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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

监督过失的相关文献在2004年到2022年内共计1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8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8360篇;相关期刊81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二届食品安全法论坛暨国际研讨会、2011年(首届)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海峡两岸暨内地中青年刑法学者高级论坛等;监督过失的相关文献由120位作者贡献,包括谢雄伟、刘期湘、易益典等。

监督过失—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8 占比:1.27%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08%

专利文献>

论文:8360 占比:98.64%

总计:8475篇

监督过失—发文趋势图

监督过失

-研究学者

  • 谢雄伟
  • 刘期湘
  • 易益典
  • 马嘉阳
  • 于文龙
  • 冯殿美
  • 刘丁炳
  • 刘彦辉
  • 徐澍
  • 曹廷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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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荣春; 唐张
    • 摘要: 作为一种特别的过失犯,监督过失的因果性是指监督者的过失与被监督者的非合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性。引起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是监督过失因果性的常态体现,引起被监督者的故意行为是监督过失因果性的非常态体现。立于过失犯是结果犯的本质逻辑和恰当限制监督过失的责任主体范围,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应以危害结果避免义务作为实质内容。监督过失的定罪实践应先采用类型化的定罪思维,而当存在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时,则应将纵向监督过失或横向监督过失的个案予以共犯化处置,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有利于合理有效地惩防监督过失监督过失是刑事合规的题中之义,且其对共同犯罪的理论改造价值也值得重视。
    • 刘彦辉; 马浩予
    • 摘要: 刑法学界以“快播案”为契机,对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通过该案的裁判文书对定罪理由的论述,可以发现监督过失理论的身影。监督过失理论的运用应以新过失论为根据。网约车平台的监督责任应从形式的监督义务与实质的监督主体两方面进行判断。平台的监督义务是否履行应从法律规范、习惯与惯例、内部管理规定三方面进行考察。对利用网约车平台实施犯罪的刑法规制,应以监督过失理论为指导。监督义务的规定应多方位、具体化:法律规范应发挥其强制性与指引性,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应尽可能具体,行业内部的习惯与惯例应符合常识性。监督义务的履行应从事前严格审查、事中即时监督、事后尽力补救予以认定。
    • 焦士凌
    • 摘要: 对于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界定不清,导致立法上缺乏对实行行为明确的规定和司法上常忽略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等问题.对此,可以从不作为与着手的界定、实行行为危险性的界定、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和数个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竞合等四个方面对实行行为进行界定.监督者违反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行业准则等赋予他的作为义务引起刑法上不被允许的危险时,应认定为不作为,此时发生了造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也可同时认定为着手.对于实行行为危险性要进行实质判断,一般情况下涉及人的生命等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是具有实质的危险,而仅涉及操作流程等内容应被排除在外.严重不负责任作为客观构成要素,其内涵"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相同.对于多个过失实行行为竞合,应认定为过失竞合犯罪,对各过失主体分别归责.
    • 焦士凌
    • 摘要: 对于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界定不清,导致立法上缺乏对实行行为明确的规定和司法上常忽略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等问题。对此,可以从不作为与着手的界定、实行行为危险性的界定、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和数个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竞合等四个方面对实行行为进行界定。监督者违反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行业准则等赋予他的作为义务引起刑法上不被允许的危险时,应认定为不作为,此时发生了造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也可同时认定为着手。对于实行行为危险性要进行实质判断,一般情况下涉及人的生命等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是具有实质的危险,而仅涉及操作流程等内容应被排除在外。严重不负责任作为客观构成要素,其内涵“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相同。对于多个过失实行行为竞合,应认定为过失竞合犯罪,对各过失主体分别归责。
    • 吕露鹏
    • 摘要: 监督过失的行为模型为:监督者制造或升高的抽象危险,通过被监督者的过失犯罪转化为具体的现实危险,并发生实害结果,因此对监督过失犯的因果关系判断,并不能直接适用传统的"从行为到结果"的一元因果关系判断模型,应当按照"行为—行为""行为—结果"的从"归因到归责"的二元因果判断法.在事实归因层面以条件说为主,辅之以合法则条件说;在结果归责层面考量监督过失是否制造了法不容许的风险,并且该风险因被监督者的过失使得危险结果得以实现,当监督者严格遵守义务也不能避免结果发生时,应当排除监督者责任.
    • 周树超
    • 摘要: 风险社会刑事政策与刑法基本原则间的博弈,使得监督过失既需适用也需限制成为共识.我国形成了从范围上限制监督过失的路径,但是对这一范围存有争议,进而影响了监督过失的正确适用和有效限制.德国主要将监督过失置于不真正不作为的框架下来理解,而日本则主要将监督过失作为过失论的一部分来判断,二者只注意到了监督过失的一个侧面.应当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和特殊过失的罪过形式两个方面为突破口,构建起"不作为违法类型到过失犯主观罪过"的判断方法.质言之,在该当性层面判断保证人地位、违法性层面判断作为义务违反、有责性层面采用修正的旧过失论判断主观罪过.如此方能实现监督过失责任的正确适用和有效限制.
    • 于文龙; 陈雅丽
    • 摘要: 我国刑法的过失理论在追究远离事故现场的监督者、指挥者的刑事责任时存在说理上的困难.将监督过失理论运用于我国刑法体系,从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上看具备可行性.合理地对监督过失运用的范围加以限缩,以是否促进结果发生为标准认定监督过失行为,以兜底条款和想象竞合的方式选择罪名,将该理论运用到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 于文龙; 陈雅丽
    • 摘要: 我国刑法的过失理论在追究远离事故现场的监督者、指挥者的刑事责任时存在说理上的困难。将监督过失理论运用于我国刑法体系,从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上看具备可行性。合理地对监督过失运用的范围加以限缩,以是否促进结果发生为标准认定监督过失行为,以兜底条款和想象竞合的方式选择罪名,将该理论运用到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 徐澍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解释第7条在刑法学引起了关于"过失共犯"的讨论。该条所打击的行为,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下可以通过"两法衔接"单独成立交通肇事罪。由于在法释[2000]33号解释之后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得指使、强迫、纵容违章驾驶的义务,指使、强令违章驾驶的行为无须动用"过失共犯"或者"监督过失"理论,而是成立自己的一般过失。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有两种,一是道路交通参与者违反交规,二是乘车人影响安全驾驶、任何人强令指使纵容违章驾驶。公安部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关于交通肇事的规定有值得完善之处,应纳入解释第5条第2款所打击的行为,规定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的法律责任。
    • 徐久生; 师晓东
    • 摘要: 刑事合规在国外勃兴与法人犯罪归责标准和主观罪过的要求宽松化密切相关.我国单位犯罪的归罪标准和主观罪过要求与国外存在明显差异,决定刑事合规在我国水土不服,其适用空间较为有限.具体来讲,刑事合规制度属于单位内部自律措施,并且主要针对普通成员适用,而单位故意犯罪的成立具有整体性,因此很难发挥预防犯罪的功效,二者不能兼容.单位监督过失犯罪的处罚依据在于单位没有适当履行对员工的监督管理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实施合规计划可以证明单位已经适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从而阻却过失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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