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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公信力体系的构建

摘要

“公信力”蕴含着信任和信用两个维度,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公信力的内涵包括检察机关自身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的公共信用以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检察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衡量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是看检察机关有无切实正确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有无失职或渎职。信任运作机制的构成要素包括检察机关,社会公众、沟通系统,因而信用只是信任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公信力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体制性障碍,也有微观机制性不畅,既与职务犯罪检察队伍素质能力有关,也与法律本身的滞后有关,既与办案公开透明度有关;也与公众认知水平、能力和传媒误导及整个社会环境有关;还与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结果的轻刑化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既制约着同时又表明着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公信力,也隐含着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与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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