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我国《反垄断法》知识产权除外条款的质疑

摘要

笔者收集整理了部分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和对《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合理性的论证,并针对这些分析和论证逐一进行解析,反驳其概念使用和逻辑推导上的错误,并得出结论:部分学者有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论述上的混乱是源于其在做比较法研究时忽略了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台的历史背景,未能准确把握不同立法环境中法律概念的准确含义,从而导致理论推导过程中出现了偏差。而后,笔者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比较了美国、欧盟、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并指出:虽然在反垄断法上对知识产权问题规定除外条款的确存在立法例,但是各国反垄断法司法与执法实践己经表明这种立法例是一种已经被淘汰或者应该被修正的立法例,我们没有必要重蹈其他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已经走过的弯路。最后,笔者在文章第三部分尝试重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重新梳理支持“知识产权的行使应当在竞争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理论基础,并就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完善提出个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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