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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

赠与的相关文献在1975年到2022年内共计3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4篇、专利文献7篇;相关期刊209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赠与的相关文献由291位作者贡献,包括龙翼飞、万金湖、何俊辉等。

赠与—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94 占比:97.67%

专利文献>

论文:7 占比:2.33%

总计:301篇

赠与—发文趋势图

赠与

-研究学者

  • 龙翼飞
  • 万金湖
  • 何俊辉
  • 何龙
  • 克莱顿·罗兹·斯塔克
  • 冉克平
  • 刘丁蓉
  • 刘永莹
  • 叶名怡
  • 吴晓芳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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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鲍强强
    • 摘要: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的法律性质和定位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主张赠与属性说,但赠与属性说在其社会文化和法律性质、实现财产转移等功能上存在诸多不足。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赠与属性说不符合我国版权法的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无法全面保护读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实现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本身蕴含了交易的属性,交易属性说符合市场交易规则,有助于维护读者权益、作者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合法权益,鼓励作者创作与作品的传播。
    • 张朝霞
    • 摘要: 在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挑战下,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养老的主要载体。家庭财产是家庭养老的基础与保障,决定家庭养老的实现程度与水平。然而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法律规范对家庭财产的内涵界定并不清晰,同时我国家庭财产的相关规则存在一定的法理紊乱,直接影响到家庭财产规则与《民法典》其他财产规则的协调性和社会适配性。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财产向下代际转移以及用于赡养老人的财产向上代际转移的不平衡性也不利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实现。在此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需要坚持财产法规则与亲属法伦理规则的良性互动、强调“家”原则对个体主义的适度修正、制定与完善家庭财产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之老年人财产权益与高质量家庭养老功能的实现。
    • 杨子
    • 摘要: [案情回放]李某原系辽宁锦州某厂(后改名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早年李某与妻子马丽结婚时,单位分配给其一户面积32平方米(公租)平房。1990年8月,李某与马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时,马丽为女儿李月写下书面赠与书,载明:我与李某共同生活居住的32平方米平房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赠与我女儿李月。1992年4月6日,李某与贺女士再婚,李某与女儿李月,以及贺女士共同在该房内居住生活。
    • 蒋军洲
    • 摘要: 赠与的本质是无偿的利益给予.从形态学上看,无偿的利益给予既可以是无偿的财产给予又可以是无偿的非财产给予.传统私法从经济学的视角,将赠与界定为无偿的财产给予,并从有偿行为是市场交换的主流形式出发,将财产赠与边缘化.但当今,技能、服务、身体器官、血液赠与在社会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愈发基础和重要,现代私法已不得不重视这个与"交换的世界"并行的"礼物的世界".显然,我国《民法典》通过将赠与视为一种行为模型,已尝试将赠与从依附于有偿交换的地位中解放出来,将它提升至与有偿行为同等重要的地位.
    • 叶名怡
    • 摘要: 夫妻约定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此种约定原则上既不构成债法上的普通赠与或特殊赠与,也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是家庭法上的一种特殊赠与,即夫妻间基于婚姻之给予。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宣示此类约定均属赠与,但下级法院在个案中通过法定撤销权扩张、欺诈的宽松认定、合同目的落空理论的运用等多种方法,令赠与方配偶在赠与履行完毕后仍能撤销或解除交易,从而实现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创设夫妻间无名给予制度相似的法律效果。不过,这些变通适用方法在解释论上过于牵强,理应借鉴域外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建构我国的夫妻间特殊赠与制度。在此框架下,就内部效力而言,此种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赠与方配偶在给付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给付后满足特定条件可援用法定撤销权或情事变更规则请求返还;就外部效力而言,夫妻间特殊赠与等同于债法上普通赠与
    • 姚邢; 龙翼飞
    • 摘要: 本文将夫妻间财产协议分为三类:夫妻财产制协议、夫妻间伦理性财产协议以及夫妻间一般性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制协议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现方式与法律表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的补充适用规则。夫妻间伦理性财产协议,兼具伦理性与财产性,在法律适用时应当优先考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与法律原则,一般合同法律制度居于次之。夫妻间一般性财产协议与普通财产协议无异,应减少其主体特殊性的考量,可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与物权编的相关规则。
    • 叶名怡
    • 摘要: 夫妻约定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此种约定原则上既不构成债法上的普通赠与或特殊赠与,也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是家庭法上的一种特殊赠与,即夫妻间基于婚姻之给予.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宣示此类约定均属赠与,但下级法院在个案中通过法定撤销权扩张、欺诈的宽松认定、合同目的落空理论的运用等多种方法,令赠与方配偶在赠与履行完毕后仍能撤销或解除交易,从而实现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创设夫妻间无名给予制度相似的法律效果.不过,这些变通适用方法在解释论上过于牵强,理应借鉴域外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建构我国的夫妻间特殊赠与制度.在此框架下,就内部效力而言,此种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赠与方配偶在给付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给付后满足特定条件可援用法定撤销权或情事变更规则请求返还;就外部效力而言,夫妻间特殊赠与等同于债法上普通赠与.
    • 俞桂芳
    • 摘要: 根据案例检索,与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相关的案例数量大,呈现增长趋势,但就其性质及法律适用存在同案不同判.就"赠与子女"条款与离婚协议其他条款间关系而言,应当采用离婚协议整体说,各个条款相互牵连,构成一个整体.就该条款产生的父母与受益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言,应认定成立附离婚条件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受益子女有权独立诉请义务方履行且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能排除普通金钱债权之强制执行.就合同撤销权而言,受益子女不享有撤销权;区分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认定的赠与条款与登记离婚协议,前者协议双方不得申请撤销,只能依据民事诉法申请再审;后者协议双方可根据民法典婚姻编规定行使撤销权,就婚姻编缺少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总则编或参照适用合同编相关条款.
    • 沈强
    • 摘要: 现今社会,面对"中国式高房价",父母出资为孩子购房也越来越常见,但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房子作为生活中最大的资产,往往是夫妻争夺的主要对象,尤其是在父母参与出资的情形中,子女购房时父母的出资款更是成为了夫妻离婚时的争议焦点,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纷繁复杂,《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施行后,建议父母在出资时协议明确出资款性质或留存关于借款或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 刘俊丽
    • 摘要: 微信赞赏,是一种新兴的、非强制性的付费激励模式,以鼓励作者创作出更多优质作品为宗旨.微信赞赏行为本身包括两个相互独立的子行为:一是微信用户对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内容的浏览行为;二是微信用户自主、自愿对文章作者奖赏一定数额现金的行为.通过一系列法学学理上的分析,微信赞赏中微信用户浏览作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微信用户自愿选择向作者奖赏一定现金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制的赠与行为,并非作者网络传播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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