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
保险诈骗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1年内共计1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30686篇;相关期刊112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等;保险诈骗的相关文献由195位作者贡献,包括周铭川、丁理、刘宿城等。
保险诈骗—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0686篇
占比:99.50%
总计:30839篇
保险诈骗
-研究学者
- 周铭川
- 丁理
- 刘宿城
- 张泽吾
- 戴蓬
- 李慧云
- 汤恩婧
- 牛晓鹏
- 纪瑞朴
- 袁榕
- 陈小敏
- 黄瑛
- 黎朝晖
- 丁学文
- 丁晓静
- 于善琦
- 付强
- 代文睿
- 何恒波
- 侯艳芳
- 俞文杰
- 倪华芳
- 傅胜兰
- 党颖
- 公民
- 冯敏
- 冯梦如
- 冯留坡
- 刘云
- 刘培勇
- 刘宇
- 刘宪权
- 刘志强
- 刘杰
- 刘永前
- 刘永志
- 刘立廷
- 刘阳
- 利小珍
- 单人俊
- 叶天蔚
- 吴博
- 吴放
- 吴晓娜
- 吴沛霖
- 周卫东
- 周海月
- 唐斌
- 唐汇明
- 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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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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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假伤残鉴定骗保行为是近年来较为常见且典型的虚假司法鉴定现象,其主要体现为"人伤黄牛"勾结鉴定人骗取保险金、被保险人勾结鉴定人骗取保险金,以及伤者、"人伤黄牛"与鉴定人三方勾结骗取保险金等情形.当前对虚假伤残鉴定骗保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罪名适用不一与鉴定人主从地位认定迥异等失范问题.虚假伤残鉴定骗保行为的罪名适用应遵循穷尽判断原则,从目的 行为与手段行为入手,逐一审视行为人实施的每一项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并最终根据罪数理论加以确定.鉴定人主从地位的判断,应区分共同犯罪的三个阶段:在共同犯罪的形成阶段,判断鉴定人对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是否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的实施阶段,判断鉴定人是否属于诈骗犯罪的实行犯以及是否积极、主动参与实行;在共同犯罪的完成阶段,判断鉴定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同时兼顾犯罪收益分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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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易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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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犯罪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诈骗案件首次超过盗窃案件成为目前我国最突出的犯罪,作为诈骗犯罪一类的保险诈骗犯罪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当前,保险诈骗犯罪呈现出犯罪团伙化、职业化,隐蔽性强;案件增长数量多、速度快;地域性特征突出,蔓延速度快的特点.但公安机关在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时面临法律、情报、宣传等方面的困境.针对目前困境,分析形成犯罪心理的影响因素主要来自复杂的经济环境、保险行业主体责任缺失以及社会矛盾下的贫富差距,应结合犯罪形势运用大数据侦查思维、采取多项措施督促保险行业履行责任、改进舆论宣传工作引导良好风气,以形成全域型犯罪打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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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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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认定需要实质审查,不能将"受益人"这一概念局限于人身保险中,应当注意部分具有财产、人身混合类型的保险如交强险中,交通事故伤者当属保险诈骗罪中的实质"受益人";第三者责任险则是一种责任保险利益,投保人投保该险种不限于其自身的责任利益,还包括机动车实际驾驶人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保险诈骗罪中"被保险人"应当涵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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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雷闪;
刘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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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绿色经济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国家政策的扶持,新能源汽车逐渐受到消费者的广泛青睐,成为汽车行业的新焦点.然而,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保险产品却出现了严重的缺位与失配.套用传统燃油汽车投保体系不但未能涵盖新能源汽车的自有风险,而且在保险实践中引发了保险利益认定争议、超额保险、高保低赔、保险诈骗等系列法律问题.未来通过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给予投保人保险财政补贴以及采取区块链法治新模式等手段,将有助于厘清争议、化解纠纷,进而优化新能源车险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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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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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为了提高乘坐体验,很多保险公司都提供了飞机航班延误险,消费者投保之后,如果遇到航班延误,就会收到理赔。但有人却打起了歪主意,薅起了飞机的羊毛。6月10日,南京警方披露,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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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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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汽车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交通工具,我国的车险行业也开始蓬勃发展。一些不法修理厂却看中了这块“肥肉”,想尽办法套取保险理赔金,导致涉及车辆保险诈骗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2019年7月,发生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一次看似平常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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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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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段时间,一则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保险诈骗3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的消息在网络引起大众关注,不少网友指责保险公司"愿赌不服输",然该朴素的价值观是否有失偏颇?作为一名保险领域的律师,笔者认为,本案是个很好的保险科普案例,经过一番思考后对该事件评析,借本文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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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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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饮酒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涉及一系列犯罪行为.肇事后让他人顶包并保险理赔的,虽然保险合同并未将顶包作为免赔情形,但让他人顶包属于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人可减免的利益,属于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让他人顶包的,肇事者虽在现场,但基于法益保护目的与文义解释的双重理由,应将让他人顶包行为认定为逃逸.顶包者既可构成包庇罪,亦可构成伪证罪或妨害作证罪,具体看肇事者与顶包者的合意内容.饮酒后找人顸包致使无法对肇事者做血液酒精检测的,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间接证据充分的,仍然可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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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发
- 《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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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保险法的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的错误向行为人支付保险金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对于以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数罪定罪处罚;而对其他的诈骗行为的做法应视具体案情而定。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以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该罪的共犯。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内外勾结进行保险诈骗时,应当采纳“核心角色说”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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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恩婧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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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诈骗罪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诈骗罪严重损害金融体制改革,破坏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文章对保险诈骗罪客观行为中的几个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认定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