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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急处置中特殊行政征用法律规制的思考——以玉树地震处置中对某民营电建企业征用为例

摘要

本文以玉树地震处置中省电力公司对某民营电建企业征用实例为考察对象,阐述了中国电力、水利、交通、通讯领域普遍存在的以公共企事业单位为征用主体的征用行为,通过其法律内涵、特点和法律规制重要性的论述,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浅显思考.在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时,可在该条后新增一款,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处置中享有特殊行政征用权。《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原则上应该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在政府应急响应涉及的地理空间和应急处置阶段的时间内,授予其行政征用权,确立基本补偿原则。针对中国应急法制立法体例现状,从立法经济性角度考虑,单行制定《行政征用法》,统一、体系化制定行政征用制度,既凸显立法对这种强制取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使用权的公共权力特别规制与约束,也便于彰显立法效率。《行政征用法》列单章规定主体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处置阶段实施的特殊行政征用制度,具体规定这种行政征用的特殊规则,包括征用启动的时间、空间条件,公益性及公平补偿原则,补偿资金、补偿实施主体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分离原则及其他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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