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保护
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4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13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372687篇;相关期刊283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九届全国无形资产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暨两岸无形资产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第16届中国财务学年会、第八届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研讨会等;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文献由469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新文、张元琦、彭冰等。
债权人保护—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2687篇
占比:99.89%
总计:373106篇
债权人保护
-研究学者
- 刘新文
- 张元琦
- 彭冰
- 薛智胜
- 赵树文
- 魏锋
- 齐明
- 于欢
- 任世存
- 刘倩
- 刘同战
- 刘艳虹
- 刘辉
- 卢伟豪
- 周晓
- 孙艺
- 崔晓芬
- 庄园
- 张一琛
- 张保华
- 张如海
- 张怀岭
- 张雪娥
- 徐易
- 徐飞
- 文婧
- 朱兆旭
- 朱晓娟
- 李宁顺
- 李安娜
- 李秋红
- 李雪
- 杨慧
- 毛德权
- 王化成
- 王彦超
- 王新钢
- 王洪明
- 王海霞
- 王闯
- 白璐
- 罗海盛
- 聂拯
- 范亮春
- 许中缘
- 许瑞芳
- 谢蔚
- 谭书卿
- 谭旭
- 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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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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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本维持原则的理念内核应转变为保护债权人在公司中的优先分配顺位。在此理念下,股份回购规制的放开是商业创新压力下的必然趋势,因为利益衡量显示存在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的可能。在类型理论审视下,我国回购制度不仅缺乏完善的程序性规则,还缺乏财源、价格等回购标准。采事后视角以行为策略完善股份回购制度是更优选择,借鉴偿债能力测试,从我国实际出发,应将回购决策权赋予董事会,弥合回购流程与减资制度、库存股制度间的缝隙,明确不当回购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与回购股东。此路径在给予公司各方参与主体最大限度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了商事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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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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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资本认缴制的确立,公司实践中出现了不诚信股东恶意约定过长出资缴纳期限拖延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为解决畸长出资期限下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不少学者提出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并从法技术层面提出了多个实施方案。本文着眼于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导向,跳脱出法技术层面对加速到期制度可行性的探讨,关注加速到期制度背后的利益博弈,分析加速到期制度的成本与收益。同时,本文对公司法制度框架进行系统性分析,理清“债权人保护功能”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并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需求对于法政策选择的影响,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探究加速到期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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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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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面世以来,公司制在我国的发展逐渐进入繁荣阶段,但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引发社会的关注。为了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在参考国外有关立法基础上,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由于国情不同等因素的客观差异,这一制度在我国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虽然从客观上看,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该制度,尚缺乏配套程序设计,故使得其社会实践效果未达预期。笔者尝试研究此制度在我国社会的适用现状,并对困境成因作分析,展望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未来完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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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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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我国开始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尽管认缴制的施行进一步提高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该制度在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上尚有不周之处,仍存在现实之困境。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股东认缴的出资与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不一致,使得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没有保障。其根源主要是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与股东与债权人信息的不对称。而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制度供给、催缴制度缺位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则是公司债权人无法得到完满保护的具体困境。在《公司法》即将修订之际,应当以此为契机,从修法角度探讨制度完善之可行性,并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规制视角对信息披露、催缴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并予以解决,以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之权益,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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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小芳;
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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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对债权人提供更为有利的保护,而债券违约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其持有者的利益。房地产行业的举债经营特点及近年越发严厉的约束性政策,使该行业债券更易发生违约,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文章将债券限制性条款分类为预防性与解决性条款,以三个房产企业的首次实质性违约债券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债券限制性条款在我国保护债权人的作用效力、以及未能阻止违约事件发生的机制。研究发现:我国债券限制性条款阻止违约、保护债权人效果不显著,预防性及解决性条款共同呈现出使用不足及效力不强的情况。研究结论从理论和实践为债券限制性条款的进一步普及债券市场建设方向完善提供了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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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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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回购与减资绑定的裁判路径容易侵损公司法人独立性、扭曲合同机制。法官裁判对赌协议履行可能性容易造成司法过度介入公司。对赌失败后,投资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和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及其原始股东利益对立,所以董事会、股东会也均不应为协议履行可能性的判断主体。主张由董事会判断的观点亦存在混同投资方权益与优先股、误读意思表示理论的法理缺陷。基于债的履行障碍法的体系秩序,资本维持原则不宜作为合同程式中履行不能的法律原因。是故无需判断协议的可履行性,法院应直接判定协议的履行,以避免对公司形成过度保护。应对实在的而不是抽象的债权人进行保护,让债权人参与到程序中:对于股权回购型对赌,公司应履行减资程序;对于金钱补偿型对赌,公司应偿还债务,具体根据破产标准和履行是否损及股本,呈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完全履行、部分履行(一时不能)三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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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瑜;
张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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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一种新的经济组织——一人公司悄然崛起,虽然它是为了适应当今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而产生,但由于它的设立过于简单化,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中最让人关注的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为实现《公司法》的立法目标,本文从一人公司对债权人保护的意义、不足以及对其相关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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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瑛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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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之争旷日持久。股东出资义务具备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双重属性是为加速到期之必然性,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的非对价性和负外部性是为加速到期之合理性,出于债权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加大而保护债权人是为认缴制之现实需求。可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其正当性基础。主张原则上保护股东期限利益,例外时出资加速到期才是中国法的应然性选择。在肯定加速到期下,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界定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更为妥当。比较美国和日本出资规定,借鉴国外资本催缴制度,明确催缴主体、催缴程序和催缴责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等配套措施,明确信息披露主体、形式和内容,是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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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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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前一民事诉讼纠纷过程中减资且不通知诉讼当事人,其后败诉无可执行财产,债权人请求公司及股东承担责任的案件类型在近来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减资通知债权人,并向债权人清偿或提供担保应当被认定为完整的债权人保护程序,视为债权人对减资的认可同意。从商事外观主义角度和组织法视阈出发,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不应如现在司法实践中忽略效力认定或认定为相对无效,而是直接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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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Yong;
陈勇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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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股东、债权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乃中国《公司法》第1条确定的立法宗旨.在公司清算中,全面贯彻公司法此一立法宗旨有赖于以债权人保护为中心对于公司清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一结论的得出,源于本文对债权人保护在公司清算制度中的定位所进行的探讨.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得以公布,并于同年5月19日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于中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做了补充和完善,使得中国的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在中国的公司清算制度中,债权人保护处于何种状况是本文要浓墨重彩之处.借此,可以站在债权人保护的视角来对中国的公司清算制度做一深层解读,以明确其中的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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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Shanchang;
杨善长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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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律对流押条款通常采禁止态度,其立法理由包括:流押条款损害抵押人以及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流押条款违背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其实,这些理由都经不起推敲.允许流押条款不仅契合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而且有利于降低抵押权的实行成本,在客观上起到促进融资、增加担保交易激励的作用.我国未来立法应抛弃法律父爱主义立法思想对流押条款制度安排的影响,改采允许主义立法模式,并通过合同效力规则以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流押条款进行有效调控,抑制其消极效应,发挥其正面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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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Shanchang;
杨善长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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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律对流押条款通常采禁止态度,其立法理由包括:流押条款损害抵押人以及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流押条款违背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其实,这些理由都经不起推敲.允许流押条款不仅契合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而且有利于降低抵押权的实行成本,在客观上起到促进融资、增加担保交易激励的作用.我国未来立法应抛弃法律父爱主义立法思想对流押条款制度安排的影响,改采允许主义立法模式,并通过合同效力规则以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流押条款进行有效调控,抑制其消极效应,发挥其正面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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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Shanchang;
杨善长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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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律对流押条款通常采禁止态度,其立法理由包括:流押条款损害抵押人以及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流押条款违背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其实,这些理由都经不起推敲.允许流押条款不仅契合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而且有利于降低抵押权的实行成本,在客观上起到促进融资、增加担保交易激励的作用.我国未来立法应抛弃法律父爱主义立法思想对流押条款制度安排的影响,改采允许主义立法模式,并通过合同效力规则以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流押条款进行有效调控,抑制其消极效应,发挥其正面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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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Shanchang;
杨善长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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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律对流押条款通常采禁止态度,其立法理由包括:流押条款损害抵押人以及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流押条款违背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其实,这些理由都经不起推敲.允许流押条款不仅契合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而且有利于降低抵押权的实行成本,在客观上起到促进融资、增加担保交易激励的作用.我国未来立法应抛弃法律父爱主义立法思想对流押条款制度安排的影响,改采允许主义立法模式,并通过合同效力规则以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流押条款进行有效调控,抑制其消极效应,发挥其正面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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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Shanchang;
杨善长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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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律对流押条款通常采禁止态度,其立法理由包括:流押条款损害抵押人以及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流押条款违背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其实,这些理由都经不起推敲.允许流押条款不仅契合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而且有利于降低抵押权的实行成本,在客观上起到促进融资、增加担保交易激励的作用.我国未来立法应抛弃法律父爱主义立法思想对流押条款制度安排的影响,改采允许主义立法模式,并通过合同效力规则以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流押条款进行有效调控,抑制其消极效应,发挥其正面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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