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制度
再审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1年内共计13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0篇、会议论文29篇、专利文献470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再审制度的相关文献由167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卫平、张光琼、张敬敏等。
再审制度
-研究学者
- 张卫平
- 张光琼
- 张敬敏
- 张磊
- 李季
- 杨磊
- 丁伟
- 乔宏起
- 付天娇
- 付庆海
- 任婷婷
- 何文燕
- 何萍
- 倪其昌
- 倪洪涛
- 傅俩艳
- 公丕祥
- 兰凯军
- 冀宗儒
- 凌祁漫
- 刘勤
- 刘天佐
- 刘敏
- 刘晓慧
- 刘晴辉
- 刘本荣
- 刘练军
- 刘耀通
- 包卫星
- 卢椰枫
- 卫元江
- 史建国
- 史忠厚
- 吉瑞田
- 吴东
- 吴云芳
- 吴元标
- 吴晓燕
- 周世虹
- 周丽
- 周晖国
- 周杨
- 唐东楚
- 唐甜甜
- 夏同岳
- 姜启波
- 孙茜
- 孟丽鸿
- 宋明志
- 宋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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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翔;
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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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复议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救济制度,具有救济及时、高效、成本低等特点.因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复议制度规定存在功能定位不明,适用范围狭窄,运行程序缺失,与其他相关制度关系界定模糊等不足,使其实践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对此,需要从立法角度明确复议的功能定位,科学界分复议与其他相关制度间的关系,适当扩大复议的适用范围,合理设计复议的运行程序,规范复议裁决文书的制作等,以期实现民事诉讼复议立法与司法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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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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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再审制度是一种纠正错误判决的特殊救济制度,广泛存在于各个国家,我国当前的再审制度在发挥其特有功能时,应进行有限度的纠错,在法的正义、效率、自由等价值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进行博弈,既要发挥纠错的功能又要实现法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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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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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的一档婚恋交友节目,在推出后不久就存在商标权侵权的争议。2012年"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金阿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并于2014年一审败诉,后金阿欢上诉。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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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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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适用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规定的再审制度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二者各有利弊,分析二者的利弊之后,在适应中国国情的情况下,应该确认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应该在汲取一事不再理原则优点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的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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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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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了《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主要是立基于解决实务中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小额诉讼、再审制度、送达制度、管辖制度、调解的适用及证据制度等各个方面~①。小额诉讼制度、送达制度、管辖制度均是在应实务界及学术界要求下而予以规定的,可以说是一种进步性的立法举措。~②再审制度及调解制度虽说是几经反复进行修订的制度,但并没有出现推翻先前规定的情形。唯有证据制度尤其是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修订出现了立法推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情形。而2015年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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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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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再审制度是终审后的非正式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围绕依法纠错、补充救济来设计,发挥再审制度两方面的功能.完善再审制度应当做好立案复查与再审的衔接,处理好纠正错误与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关系.再审事由应当具体明确,主要包括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建立起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以检察院抗诉为辅的启动行政再审的主体模式.应取消原审法院的再审权,一律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严格限制再审的次数,上一级法院只能再审一次.加强涉行政诉讼信访改革,将申请再审与申诉分离,防止无限制申诉影响终审裁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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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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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曾经有个黑色笑话,讲在刑场上对某罪犯用枪决执行死刑——随着指挥员一声令下,执行者扣动扳机,却听咔哒一声,原来是颗臭子儿;再下令,又是咔哒一声的臭子儿,如是反复三次,最后罪犯回过头哭着对执行者说:大哥要不你掐死我算了,这样太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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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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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写文章,除了文学类的,大体上都要首先提出问题。学术性文章更是如此。我写文章的习惯格式常常是将"问题的提出"作为文章的第一部分,有时用"引子""引言""导言""引语""绪言"等说法。这些前言性的内容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提出问题,解释这为什么是个问题、问题的意义如何等。一般而言,能够提出问题,且问题是一个有学术价值的问题,则文章已经成就了一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可以是多种方式,解决问题的方法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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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
唐甜甜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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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再审制度是美国专利审查中一种特殊程序,2011年的美国专利法改革对再审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引起人们对美国专利再审制度的广泛关注.本文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In re Baxter案的判决为切入点,介绍了美国再审制度和其优势,为中国企业在美国的专利维权和专利挑战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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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向东
-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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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再审制度是在裁判生效后重开审判,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其从反面规定了判决既判力的作用边界.既判力与再审制度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应当采取正确的制度来缓和二者的冲突,使两者更好地服务于诉讼,服务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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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漫;
郭航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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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民诉法颁布前我国对第三人制度的规定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解释》)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而此次修法增加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既填补了第三人事后程序救济的空缺,又平衡了审判程序间的内部关系,是对受判决效力所及第三人程序利益的保障,更是对我国第三人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通过与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对比,不难总结出我国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方面要件,也可以发现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台湾第三人撤销诉讼是在程序保障权理念的影响下设立的,大多数学者也认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对第三人程序权利的事后救济,这一特点使得该制度独立于再审制度而存在。同时也有学者对此持有反对态度,认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立法目的与功能与再审制度相同,都是将不正确的确定判决加以更正,正确保护当事人或与判决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主要目的并不在事后对第三人程序权的保障。笔者认为后者观点有待商榷,与再审制度不同,第三人撤销诉讼目的主要不在于“纠错”,而在于通过重新赋予第三人参与庭审的机会,在充分陈述、答辩的基础上,以程序权的保障来捍卫其实体权利,同时也使得判决突破既判力相对性的限制而及于第三人有了正当性依据。第三人撤销诉讼原则上仅要求撤销前诉对该第三人的不利部分,对原判决在前诉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其对原定判决的冲击相较再审较弱,立法确立独立的第三人撤销诉讼不仅能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也将连带损害限定在最小范围内。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再审制度之利用,原则上限于原确定判决之诉讼当事人,因他人诉讼结果权利受害之第三人不能利用再审制度,而可以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除去前诉对其不利的部分,而对原判决在前诉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对原判决既判力的冲击。其次,新民诉法将“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作为第三人撤销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与该制度的价值定位相违背,同时也对第三人启动该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对该条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删除。这样可以理清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再审的界限,以使两种制度的价值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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