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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

事实认定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5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70篇、会议论文12篇、专利文献407篇;相关期刊303种,包括法律适用、证据科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等;事实认定的相关文献由65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保生、张卫平、付红萍等。

事实认定—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70 占比:57.63%

会议论文>

论文:12 占比:1.21%

专利文献>

论文:407 占比:41.15%

总计:989篇

事实认定—发文趋势图

事实认定

-研究学者

  • 张保生
  • 张卫平
  • 付红萍
  • 吴洪淇
  • 周洪波
  • 张弘
  • 熊晓彪
  • 王青华
  • 石东洋
  • 祁亚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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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郭晓燕
    • 摘要: 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价值判断的前提,人类需求的多样性导致价值的多元化,多元价值间存在冲突的可能,有必要确立基本的价值位阶.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适用领域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和规范选择两大范畴,每个范畴各自包含三种情形.具体而言,前者包括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事实的选择与裁剪,案件事实的意义评价;后者包括法律规范存在多义解释,法律规范存在漏洞,规范适用导致个案不正义.要防范价值判断沦为法官的主观恣意,法官在价值判断时须受到必要的规范.价值判断要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价值要源自法体系,价值判断的目标是要实现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具体路径,可以借鉴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依据个案中的优先条件,在不同的价值间进行权衡与选择.
    • 熊晓彪
    • 摘要: 在“数字时代”与“智慧法院”建设的双重背景下,传统事实认定方法难以为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适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亟须数据化转型。近年来地方法院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研发的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在事实认定的数据化转型上迈开了重要步伐,不过仍停留在类案检索、证据的简单比对与校检等初步层面,未能深入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与证据评价内部。证据与信息的同质性,使得大数据技术有效应用于司法事实认定成为可能。作为一种契合于计算机运行原理与特征的融贯性证据分析方法,改良版威格摩尔图示法与大数据技术的融合发展,有助于要件事实(分类)数据库和社会知识库的构建、促进关键事项表的高效配置,从而实现证据分析的数据化转型。此外,在证据评价环节引入大数据技术,不仅能够有效消解证明力概率评价进路的潜在风险,实现证据标准的数据化构建与自动校检,而且还推动了证明标准朝着智能化评价的方向迈进。
    • 李蓉; 瞿目
    • 摘要: 共同犯罪案件在另案处理时原案的事实认定相比全案审理所确认的事实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甚至影响共犯人的定罪量刑。对此,应当承认原案认定事实对另案的效力,将原案认定事实所描述的主客观因素限定在满足其共犯人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区分原案认定事实对另案事实认定的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同时,为了防止原案认定事实在另案事实认定中的不当适用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有必要赋予另案当事人相应的程序救济权,并加强对另案处理的审查和监督。
    • 陈艳华; 王婷玉
    • 摘要: 一、敏捷审计概述传统的审计模式是“瀑布审计”,主要以风险为导向,严格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这种方法不仅效率低下、成本高昂,而且不能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由于每个阶段必须严格按自上而下的线性顺序实施,会出现审计结果推迟公布、当期报告完成后不能及时获取下一步工作计划、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事实认定存在分歧以及项目延期等问题。敏捷方法最早来源于软件工程领域,是一组基于迭代开发的方法,它融合了敏捷软件开发中可借鉴的观点、原则和实践方法,包括迭代规划、增量迭代、文档合理化、与利益相关者的密切协作、产品的迭代发布及优先事项等关键的软件开发要素。
    • 潘金贵; 熊用坪
    • 摘要: 科学证据的不确定性、非中立性以及法学与其他科学之间的知识鸿沟使司法人员很难实质有效地审查科学证据。可以根据科学证据的属性对其进行外部视角和内部视角的结构分析,使其具有数据化特性。目前人工智能能够借助强大的运算能力和深度学习模式融入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这与科学证据的结构分析具有逻辑相洽性。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大数据及机器学习实现检索及统计分析、处理自然语言实现规划决策的方式介入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
    • 郑飞; 马国洋
    • 摘要: 大数据证据是对海量数据进行筛选、汇总、提炼、形成结论并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大数据证据不同于“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收集的证据”,后者并未对传统证据规则形成明显挑战,而前者将导致大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规则产生明显冲突,进而引发大数据证据在法庭适用中的三重困境。第一重困境是大数据证据种类与法定证据种类的不适应,这一困境应通过不同阶段的“三步走”策略逐渐解决。第一阶段,应将大数据证据作为一种鉴定意见;第二阶段,应将大数据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第三阶段,应放弃将证据种类作为证据门槛的做法。第二重困境是因可靠性质疑而导致的相关性困境,这一困境产生的原因是大数据的黑箱化运行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复杂性。对此,最为简单直接的办法便是公开算法的历史准确率。其中,算法历史准确率公布的主体应是算法开发者(或改进者),因为开发大数据算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便是计算(改进)正在进行的算法的准确性。同时,为了保障算法开发者(或改进者)公布的历史准确率具有可信度,还应由政府部门牵头,依托具有相应专业人才、技术支撑和监管能力的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算法的监管。除此之外,必要时还应寻求鉴定人、专家辅助人进行解释,使一般人能够理解基于“数据经验”产生的关联,从而进一步对大数据证据的可靠性进行判断。第三重困境是因对隐私权的侵犯和“证据偏在”的影响而导致的可采性困境,该困境应通过构建“原则+制度+技术”的融合规制路径来加以解决。从原则角度出发,大数据证据的应用原则包括数据有限使用原则、数据主体“弱同意”原则和数据甄别原则;从制度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应构建大数据技术风险评估系统,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另一方面,应引入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审查机制,这包括大数据监管机构的审查和司法审查。从技术角度出发,应尝试通过“数据脱敏”等更加先进的技术完善隐私保护机制。除此之外,大数据证据第三重困境的化解还需要通过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等方法增强诉讼的对抗性。
    • 巩寒冰
    • 摘要: 刑事裁判心证是受理性规范的真相探知活动。理性规范体现在探知真相的过程以及对探知过程和结论的审查、接纳活动中。其中前者是在证据基础上,以发现真相为目标的理性推论,而后者是对理性推论及其所获结论的解释说明。推论以寻求结论真相为目的,强调过程的规范形式;解释是建立内心确信的理解活动,其实质是为证据性命题或结论提供某种可接受性说明并获得主体理解的过程。推论提供认定事实的基础、解释形成主体的内心确信,二者构成理性证明的闭环结构。“印证”不关注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推论内容,也缺乏严格的形式推导过程,而是从属于建立内心确信的解释框架。印证规则也在“原因模型”“因果关系模型”“熟识度模型”“统一模型”“演绎律规模型”等解释模型中获得了较好的理论描述。
    • 魏仪
    • 摘要: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已成为一个共识性规则,有着合理的内在逻辑和理论支撑。但是实践中该规则“内涵界定的模糊性”和“唯规则论”的不当适用现象表明原有的补强功能出现异化的趋势,为防止法官事实认定的无序性和机械性,可借鉴刑事证明的层次性原理,从“绝对”和“相对”的层面搭建一套该规则的适用模式,即绝对排除具有不可靠风险较大的言词类证据和相对排除证明力很强的实质性证据,并基于司法效率角度探讨该规则的例外情形。同时将该规则与庭审实质化中的证据和证明制度改革相衔接,并从证据收集的源头重构证据产生机制,从而通过一些配套性的措施有效发挥“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补强功能,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标。
    • 周宇; 武静雅
    • 摘要: 植物农药来源广泛、安全环保、不易产生抗药性,逐步成为有害生物防治的重要手段。随着植物农药种类的不断增多、研究方法的日益完善,植物农药领域专利申请数量也呈现显著增长趋势。本文结合植物农药的特点和专利申请特点,分析了不同类型实际案例的事实认定情况及其在创造性审查中的适用原则,以期为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和准确把握审查结论提供帮助。
    • 金小苗
    • 摘要: 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被适用于证据评价和事实推定,具备评价证据能力、证明力的作用,在事实推定中用以推定被告人主观方面、危害行为、因果关系及犯罪数额等。将经验法则类型化有助于其在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规范适用,根据经验法则盖然性的高低,结合不同的适用场域,可以将经验法则分为“必然性经验法则”“或然性经验法则”以及“可能性经验法则”。相关主体适用“必然性经验法则”认定事实时无须再结合其他证据或事实,适用“或然性经验法则”认定事实时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或事实予以印证。“可能性经验法则”在盖然性方面与“或然性经验法则”存在重合,区别在于其独特作用是在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启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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