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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

体育赛事节目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7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体育、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4篇、专利文献24523篇;相关期刊56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版权等; 体育赛事节目的相关文献由8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志伟、张玉超、李青文等。

体育赛事节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4 占比:0.30%

专利文献>

论文:24523 占比:99.70%

总计:24597篇

体育赛事节目—发文趋势图

体育赛事节目

-研究学者

  • 张志伟
  • 张玉超
  • 李青文
  • 刘友华
  • 卢海君
  • 商悦
  • 孙正樑
  • 张媛媛
  • 杜蜀尧
  • 万紫艳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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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娅
    • 摘要: “通知-移除”规则和诉前禁令制度作为网络空间版权治理的重要措施,并未在体育赛事节目的盗播问题上发挥应有的规制效果。面对日益猖獗的盗播行为,欧盟率先创设封网禁令制度,从根源上阻断盗播作品的传输路径。由于对技术中立原则的误解,该制度一经面世便伴随着诸多争议,以至于其虽在域外经历了多重转变但仍未被我国引入。为恢复体育传媒产业的清朗环境,我国确有必要重新审视封网禁令制度,明确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知而不止”和“能而不为”时,不能依照技术中立原则逃避责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既有规范,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盗播禁令制度。
    • 孙凝风
    • 摘要: 在过去传统媒体的体育赛事节目中,主持人都是由男性担任。如今随着互联网体育赛事节目的发展,女性主持人开始逐渐登上荧幕,逐渐成为节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形象与话语对男性在这一领域的垄断地位提出了挑战。文章通过对腾讯体育的赛事节目进行内容分析和文本分析,探析女主持人的形象和话语在体育赛事节目中的作用,并从权力视域浅析体育赛事节目中女性主持人的引入所带来的结构性变化。
    • 张贻可
    • 摘要: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盗播现象频发。2021年颁布的新《著作权法》为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保护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然而,如何实际保护权利人的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模糊、侵权案件“维权慢、举证难”的困境。基于此,建议从如下三方面完善新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转播的司法保护:建立新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转播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健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机制,完善证据保全制度,以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
    • 孙玉荣; 李心航
    • 摘要: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并未停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品属性问题的争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问题会影响到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模式和路径选择.虽然体育赛事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这并不影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构成.2021年6月1日以后,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对于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考虑用《著作权法》(2020)最新修订的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的权宜之计,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应该是明确的,不能无限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
    • 张媛媛
    • 摘要: 在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标准的把握上,德国等传统作者权体系国家的创作高度标准不适合我国借鉴之用。从立法哲学基础来看,我国最初的著作权立法是为了避免美国发动的贸易制裁,具有工具主义倾向,缺乏作者权体系国家唯心主义哲学与浪漫主义美学的文化支撑;从德国对连续画面的保护来看,电影作品与作为邻接权客体的活动图像享有相同的保护水平,具体规定的差异使借鉴失去了重要前提;从我国规定来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构成电影作品的,作为电影作品保护”条款的存在使得坚持创作高度标准将导致超国民待遇情形的出现。最低限度独创性具有合理性。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过程中,在摄制对象的选取、拍摄技术的选择和最终画面的选编上都存在个性发挥的空间,同时应注意在“场景原则”和“合并原则”下对某些画面独创性的否定。
    • 张玉超; 万紫艳
    • 摘要: ESPN是美国最大的体育赛事节目转播平台,不仅拥有丰富体育赛事节目资源,而且具有成熟的体育赛事节目市场开发经验,然而,我国体育赛事节目市场开发能力非常弱.为了给中国体育赛事节目市场开发提供借鉴,采用文献资料及逻辑思维法分析了体育赛事节目概念、分类,ESPN的体育赛事节目市场开发背景、过程、特征;比较分析了腾讯视频、苏宁体育与ESPN的体育赛事节目市场差异.研究结果显示:ESPN市场开发经历了3个阶段,具有多元化发展渠道.腾讯视频、苏宁体育各自具有不同的盈利模式.与ESPN相比,我国体育赛事新媒体播放平台处于发展初期,处于亏损阶段;ESPN注重塑造体育赛事节目内容的品牌化,重金打造体育赛事节目的可观赏性;美国观众付费观赛由来已久,会员付费占据体育赛事节目市场开发的2/3以上;中国观众付费观赛理念较差,会员付费观赛处于培育期;虽然中国本土体育赛事节目转让费用大幅度上升,与美国四大职业联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美国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环境优于中国体育赛事节目保护环境.最后提出了我国体育赛事节目市场开发要提高国民体育素养,制作优质的体育赛事节目,提高体育赛事节目产业链上、中、下游之间各利益相关者的协同配合,加强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加强体育竞赛市场的治理等启示.
    • 刘睿博
    • 摘要: 新媒体的出现,给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提供了一个多元化、多样性、多方位的传播路径.在这种形势之下,各地方电视台也不断对节目制作内容以及节目播放形式进行创新,其中,选用女性主播这一创新举措不仅得到了广大观众的认可,同时也使体育赛事类节目的收视率一路飙升.文章围绕新媒体背景下,女性主播在体育赛事类节目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进行深入剖析.
    • 吴镱俊
    • 摘要: 近年来,体育赛事节目的 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刚刚进行第三次修改并已经公布的《著作权法》为体育赛事节目的 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体育赛事节目不仅具有可版权的正当性基础,并且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视阈下已经具备"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要件,纳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然而,目前学界所主张的是"广播组织权保护说"和"录制者权保护说"两种学说,二者的适用问题仍处莫衷一是的局面.因此,具体到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当前一段时间及未来的较长时间内的法律的可适用性,从现行《著作权法》中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重构以及构建《著作权法修正案》最为合理的立法方式两方面分别给出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建议.
    • 张媛媛
    • 摘要: 在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标准的把握上,德国等传统作者权体系国家的创作高度标准不适合我国借鉴之用.从立法哲学基础来看,我国最初的著作权立法是为了避免美国发动的贸易制裁,具有工具主义倾向,缺乏作者权体系国家唯心主义哲学与浪漫主义美学的文化支撑;从德国对连续画面的保护来看,电影作品与作为邻接权客体的活动图像享有相同的保护水平,具体规定的差异使借鉴失去了重要前提;从我国规定来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构成电影作品的,作为电影作品保护"条款的存在使得坚持创作高度标准将导致超国民待遇情形的出现.最低限度独创性具有合理性.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过程中,在摄制对象的选取、拍摄技术的选择和最终画面的选编上都存在个性发挥的空间,同时应注意在"场景原则"和"合并原则"下对某些画面独创性的否定.
    • 李青文
    • 摘要: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独创性低为由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这实际上将独创性较低的思想表达作为了邻接权的客体.从制度产生的根源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应为现有内容的传播.在著作权法中规定邻接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独创性低的思想表达,而在于保护传播者对作品的传播利益.判断某一内容是否属于邻接权客体,不应当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或有无,而应当看其是否属于对现有内容的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属于对体育赛事现场实况的传播,以此为由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显然更符合邻接权制度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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