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 >试论我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判决的自由流动

试论我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判决的自由流动

摘要

本文对我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判决的自由流动进行了探讨。香港、澳门回归后,中央政府分别与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签署了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特区实施CEPA协议后,加速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客观上要求圆满解决在货物、人员、服务、资本流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特别是要求实现判决自由流动问题。我国特别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原则,即在“一国两制”下,相互尊重和信任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及根据其法律作成的民商事判决,促进相互之间判决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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