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上限
利率上限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38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41篇;相关期刊88种,包括法律适用、农村金融研究、武汉金融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金融服务法的创新与发展”论坛等;利率上限的相关文献由141位作者贡献,包括余丰慧、李有、王伟伟等。
利率上限
-研究学者
- 余丰慧
- 李有
- 王伟伟
- 王守淦
- 王少云
- 程金华
- 郑先炳
- Mark Schreiner
- Qin Kangmei
- SEBASTIAN MALLABY
- Song Yang
- Zhao Haicheg
- 付红艳
- 仰树
- 任泽平
- 伍晓华
- 佟季
- 冯哲芸
- 冷哲夫
- 刘东庆
- 刘伟
- 刘学庆
- 刘宗开
- 刘旭
- 刘春宏
- 刘晓东
- 刘美春
- 刘铮
- 卞永祖
- 史可
- 吕小凡
- 吕曼珍
- 周荣喜
- 周菊荣
- 周道许
- 周鸿卫
- 姚洋
- 姜川
- 姜林
- 娜塔莉·马丁
- 孟睿思
- 尧良玉
- 师元臻
- 康宁
- 廖理
- 张世鹏
- 张伟
- 张光军
- 张哲
- 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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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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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规金融市场和非正规金融市场长期并存。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正规金融市场的借款利率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则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管制。由于金融组织界定模糊、新型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地位不明、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渗透至金融借款纠纷审判领域等因素的影响,两个市场利率上限规则存在交集与冲突。结合利率管制经验与司法实践,分析新时期“双轨制”下借款合同利率上限的制定,将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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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年来,信用卡业务在与其他信用消费产品的竞争中,尽管透支利率相同,但是由于在政策合规、交易场景、业务流程等诸多方面缺乏竞争优势而处于下风。近期央行发布《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即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此举是信用卡业务重新获得市场主流地位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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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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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修改了借款合同的利率规则,但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规则仍有待明确。实际上,原《合同法》规定的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规则即已因监管政策的改变失去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则是主流裁判观点。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以金融借款合同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为明文规定。从学理而言,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亦应具有独立性。在监管取消后,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的实质是暴利行为的规制模式。自域外立法、司法实践而言,美、德、法等国采取主观显失公平规则和客观显失公平规则并存的模式。《民法典》也存在主观显失公平条款和支撑客观显失公平的公序良俗条款,应是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的规则基础。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应属于客观显失公平的底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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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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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修改了借款合同的利率规则,但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规则仍有待明确.实际上,原《合同法》规定的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规则即巳因监管政策的改变失去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则是主流裁判观点.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以金融借款合同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为明文规定.从学理而言,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亦应具有独立性.在监管取消后,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的实质是暴利行为的规制模式.自域外立法、司法实践而言,美、德、法等国采取主观显失公平规则和客观显失公平规则并存的模式.《民法典》也存在主观显失公平条款和支撑客观显失公平的公序良俗条款,应是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的规则基础.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应属于客观显失公平的底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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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
程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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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较行政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司法权在金融规制中的作用未受到足够关注.中国借款利率长期以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双轨”规制,在规则层面形成冲突.实证考察发现,规则冲突引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多种指向与不协调.对于这种规制冲突,可以从法律技术、规制架构和规制理念三方面进行解释,具体包括各级各地法院法律技术的不统一、中央层面司法权与行政权在金融规制上的边界模糊和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对金融规制的理念差异.未来应当更加尊重商事交易意思自治的规制理念,巩固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金融借款利率的规制架构,并确立优先调整利息构成而非总量的法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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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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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10年来,普惠金融为长期遭受传统金融排斥的群体提供可负担的金融服务.但是,今天我们却发现普惠金融在民间借贷领域利率日趋高涨,也给借款人带来了较重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为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高利率带来的究竟是金融福音还是金融陷阱.本文就是否要下调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了近期两种观点,从司法角度并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什么样的机构才可以颁布民间借贷利率下调的法令?如何科学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文章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帮助司法机关在处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时寻找到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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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
程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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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较行政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司法权在金融规制中的作用未受到足够关注。中国借款利率长期以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双轨"规制,在规则层面形成冲突。实证考察发现,规则冲突引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多种指向与不协调。对于这种规制冲突,可以从法律技术、规制架构和规制理念三方面进行解释,具体包括各级各地法院法律技术的不统一、中央层面司法权与行政权在金融规制上的边界模糊和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对金融规制的理念差异。未来应当更加尊重商事交易意思自治的规制理念,巩固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金融借款利率的规制架构,并确立优先调整利息构成而非总量的法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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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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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过高的借贷利率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或可为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贵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第13条,"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