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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抑性

谦抑性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4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41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35480篇;相关期刊263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等;谦抑性的相关文献由47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建军、张鑫、林志勇等。

谦抑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41 占比:0.10%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35480 占比:99.90%

总计:435924篇

谦抑性—发文趋势图

谦抑性

-研究学者

  • 张建军
  • 张鑫
  • 林志勇
  • 梁统
  • 胡国莉
  • 谷超
  • 何成兵
  • 何显兵
  • 刘天宏
  • 刘媛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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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桂敏; 范玉婷
    • 摘要: 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入罪条件中的“严重污染环境”,不能说明我国环境犯罪的犯罪形态已经演变为危险犯,应当理解为兼具危险犯与实害犯的混合形态。基于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的不适时,以及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判断基准不明确,我国环境刑法应坚持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特征决定了对其入罪应当采取“一般违法+可罚的违法=刑事违法”的二重判断模式,以兼顾刑法的谦抑性与有效性。
    • 刘娜英
    • 摘要: 在积极刑法观的影响下,《刑法修正案(十一)》体现出一定的激进,诚然,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刑事理论的发展,积极刑法观有其出现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但如何在积极刑法观视野下坚守刑法谦抑性,防止刑事过度扩张,亦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为避免犯罪泛化,应通过何种路径,实现对刑法扩张的理性克制,是当下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
    • 李淑娟; 陈婷婷
    • 摘要: “套路贷”是在民间借贷需求增多背景下产生的新型犯罪,有暴力威胁与平和手段两种类型。对于后一类型,借款人并未受骗,之后借助诉讼方式索“债”,法院亦未受骗,只是基于裁判准则作出居中裁判,故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而非诈骗罪。打击“套路贷”应坚守刑法的谦抑性。立法上,现行法律已有规制,无需增设新罪;司法上,司法裁判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
    • 吴镱俊
    • 摘要: “十四五”规划的制定实施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全新机遇。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兼具法理与法价值层面的正当性。近年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适用泛化的趋势,极易产生矫枉过正之虞。有鉴于此,其在具体适用时保持必要的谦抑性与制度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在理论上应当优先考虑填平原则,司法实践中则要做到对审慎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兼顾。其次,知识产权法各组成部门由于立法目的不尽相同导致实践中对于适用谦抑性的审度与判断也存在差异,必须加以认真区分。再次,在公法原则私法化适用的趋势之下,比例原则的引入是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谦抑性的重要手段。唯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谦抑性才能够得以保持,进而更好地发挥法治的进步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作用。
    • 邱志国
    • 摘要: 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从设立之初就伴随着许多争论,主要表现为取消论、加强论和折中论。不可否认,制度的内部设置和外部架构与某些理念存在一些冲突,为了理清内部矛盾,解决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私法自治以及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必须以立法明确再审抗诉与检察监督的界线,并且明确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应当保持其谦抑性
    • 张阳
    • 摘要: 留置作为一项监察调查权,是由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的、针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限制措施,该性质的明确是监察留置得以自洽的前提和基础。因其内容的强制性,留置措施的规范设置及规则适用应坚守谦抑审慎的法治态度,在留置对象范围的设置上应以公职性作为界定标准;在留置适用的事实条件上应结合实践中的常见情形进行类型化、具体化、有针对性的标准设置,为实现留置规则的自洽进而推进监察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提供更合理规范的操作标准。
    • 吴楷文
    • 摘要: 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领域的核心问题在于《刑法》341条的适用范围。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的僵化性、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滞后性限制了司法实践的合理进行。不能简单地将《公约》附录2纳入《刑法》341条的适用范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根据该动物的实际状况来判断是否纳入《刑法》341条的含摄范围。新冠疫情后人工繁育类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适用的刚性扩张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体现了风险刑法观的渗入,但刑事司法要基于对法益的实质判断来确定自身的边界,确定行政处罚与刑事介入的边界,坚守刑法的谦抑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司法问题的纾解有赖于法律修订的前提性支持,而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的根本解决则有赖于不同体制间的协同性。
    • 姚福生
    • 摘要: 网络谣言是网络空间热点现象,治理网络谣言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网络谣言的依法治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要依靠包括刑法、行政法、商法、民法等在内的各类法律武器。目前我国刑法规范经历了两次修正案、两次司法解释,极大地适应了网络谣言治理的需要,刑法中涉及网络谣言的罪名主要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虚假广告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由于网络谣言具有演变的开放性、影响的复杂性、认知的敏感性,刑法在网络谣言治理实践中展现出相当的针对性、灵活性、谦抑性。但是,网络谣言治理的刑法实践中也存在规范性文件代替法律、部分法条表述不科学、涉公案件容易由自诉转公诉、网络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关于进一步推进刑法治理网络谣言,有学者建议增设相关罪名,或提出修改现行法律、单独式专门立法、专章式专门立法三种思路完善我国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从保持刑法的相对稳定性来说,不适宜频繁修法。而且,就目前的罪名设置而言,刑法已经很丰富,规范相对完备。当前的重点在于在推进刑法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同时,要思考如何优化已有的法条规定,充分发挥现有法条规范的调节作用,既要提高刑法的威慑力,更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既要保持刑法的稳定性,更要积极推动刑法规范的完善;既要保护网络平台在推动网络发展中的积极性,更要推动网络平台落实法律责任、依法作为。
    • 扈晓芹; 樊刘佳
    • 摘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问世,以及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再度回到公众的视野。在英美法系国家,同样致力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成为重点研究对象,有观点主张将该规则引入并适用于我国刑事司法中,以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但此种观点过于狭隘且缺乏相关理论支撑。首先,两大法系的本质区别决定了该规则与我国刑法存在互斥性;其次,该规则的性质特点与我国相关法律原则相违背;再次,我国当前国情与该规则的适用性引入存在冲突。因此,通过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非可行之举,对此应保持谨慎态度。
    • 甘金金
    •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对市场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价格、供需平衡造成了影响。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业已无法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之时。作为补充手段的国家干预理应介入并发挥其作用,以精准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然而重大疫情下的国家干预也存在力所不及之处,为了更好地处理国家干预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谦抑性理念的提出为解决市场失灵过程中国家干预如何发挥作用提供了良好的路径,即始终坚持市场决定性理论,遵循比例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力求在法治轨道上适度干预、谨慎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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