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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到期

加速到期的相关文献在2015年到2022年内共计10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6篇、专利文献33596篇;相关期刊74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加速到期的相关文献由111位作者贡献,包括凌旭初、刁瑶瑶、刘辉等。

加速到期—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6 占比:0.31%

专利文献>

论文:33596 占比:99.69%

总计:33702篇

加速到期—发文趋势图

加速到期

-研究学者

  • 凌旭初
  • 刁瑶瑶
  • 刘辉
  • 吴迎晖
  • 张一琛
  • 徐小萍
  • 李晓楠
  • 王会军
  • 聂拯
  • 谭旭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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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飞媛
    • 摘要: 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中国正式建立了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认缴制,该制度的要求较低,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投资积极性,资本流动增强,引发公司设立数量增长,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因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的远期性和不确定性,我国现行股东出资法律尚不是很完善,并且股东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义务也不完备。面对立法现状和现实困境,厘清不同情形下出资未届期股东的责任问题、完善配套制度有利于公司的壮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 朱红飞
    • 摘要: 《公司法》自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的股东不必实际缴足注册资本,只需承诺在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期限内缴纳。认缴登记后,股东即享有股权,公司则对认缴的股东享有债权。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公司正常运转时,该法定利益应受保护。但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却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矛盾突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2019年最高院颁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认了可以支持诉讼加速到期的两种特殊情形。但目前该问题尚未得到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回应,也无具体适用规则。若要避免认缴制被滥用、合理解决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还需在《九民纪要》裁判规则的指引上进一步探讨更加完善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 姚仲浩
    • 摘要: 我国自2013年确认资本认缴制度以来,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出资期限。现实中的约定期限畸长,导致股东以未到出资期限为由进行抗辩拒绝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能否通过适用加速到期,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最新的规定是《九民纪要》。
    • 陈瑛钰
    • 摘要: 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之争旷日持久。股东出资义务具备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双重属性是为加速到期之必然性,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的非对价性和负外部性是为加速到期之合理性,出于债权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加大而保护债权人是为认缴制之现实需求。可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其正当性基础。主张原则上保护股东期限利益,例外时出资加速到期才是中国法的应然性选择。在肯定加速到期下,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界定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更为妥当。比较美国和日本出资规定,借鉴国外资本催缴制度,明确催缴主体、催缴程序和催缴责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等配套措施,明确信息披露主体、形式和内容,是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出路。
    • 廖艳嫔
    • 摘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如一场风暴,源起行政领域,后席卷立法、司法领域。立法上带来的后果是《公司法》及三个司法解释的相应修改。司法上带来的影响则体现为法院对投资者意思自治的格外尊重与对投资者利益的倾斜性保护。立法只卸下了先前套在投资者身上的枷锁,却未革新相应监管规范。司法更是视维护投资者意思自治、保障投资者利益为政治正确,对投资者过分“溺爱”。“宽进严管”作为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宽进”精神无疑得到了立法、司法的贯彻,但“严管”的态度却付之阙如。依法律行为理论,出资自治行为应受到公司利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的约束。投资者意思自治不应成为损害公司、第三人利益的借口。司法应当改变“重宽进,轻严管”的立场,以理性约束出资自治、宽进和严管并行的逻辑处理相关纠纷。面对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问题,司法应持肯定立场。
    • 陈佳文
    • 摘要: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我国开始采用资本认缴制,股东在出资期限方面获得了较大的自由,但同时也给债权人的权益带来了一定风险。公司存续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成为了热点话题。本文通过对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衷说的具体分析,依据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有限性、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资本维持原则,得出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可以加速到期的结论。最后,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现状,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三点建议,扩张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利用技术手段建立公司信用体系以及构建配套的催缴制度,以此防止股东滥用权利,达到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冲突的目的。
    • 周颜; 林龙
    • 摘要: 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失衡.《九民纪要》第6条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进行回应,确立“破产加速为原则,非破产加速为例外”的立场.司法政策的出台使得裁判效果得到一定统一,但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使得该条款适用范围狭窄,无法满足复杂的司法实践需求.结合实证分析第6条具有逻辑矛盾,因其无法律效力及司法实践中适用有争议,对于“破产原因”的认定有扩大化倾向,而“恶意延期出资”现行法律已提供若干救济,不必引入争议较大的非破产加速制度.
    • 汪大江
    • 摘要: 2013 年《公司法》的修订赋予了股东法定的期限利益,但却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出现了冲突:在非破产情形下,公司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否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对此,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理论争议。笔者在此背景下对现有法律体系中债权人的救济制度一一进行梳理,分析各制度的特点及局限性。后结合大数据搜索统计结果,归纳各地法院不同裁判结果和裁判思路,分析其背后涵盖的理论争议,并在此基础上对增设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进行合理性分析。最后从落实法律依据和明确司法适用标准两个方面提出了制度设想,以期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升法律的严谨性与公平性,彰显法治精神。
    • 汪青松; 张汉成
    • 摘要: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在推动中国公司制度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同时,也引发实际缴资难题。该难题所折射出的制度困境主要体现在扩大股东出资自由但弱化了公司法人自治,提升资本使用效率但虚化了资本维持原则,放松市场准入管制但缺失了内外有效监督。既有研究聚焦于回归原有制度、完善信息公示和加强责任追究等破解思路,其存在局限或实施障碍,难以从根本上破解认缴登记制下的缴资难题和制度困境。注册资本制度所蕴含的彰显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资本自治话语权之功能应当通过加速到期制度以及内部催缴机制二分的体系化进路来实现。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沿此逻辑对二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依旧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应通过类型拓展、标准细化来完善加速到期制度;另一方面应通过厘清催缴内部机构主体、履行方式、责任形式来构建内部催缴机制。
    • 黄学里
    • 摘要: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权衡后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其有效地弥补了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漏洞。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应确立限制非破产情形下单个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原则。但当期限利益被滥用,严重损害单个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之时,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债权人向认缴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依据法律逻辑及制度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情形:债权设定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公司的法人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者全资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认缴出资股东存在借认缴期限恶意逃避股东责任之时,应予考虑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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