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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268篇,主要集中在中国史、法律、汉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22250篇;相关期刊130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简帛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文字学会第八届学术年会、2007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中国语言文学等;二年律令的相关文献由249位作者贡献,包括魯家亮、何有祖1、丁义娟等。

二年律令—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66 占比:0.06%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22250 占比:99.94%

总计:422518篇

二年律令—发文趋势图

二年律令

-研究学者

  • 魯家亮
  • 何有祖1
  • 丁义娟
  • 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2
  • 徐世虹
  • 李开周
  • 任仲爀
  • 刘欢
  • 周波
  • 尹在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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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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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伟
    • 摘要: 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然而,在《史记》《汉书》等传统史籍中,相关记述并不明晰。新近出版的《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一书,刊载胡家草场12号墓出土的近百枚法律简,为探讨文帝时的刑制改革提供了珍贵资料。通过将胡家草场汉律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睡虎地汉律进行比较、分析可见:秦至汉初使用的黥刑在文帝时已不复存在。先前判处"黥为城旦舂"的场合,在胡家草场汉律中,有的改作"髡为城旦舂",有的改判死刑。这一变化应是文帝十三年(前167)刑制改革的结果。先前"完为城旦舂"这一刑罚则在改革后维持不变,有助于对《汉书·刑法志》"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这一记载的理解。夷三族刑于文帝二年(前178)废除,在文帝后元元年(前163)重新启用,但适用范围收缩,对谋反的认定也更为审慎。将胡家草场汉律与《二年律令》比较还可看到,公卒、庶人等身份概念消失,地位曾介于民众与徒隶之间的司寇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徒隶,显示文帝刑制改革还伴随着身份制度方面的重要变化。根据避文帝刘恒名讳、夷三族律有无、祭祀上帝以及景帝即位时为文帝庙制作的《昭德》之舞尚未出现等情形,可以把胡家草场律典的修订年代大致确定在文帝后元元年(前163),而睡虎地汉律的年代则应在文帝元年(前179)至十三年(前167)之间。
    • 田猛
    • 摘要: 《二年律令》中有许多给予社会困难群体相关福利的法律条文,大致可分为优恤型福利与保障型福利。虽然这些福利具有等级性明显、覆盖人数少、难以被监管等局限,但它们基本上符合汉初“宽厚清静”、与民休息的基本国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 丁义娟; 王宏; 辛宇鹤; 陈淑丽
    • 摘要: 秦汉《亡律》以往传世文献无载。出土秦汉简则有丰富的《亡律》内容。这些资料表明《亡律》在法律体系中居特殊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亡律》针对的逃亡问题是秦及汉初政权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亡律》并非是与其它律并列的普通律目,而是其它罪定罪时常常不得不使用的律目;《亡律》是《捕律》的逻辑前提。李悝六篇中《网》应为《亡》的讹误。《亡律》属秦汉核心律篇之一。适用社会等级制度的内在变化,《亡律》渐趋简化,逐渐丧失独立成律的地位,在唐律中体现为《捕亡律》中的一部分。
    • 魯家亮
    • 摘要: 本文主要是對2019年中國大陸秦漢魏晋簡牘研究概况的簡介。希望小文能給對秦漢魏晋簡牘研究感興趣的學者提供些許便利,其疏漏和不足亦請各位讀者見諒。一、秦簡牘(一)雲夢睡虎地秦簡牘曹旅寧《新出嶽麓秦簡和睡虎地秦人木牘家書考釋》(《簡帛研究二〇一八(秋冬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年)支持書信木牘所見"反城"爲淮陽説。
    • 彭浩
    • 摘要: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簡93—98是對治獄官吏故意或因受賄、過失致使案件處置失當的處罰規定。整理者將此律條歸於《具律》。數位學者從竹簡出土位置判斷,應歸於《告律》。依據早期文獻中的相關文例,可知漢律用作章名的"告"字也讀作"鞠(鞫)",兩字互通互訓。因此,《告律》不僅隸有告訴、舉告的律條,還應包含與"鞫"(審理)相關的律文,從而補充證明《二年律令》簡93—98應歸於《告律》之説。
    • 陈阳
    • 摘要: 盗窃罪是历代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二年律令》对盗窃罪的处罚等级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按赃值处罚和对群盗处罚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但就其处罚等级设置问题有待细述。此外,盗罪中还涉及对犯罪者处以死罪或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对因亲属犯盗窃罪而受连坐之人又会因其是否知情、是否自告等情况进行赏罚。在对犯罪人进行处罚时,又不得不考虑其是否达到刑事年龄,汉律规定存有矛盾之处。
    • 何有祖
    • 摘要: 《選粹》公布了2018年荆州博物館發掘出土的胡家草場M12部分簡牘,包含《歲紀》、律令等資料,具有重要價值。本文對《選粹》部分簡文進行疏解,並討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關簡文的釋讀與編聯問題。
    • 李立
    • 摘要: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有"疇尸莤御杜主樂皆五更屬大祝"條文。關於"疇"字,整理者將其與"尸"字組合成"疇尸"一詞,引《漢書·律曆志》注所引如淳説"家業世世相傳爲疇",而得出"應指專業任某些神之尸者"的認識。我們認爲將"疇"與"尸"分開看待似乎更優,這裏的"疇"當指以"明曆"而"世世相傳"的專職專業人員"疇人"。春秋以後尤其戰國時期,疇人參與到神祇祭祀和巫祝禱祠之事中,并佔有重要地位。將《二年律令·史律》相關條文中的"疇"與"尸"分開看待,疇即疇人的認識,既有傳統神祇崇拜祠祭禮儀方面的根據,也與《二年律令·史律》相關條文的内容及性質相合。
    • 魯家亮; 陳雙喜
    • 摘要: 本文主要是對2018年中國大陸秦漢魏晉簡牘研究概況的簡介,少量往年漏收的重要成果亦有補充。希望小文能給對秦漢魏晉簡牘研究感興趣的學者提供些許便利,其疏漏和不足亦請各位讀者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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