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执行
私人执行的相关文献在2007年到2022年内共计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8篇、专利文献48577篇;相关期刊65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东方法学等;
私人执行的相关文献由77位作者贡献,包括刘静、王健、何治中等。
私人执行—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8577篇
占比:99.84%
总计:48655篇
私人执行
-研究学者
- 刘静
- 王健
- 何治中
- 侯景文
- 张家宇
- 李艳
- 郑晓晶
- 闵艳
- 齐秀
- 丁晓波
- 何朝丹
- 刘佳頔
- 卞政
- 叶卫平
- 周晓明
- 唐要家
- 夏玉琴
- 姚玮
- 姜方利
- 尹娇
- 弗朗茨·于尔根·沙克
- 张子畅
- 张帆
- 张海蓉
- 张艺
- 彭华
- 徐文鸣
- 徐明妍
- 徐艳
- 易柔池
- 朱文鑫
- 李冰焰
- 李哲漫
- 李小明
- 李峰
- 李田卉子
- 李红
- 李颖超
- 沈伟
- 沈志韬
- 洪虹
- 涂霖曌1
- 温大军
- 王卓然
- 王君
- 王家骏
- 王琴琴
- 王超
- 田开友
- 程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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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
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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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阻断诉讼是一种防御措施。《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规定的阻断诉讼,赋予私人针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的追索求偿权,允许私人直接在本国法院发动损害赔偿之诉,事实上将具有报复性的国家间反制措施的发动权,从国家向私人主体转移和让渡,沿循和激活了国内公法域外适用的私人执行机制。由于阻断诉讼在追索求偿权层面的国内法律与国际政治二重性,其属事适用范围亦兼具域内与域外双重法律效力,加之缺乏对追索求偿权人的必要限制,故允许私人直接发动阻断诉讼,隐含着国内公法域外适用私人执行的任意性法律风险,可能会偏离阻断诉讼作为防御措施的功能定位。国内法院在本国公法域外适用私人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风险阻却作用,可以通过司法管辖权的强制功能、排他效力和行为后果管辖标准,设立阻断诉讼的司法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公法域外适用私人执行中隐含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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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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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起源于美国的反垄断私人执行模式,与其特定的制度安排以及历史时期的制约是密不可分的。私人提起的诉讼替代或补充了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而二战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舍弃了反垄断私人执行中的威慑目标,仅仅是在公共执行之外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私人损失的赔偿目标,因此属于寻求赔偿式的民事诉讼机制。基于有限的司法经验和实践,我国在选择反垄断民事诉讼机制时首先应考虑选择这一模式,并根据现行《反垄断法》的条文决定采取能动式或是保守式的民事诉讼机制,从而决定是否应当制定实体性规则。这一选择还意味着应对反垄断民事诉讼采用与中央事权相匹配的法院管辖方式。根据反垄断法的特性,应在司法解释中将程序规则,尤其是程序、救济以及法官知识和能力的提高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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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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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管行业在满足居民财富保值增值期望和市场融资需求的同时,一系列乱象也潜藏着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资管产品交易结构复杂,多层嵌套的行业常态将资管行业异化为发挥信用中介功能的影子银行.刚性兑付经营策略和“资金池”业务是行业风险积聚之源,监管割据是监管套利机会主义行为的体制之源,金融抑制环境则是市场主体联合突破监管的主要诱因.资管新规确立了诸多富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如严禁刚性兑付和“资金池”业务、限制嵌套层级、强化功能监管理念等,但因客观金融、经济环境掣肘而呈现明显的妥协迹象,不止遗留有亟待密切关注的监管漏洞,游移不定的监管理念也潜在消蚀着监管效益.明确资管产品证券(基金)法律定性是贯彻功能监管理念的前提与基础,应构建弥补传统行政监管不足的金融法规私人执行机制,据以形成遏制金融风险积聚恶化的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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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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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繁荣的同时,垄断违法行为也伴随着日益增多。我国当前的反垄断法的执行亟待加强,尤其需要完善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文章分析了我国反垄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面临的立法、实践等方面困境,建议通过平衡我国反垄断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地位、完善相关立法、培育和发展竞争文化等途径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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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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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是重要的公司外部治理制度,肩负着在事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任.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判决文书的实证分析显示,投资者和证券律师之间存在显著的代理成本.由于参与诉讼的预期收益有限,投资者主动提起诉讼的比例很低.为了实现有效赔偿投资者的政策目标,应当建立由公共机构主导的集团诉讼制度.该制度可以通过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单位求偿成本,同时避免私人主导集团诉讼的高昂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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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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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对原告的资格并没有作"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从理论上说,间接购买者具有原告资格.美国联邦法院在实践中一直采取"直接购买者"规则,欧盟2014年的新指令中对间接购买者的诉讼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的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允许转嫁抗辩,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适当减轻间接购买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诉讼负担,谨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提高间接购买者的诉讼积极性入手,提高其诉讼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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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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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人执行是实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私人执行的规定不完善致其优越性未得到充分发挥.结合国外有效实践对我国目前反垄断法在私人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度构想,以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发展,缩小与其他国家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