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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生态修复的法律支持——以5.12汶川大地震灾区生态修复条例制定为视角

摘要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惨重的地震灾害损失,是灾区即岷江上游水电项目受损必然性与生态欠账的长期性的表现。因此,岷江上游梯级水电项目的灾后清理与生态修复政策的落实,非常重要。论文认为,5.12汶川大地震灾区的生态修复,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制定《汶川地震灾区生态修复条例》或《四川省生态保护条例》,主要是:灾后重建必须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这一政策,5.12汶川大地震灾区的生态修复的系统建设中,需要解决减少对生态系统的不当干扰、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保护生态系统和灾区生态危害物的处理等问题。与此同时,论文提出:5.12汶川大地震灾区内外核电项目建设具有可行性,应当加快5.12汶川大地震灾区生态县的建设,从而从根本上扭转民上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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