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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

版权侵权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19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1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940篇;相关期刊115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与社会、中国版权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首届文化体制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201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产业发展”国际研讨会等;版权侵权的相关文献由191位作者贡献,包括吴亮芳、盖勒.保、万柯等。

版权侵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1 占比:8.52%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14%

专利文献>

论文:1940 占比:91.34%

总计:2124篇

版权侵权—发文趋势图

版权侵权

-研究学者

  • 吴亮芳
  • 盖勒.保
  • 万柯
  • 何金海
  • 华劼
  • 吕明慧
  • 吴伟光
  • 张伟
  • 张健梅
  • 张志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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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胡自源
    • 摘要: 新型网络服务的出现是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技术中立作为平衡技术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制度工具,其本身不应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任意适用的抗辩理由,该原则应以侵权法原理为依归。法律规制的立足点是侵权行为,而非技术本身。通知删除规则应当回归其合作治理理念的制度初衷,必要措施之必要性应当体现出对被侵害权利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技术可操作性、行业伦理等多方面的综合酌定,以适应网络服务的多样化、新型化发展。为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技术发展使其承担部分事前审查义务成为可能。同时,引入替代责任规则成为规范互联网版权治理的应然路径,为司法能动性的发挥提供规范指引和制度前提。
    • 赵子诚
    • 摘要: 伴随移动互联的普及与发展,短视频版权侵权现象频发,避风港规则、技术保护措施等传统保护机制已无法有效应对当下短视频侵权问题。我国为短视频服务商设立版权过滤义务符合利益平衡原则,且国家政策与技术支持。具体而言,应将知名作品与经版权人备案的普通作品纳入过滤范围;以相似比达70%作为过滤标准;过滤成本由短视频服务商与申请备案的版权人分担;对错误过滤行为通过“异议通知-恢复”机制加以救济,并根据短视频服务商对异议通知的处理态度,如积极审查抑或消极不作为,认定其侵权赔偿方式为补偿性赔偿或惩罚性赔偿,为短视频服务商构建过滤义务与违反过滤义务之责任,从而实现全面保护短视频版权的效果。
    • 李元华
    • 摘要: 法律规范的束缚、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误解以及苛责的归责原则,使得数字公共图书馆在侵权诉讼中经常面临败诉后果。尽管数字公共图书馆无侵权行为的故意,但作为作品利益链条的终端却不得不为数据商的侵权行为“背书”,从而被指责为间接侵权。现有版权侵权纾困路径的法教义学偏向过于明显,对域外制度的原位继受和对既定规范的形式推理不能使图书馆摆脱当前的侵权困境。因此须从功利主义视角出发,分别立足于价值、手段、技术以及动机四个方面重新建构其运作机制,以合理使用为基本准则,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并辅之以正向激励和行政监察,使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贯彻始终,以期数字公共图书馆可真正摆脱侵权困境并科学发挥其法定职能。
    • 陶乾
    • 摘要: 短视频是网络视听行业的一种新兴业态,其比一般意义的信息存储空间所提供的服务更加多元,与传统视频网站的技术配置和盈利模式显著不同。当作为平台用户的短视频发布者上传的内容构成版权侵权时,平台能否依“避风港规则”免责,需要考察个案中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平台在短视频制作与传播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以及平台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网络视听行业的版权合规,需要平台方本着最大善意原则采取适当的过滤技术防控版权侵权
    • 何俊
    • 摘要: 算法创作在带来经济效益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容易产生对其所使用作品版权人的侵权风险。在输入阶段,创作型算法由于需要获取大量作品数据可能导致版权人以复制权为核心的权益损害;在输出阶段,创作型算法对特定作品的过度模仿又可能导致版权人的作品市场被相似版权产品替代。版权制度在回应算法创作的侵权问题时,应进行激励个体创新和推动社会发展两方面的价值考量。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完善法定许可制度和集体管理制度以应对复制权侵权问题,设置创作型算法研发者的“防抄袭义务”以预防算法创作中的剽窃风险。
    • 顾晨昊
    • 摘要: “通知—移除”规则创制于互联网发展初期,制度建构以人工执行通知和移除程序为预设,具有扶持网络服务产业发展的偏向。进入智媒时代,传播技术的进步及用户生成内容模式的产业化削弱了版权人的市场地位,私人侵权和重复侵权的泛滥更加剧了“通知—移除”模式的失灵。版权治理合作模式应顺应市场实践修正为“通知—拦截”模式,在规范层面驱动网络服务商的侵权治理积极性,以解决互联网产业发展情势下凸显的版权责任配置失衡问题。
    • 朱玥
    • 摘要: 《民法典》的实施对《著作权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全面更新了侵权损害赔偿规则,意在加强版权保护,提升司法效率。但是,网络图片版权维权乱象可能致使法定赔偿制度发生价值偏离。法定赔偿金下限将激励投机性诉讼牟利,助长“以诉代销”风气。而法定赔偿金上限大幅提升,将加剧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供给竞争。本文认为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晰权利使用费计算方法,将版权登记作为法定赔偿适用条件,并且设置酌定赔偿标准,以指导网络图片侵权案件的审理工作,让法定赔偿制度回归应然角色。
    • 汪子媛; 李明发
    • 摘要: 随着NFT的火爆,各种法律问题接踵而至。本案是中国NFT作品侵权第一案。该案涉及的侵权作品是一件NFT数字作品,由于NFT自身的技术特点而被公认为是元宇宙经济体系的核心支柱,因此,本案也被称为我国“元宇宙侵权第一案”。本案系涉及NFT数字作品的新类型典型案例,判决书中有诸多司法创新点值得关注,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对于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法律层面阐述了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界定了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停止侵权的范围,并创造性地提出了NFT侵权案件的救济方式。本案被告系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这种新型商业模式使得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互联网版权侵权,因此业内目光大都聚焦于平台该对NFT数字作品承担何种注意义务,当发生侵权时平台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厘清这两点将有助于明晰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责任边界,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理论依据。
    • 冯国凯
    • 摘要: 移动APP在版权登记、侵权行为认定以及行政监管方面存有诸多问题,使得当前产业内的版权侵权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APP版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移动APP的版权登记制度上,增设"预登记"环节;在侵权认定规则上,通过对比涉案APP程序源来判断是否实质性相似;在综合监管层面,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以具体化,并加大对APP应用商店的监管,最终实现对移动APP版权产业领域的净化作用.
    • 邵燕
    • 摘要: 网络视频平台是版权侵权治理的重点区域,利用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打击版权侵权优势明显,已成为大势所趋.然而新技术过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在隐私保护、用户维权、版权合理使用等方面引发诸多法律问题,极易造成利益失衡.若要大规模应用该技术,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用户隐私保护,维护公众获取信息、合理使用作品的合法权益,保留必要的人工审查,同时对错误通知进行赔偿,防止权利滥用.只有在实现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技术治理才能够更好地为网络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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