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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GATS的区域贸易安排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构建

摘要

本文在介绍GATS关于服务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与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等几个典型区域贸易安排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制度,指出服务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及其影响,提出对区域贸易安排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选择要全面考虑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各种目标,同时结合具体的服务提供方式,选择恰当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和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由于服务贸易进口成员方和出口成员方以及区外第三国服务提供者利益的差异,区域贸易安排服务原产地规则的选择又是各方利益和谈判能力相互权衡和博弈的结果。而且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区域贸易安排服务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一定要满足GATS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5条关于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的相关要求,既要有利于促进区内成员方之间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又不能对区外第三国提高贸易壁垒,而且要将优惠贸易待遇扩展至满足条件的第三国法人服务提供者,同时要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加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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