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商法的相关文献在1978年到2022年内共计9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53篇、会议论文28篇、专利文献15篇;相关期刊54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知识经济等;
相关会议15种,包括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等;商法的相关文献由991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学鹿、范健、曾寒静等。
商法
-研究学者
- 徐学鹿
- 范健
- 曾寒静
- 于新循
- 刘为民
- 王保树
- 马宁
- 刘艺工
- 吴庭刚
- 周林彬
- 唐本佑
- 姜朋
- 孙强
- 张振亮
- 张楚
- 樊涛
- 王元和
- 王瑞
- 王璟
- 谢华
- 阮丹微
- 丁学勇
- 丁昊杰
- 严天祥
- 久陵
- 乔新生
- 于纪言
- 于莹
- 任先行
- 何勤华
- 佘颖1
- 冯斌
- 冯琦玲
- 刘云
- 刘京玲
- 刘军
- 刘建民
- 刘晓琳
- 刘道远
- 厉晋元
- 吕来明
- 吴劲文
- 吴峰
- 唐君荔
- 唐孝东
- 姬于琨
- 孙金海
- 宇文丹丹
- 宋来榜
- 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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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国际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成立于2005年,是在辽宁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现有会员企业4221家,已与70个国家和地区的289家经贸机构建立友好关系。商会坚持以服务企业为根本,聚焦业务国际化和服务专业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党史学习教育同服务市场主体、助推辽宁高质量对外开放相结合,施行党建+通道蓄能、党建+展会助力、党建+商法服务、党建+促进促成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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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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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商合一并非民商关系发展的历史必然,而是民商分立的一种异化。通过民法商法化的方式实现民商合一,一方面对完全发挥商法的特点产生了不利影响,如商法以促进商业活动为核心的属性受到了抑制,另一方面,由于其实际上减弱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所以对民法本身的发展也产生了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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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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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这一规定蕴含着丰富的商法理念,符合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现实。但因缺少关于“公法人-私法人”的基础概念,且“营利-非营利”分类逻辑未能彻底贯彻于非法人组织之间,使得相关规定略有欠缺,而这也为《民法典》关于法人分类的规定留下了改进与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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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开明;
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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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是高校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商事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法治保障。课程思政融入商法教学,要明确目标要求与主要内容,科学设计教学体系,将思政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全过程。在商法课课程思政教育中,要改变教学模式,采取多种教学方法,深度挖掘提炼商法课程中所蕴含的思想价值和精神内涵,将爱国主义、国情世情党情民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传统商事法律文化等诸多内容融入思政教育,提高立德树人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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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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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多数学者的主张不同,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民法典+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体例。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体例,我国《民法典》中包含了很多关于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责任的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下,《民法典》在处理商事关系上出现商事主体民法化、商事行为民事化、商事责任混杂化三大处理模式。而这样的处理模式却与商法的价值有所出入,故建议以效率为中心,兼顾加以安全,重构《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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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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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商法在大陆法系历来是传统商法的主要分支。比较法上对于海商法的商法属性,质疑较多的法域是日本。企业法说是日本法上关于商法的通说,与之对应,关于海商法性质的通说则是海上企业法说,但关于海上企业的范围存在争议,为此又产生了海事私法说,提出海商法也包括超出企业法范围的内容。同属东亚法域的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也以海上企业法说为通说。海商法作为私法的同时不完全是商法,其中的非商法内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包含不具有营利性的社会关系;二是海商法注重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三是海商法也调整部分不属于商事合同的民事合同,集中表现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运搬家合同等各类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合同。现代海商法的不完全商法属性,将对海商法的价值产生直接影响。商法首先倡导的价值是效率,而海商法的非商法内容由于不具有营利性,决定了效率不再是首先追求的价值目标,取而代之的则是公平、安全乃至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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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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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对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实务肯定有影响,但能否直接将《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适用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置,各方观点多有不同,有的说《民法典》是法的典籍,比普通的法律高一级,因此保险合同纠纷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典》;有的则认为我国的《民法典》不过是法律的修订汇编成册,废除了一些原民事法律,但没有废除《保险法》和其他商事法律,且与《民法典》同时实施的众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是对《保险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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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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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营商环境十大案例”,旨在用司法优化营商环境,从而更好地宣传和真正地促进保护民企合法权益。浙江法院真正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翁国民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商法教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公布司法优化“营商环境十大案例”,充分展示了浙江省在司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工作成果,也为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指导与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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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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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网络交易、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分别和《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概念涵义相同,在业界被称为“小电商法”。《办法》的发布对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秩序,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我国网络交易监管的效率和水T,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有许多新内容和亮点,这里仅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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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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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是以商人为主要调整对象、以规定商人的资格和地位作为根本任务的一套法律.它在尊重企业营商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企业的社会主体责任,因此,我们理应沿用商法逻辑去探索企业社会责任的完善路径,以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来有效减少与防范企业为追逐经济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的现象发生.文章先从概念本身、责任范畴以及企业法人三个角度阐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接着对商法视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定进行了介绍;最后,在阐明企业社会责任规制强化动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贯彻立法原则、注重多法衔接、提升品牌形象以及强化协会监管与社会监督四条完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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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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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在近代的兴起有赖于司法在法源选择中的主导性、私法局部呈现机制导使多元社会秩序形构等法源特征的形成,此后商法衰落也缘于这些法源特征融入推动民法古近转型的民法法源特征演化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源多元支撑的古典民法立宪特征被替换为制定法优位为核心的私法整体立法特征.这推动了民法由综合整体向私法整体转型,并以此配合了民族国家形成及其与市民社会整体对应关系的建立,但也就此预埋风险:民法渴望坦然追求去政治化与体制中立的普世社会控制效果,但随着民法法源特征对以商法为代表的传统多元社会法源的屏蔽,民法赖以排斥公法渗透的社会自组织功能被削弱,国家借助特别民法等手段对民法的整体渗透进入民法学不可量、不可控状态,民法一般私法地位难以维持.针对性的:应向正式宪法外包社会整合功能,通过合宪性解释等方法控制民法典与特别民法间关系;通过将以商法为代表的亚社会法源渐进释出、恢复亚社会法源固有特征、拓展司法对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疏导途径等方法,提高民法的社会自组织能力,恢复民法对非官方公域的参与调整能力力,令民法重履世俗宪法之职,方可抵消公法渗透压力,保障通过民法的社会控制、民法的一般私法地位可欲且可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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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一迅
- 《经济生活——2012商会经济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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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事法律规范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是商法体系构成部分之一,体现着商事立法的宗旨和价值追求.本文在简单介绍了商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在分析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界定标准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商法基本原则是构成完备成熟的商法体系的重要部分,商法基本原则应体现其根本性,突出商法的独立性,各原则之间应是各自独立且相互联系的,在确定我国商法基本原则时应整体结构上把握,以使基本原则的确定更为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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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清利;
童列春
- 《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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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独立的调整对象是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依据,一般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最广义上的"商"认为只要是人类所进行的物质活动,即被认为是一种"商"事活动。商事关系包括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围绕商会与特定行政机关的商事关系,普通公众、小商人为一方的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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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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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和商法代表不同的经济关系,前者落后,表现为形式繁琐,后者先进,表现为形式简洁.前者中的交易时常无酬,后者中的交易则具有营利性,后者起源于国际贸易中或与外邦人的交往中,属于国际商法,往往采用万民法的名义,但它与前者共存于一个法律规范集中.尽管如此,在罗马法史上,前者逐渐向后者靠拢,由此实现了市民法的商化..罗马法中有商法,民法和商法代表不同的经济关系,以上为罗马的特定历史条件造成的格局,但同样作为古代法,雅典是实行民商分立的。承认了商法并非起源于中世纪商人法,民商关系问题就不是一个中世纪以后才有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处理或许可以为正在制定民法典的国人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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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红军;
王天红
- 《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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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国际贸易和工程承包的大国,为了担保基础合同的顺利履行,银行独立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就是保函纠纷,特别是保函欺诈纠纷日渐增多.作为国际惯例,《独立保函统一规则》(最新版本为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URDG758)实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可能对保函欺诈问题作出规定.1995年《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然对保函欺诈作了较为明晰的规定,但加入公约的国家并不多,我国亦未加入,且公约到目前为止尚未生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保函欺诈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得我国法院审理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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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红军;
王天红
- 《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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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国际贸易和工程承包的大国,为了担保基础合同的顺利履行,银行独立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就是保函纠纷,特别是保函欺诈纠纷日渐增多.作为国际惯例,《独立保函统一规则》(最新版本为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URDG758)实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可能对保函欺诈问题作出规定.1995年《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然对保函欺诈作了较为明晰的规定,但加入公约的国家并不多,我国亦未加入,且公约到目前为止尚未生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保函欺诈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得我国法院审理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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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红军;
王天红
- 《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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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国际贸易和工程承包的大国,为了担保基础合同的顺利履行,银行独立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就是保函纠纷,特别是保函欺诈纠纷日渐增多.作为国际惯例,《独立保函统一规则》(最新版本为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URDG758)实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可能对保函欺诈问题作出规定.1995年《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然对保函欺诈作了较为明晰的规定,但加入公约的国家并不多,我国亦未加入,且公约到目前为止尚未生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保函欺诈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得我国法院审理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