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268篇,主要集中在中国史、法律、汉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22250篇;相关期刊130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简帛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文字学会第八届学术年会、2007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中国语言文学等;二年律令的相关文献由249位作者贡献,包括魯家亮、何有祖1、丁义娟等。
二年律令—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22250篇
占比:99.94%
总计:422518篇
二年律令
-研究学者
- 魯家亮
- 何有祖1
- 丁义娟
- 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2
- 徐世虹
- 李开周
- 任仲爀
- 刘欢
- 周波
- 尹在碩
- 晋文
- 朱绍侯
- 王兴华
- 王彦辉
- 陳偉
- 高敏
- 于淑红
- 何有祖
- 何越
- 佚名
- 冯勇
- 冯阳阳
- 刘向明
- 周敏華1
- 周美華1
- 工藤元男
- 张俊民
- 张娜
- 彭浩
- 戴衛紅
- 晏昌贵
- 朱紅林1
- 李均明
- 李天虹
- 李瑾華
- 水間大輔
- 水间大辅
- 王一茹
- 王倩
- 臧知非
- 董平均
- 蒋海丰
- 蘇俊林
- 鄔文玲
- 閻瑜
- 陈战峰
- 万荣
- 于振波
- 付金彪
- 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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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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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然而,在《史记》《汉书》等传统史籍中,相关记述并不明晰。新近出版的《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一书,刊载胡家草场12号墓出土的近百枚法律简,为探讨文帝时的刑制改革提供了珍贵资料。通过将胡家草场汉律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睡虎地汉律进行比较、分析可见:秦至汉初使用的黥刑在文帝时已不复存在。先前判处"黥为城旦舂"的场合,在胡家草场汉律中,有的改作"髡为城旦舂",有的改判死刑。这一变化应是文帝十三年(前167)刑制改革的结果。先前"完为城旦舂"这一刑罚则在改革后维持不变,有助于对《汉书·刑法志》"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这一记载的理解。夷三族刑于文帝二年(前178)废除,在文帝后元元年(前163)重新启用,但适用范围收缩,对谋反的认定也更为审慎。将胡家草场汉律与《二年律令》比较还可看到,公卒、庶人等身份概念消失,地位曾介于民众与徒隶之间的司寇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徒隶,显示文帝刑制改革还伴随着身份制度方面的重要变化。根据避文帝刘恒名讳、夷三族律有无、祭祀上帝以及景帝即位时为文帝庙制作的《昭德》之舞尚未出现等情形,可以把胡家草场律典的修订年代大致确定在文帝后元元年(前163),而睡虎地汉律的年代则应在文帝元年(前179)至十三年(前167)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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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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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年律令》中有许多给予社会困难群体相关福利的法律条文,大致可分为优恤型福利与保障型福利。虽然这些福利具有等级性明显、覆盖人数少、难以被监管等局限,但它们基本上符合汉初“宽厚清静”、与民休息的基本国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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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义娟;
王宏;
辛宇鹤;
陈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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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汉《亡律》以往传世文献无载。出土秦汉简则有丰富的《亡律》内容。这些资料表明《亡律》在法律体系中居特殊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亡律》针对的逃亡问题是秦及汉初政权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亡律》并非是与其它律并列的普通律目,而是其它罪定罪时常常不得不使用的律目;《亡律》是《捕律》的逻辑前提。李悝六篇中《网》应为《亡》的讹误。《亡律》属秦汉核心律篇之一。适用社会等级制度的内在变化,《亡律》渐趋简化,逐渐丧失独立成律的地位,在唐律中体现为《捕亡律》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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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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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簡93—98是對治獄官吏故意或因受賄、過失致使案件處置失當的處罰規定。整理者將此律條歸於《具律》。數位學者從竹簡出土位置判斷,應歸於《告律》。依據早期文獻中的相關文例,可知漢律用作章名的"告"字也讀作"鞠(鞫)",兩字互通互訓。因此,《告律》不僅隸有告訴、舉告的律條,還應包含與"鞫"(審理)相關的律文,從而補充證明《二年律令》簡93—98應歸於《告律》之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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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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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盗窃罪是历代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二年律令》对盗窃罪的处罚等级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按赃值处罚和对群盗处罚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但就其处罚等级设置问题有待细述。此外,盗罪中还涉及对犯罪者处以死罪或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对因亲属犯盗窃罪而受连坐之人又会因其是否知情、是否自告等情况进行赏罚。在对犯罪人进行处罚时,又不得不考虑其是否达到刑事年龄,汉律规定存有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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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有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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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選粹》公布了2018年荆州博物館發掘出土的胡家草場M12部分簡牘,包含《歲紀》、律令等資料,具有重要價值。本文對《選粹》部分簡文進行疏解,並討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關簡文的釋讀與編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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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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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有"疇尸莤御杜主樂皆五更屬大祝"條文。關於"疇"字,整理者將其與"尸"字組合成"疇尸"一詞,引《漢書·律曆志》注所引如淳説"家業世世相傳爲疇",而得出"應指專業任某些神之尸者"的認識。我們認爲將"疇"與"尸"分開看待似乎更優,這裏的"疇"當指以"明曆"而"世世相傳"的專職專業人員"疇人"。春秋以後尤其戰國時期,疇人參與到神祇祭祀和巫祝禱祠之事中,并佔有重要地位。將《二年律令·史律》相關條文中的"疇"與"尸"分開看待,疇即疇人的認識,既有傳統神祇崇拜祠祭禮儀方面的根據,也與《二年律令·史律》相關條文的内容及性質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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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小军
- 《中国文字学会第八届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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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多次出现“偏”和“颇”,其中“偏”字凡4见,整理者均读为“偏”。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偏"分为两类进行释读,并就此展开讨论.讨论"偏捕"时,涉及简2"其坐谋反者"之"坐"字、简70之文义、作为刑名或罪名的"隶臣妾"等问题;讨论"偏告"时,涉及古书中的"遍告"、《五帝本纪》中的"徧告以言"、汉简中常见的"以……律辨告"等问题.凡此,本文均给出了令人满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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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中国语言文学》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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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以否定词中的“毋”、“無”二字为研究对象,主要就江陵(今湖北荆州市)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中的“毋”、“無”二字展开讨论,并以《二年律令》中的“毋有所与”到《史记》、《汉书》中的“無有所与”的变化为线索,试图从新的视角探讨秦汉文献中否定词“毋”、“無”的使用和变迁,并考证《史记》、《汉书》中的“無有所与”应作“毋有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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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公告日期:199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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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五年制小学二年级数学学具盒,有一个盒体,盒体上有盒盖,其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是:盒体中装有多用尺、几何形状板片、示角器,盒体中还有时钟演示器。还可装有数位顺序表卡。优点:与义务教育小学数学教学大纲及多种版本教材配套,更贴近教与学的实际,能帮助学生直观易懂地学习数学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数学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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