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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所承担的母婴保健服务管理初探

摘要

孕产妇死亡率、儿童死亡率、人均期望寿命值是标志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健康水平的三大指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条款,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对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还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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