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缺陷
法律缺陷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1年内共计2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3篇、会议论文15篇、专利文献38433篇;相关期刊206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第六届海洋强国战略论坛、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五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等;法律缺陷的相关文献由32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盖、翁岱惠、于蕾等。
法律缺陷—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8433篇
占比:99.28%
总计:38711篇
法律缺陷
-研究学者
- 李盖
- 翁岱惠
- 于蕾
- 付余
- 付建龙
- 刘光庆
- 刘文燕
- 刘洁
- 刘秀华
- 吕凯
- 吴永雄
- 姜军松
- 宗楠
- 尹承国
- 张文斌
- 张旭
- 张泓铭
- 张维
- 李理
- 李铁喜
- 杜然
- 武正营
- 段占朝
- 温文治
- 潘尤迪
- 王文芳
- 王红艳
- 王锐
- 秦兰英
- 符大松
- 袁亮
- 袁珂
- 谢文俊
- 赵远风
- 赵迪
- 金玄武
- 闫铎
- 陈恩美
- 陈新华
- 魏燕
- 黄舜涛
- 黎藜
- JIANG Yuejin
- Xie Qingsong
- 丁盛
- 丁艳雅
- 丛珊
-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联合课题组
- 于向阳
- 于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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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宇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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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国内许多金融机构也在这一市场环境中逐渐兴起,其中,商业银行作为最普遍存在的金融机构,却被许多学者认为是金融体系当中相对脆弱的环节,因而如何处理商业银行所产生的不良资产便成为广大业内人士及学者们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政府也在这一范围当中不断的去探索、创新及完善,但是在实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缺陷完善当中还是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不可忽视的是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漏洞,对此则需从法律角度将其缺陷不断优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定发展.文章首先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及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当中的法律缺陷作出阐述,其次对商业银行资本证券化法律机制的完善措施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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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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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会决议瑕疵,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其正常效力的法律缺陷。关于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认定,各国有不同标准。英国以决议损害大者无效,奉行实质主义标准。德国形式上分为内容瑕疵与程序瑕疵,实质上奉行折中主义标准:重大瑕疵导致决议无效,一般瑕疵导致决议撤销;重大瑕疵通过立法列举,一般瑕疵通过概括规定表现。日本奉行形式主义标准,将内容瑕疵分为两个层次:违反法律者为重大瑕疵,违反章程者为一般瑕疵;将程序瑕疵分为三个层面:重大瑕疵、一般瑕疵和微小瑕疵。其中重大瑕疵和微小瑕疵通过判例来确立,一般瑕疵通过概括规定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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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平;
张宏远;
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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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采用文献资料等研究方法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法律进行分析,认为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已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但相关法律的缺陷势必阻碍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深入推进.现阶段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法律存在的缺陷主要有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相关信息未实现真正透明、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机制还未建立,监督机制还未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还未建立、体育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程序与购买合同还需公允和规范.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制度设计包括中央与地方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与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需制定和不断完善信息制度、监管与问责制度、评估制度、契约合作和法律救济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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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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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为建立国际法制新秩序、探索全球法制新范式提供了有利契机.但法律冲突、区域经济合作、生态及环保等一系列法律缺陷同时也成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面临的新问题.基于国际法视角,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看,应对"一带一路"合作机制构建法律缺陷的策略应该是:制定相应法律行动计划、建立决策协调与协商谈判法律机制、确立共同行为法律规则;同时,构建"一带一路"法律冲突协调机制、区域经济合作法治保障机制,确立民间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地位,推进国内相关立法完善与修改,形成立体、多元的"一带一路"法治化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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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益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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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新消法应用范围日益广泛.而且在当前我国网络时代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网络消费者数量不断增多.这就应保证新消法能够有效维护网购消费者自身权益,继而提升人们参与网络购物的兴趣.从网购的角度出发,新消法中关于网购消费者反悔等法律内容还存在一些缺陷,为此,应结合相应法律缺陷制定优化路径,以保证新消法在网购消费者权益维护中发挥自身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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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国为医生提供咨询和帮助的医疗保护协会(MPS)声称,NHS医院针对医生的不公正和不一致的纪律程序正加强医疗保健方面的恐惧文化.在一份“正确行事”的报告中,MPS指责一些NHS机构使用有法律缺陷的程序,不必要地拖延涉及医生过错的案例,如不及时通知医生他们所面临的指控.有些医院不考虑医生过错的性质,一律以医生离开工作岗位的默认方式处理事件,导致医生的技能丧失.甚至有部分NHS机构严格限制医生与他人的联系,将正在接受调查的医生与同事隔离开来.MPS的报告建议,在多数情况下,限制医生进行临床操作处罚就足够了.调查过程中的限制措施应与指控的性质相称,所用程序必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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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霖;
王思懿;
刘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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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BOT模式在我国应用日益走向成熟,其独特的优势改善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方式,深受各地政府欢迎.同时,由于BOT法律的缺陷、政府不作为与乱作为、政府决策机制不健全、社会监督乏力等方面的因素,出现了许多烂尾工程,烂尾工程对经济、政府、社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立足于BOT项目中烂尾工程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措施,才会保证公共产品的正常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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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映雪;
张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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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与孤儿非常类似的弱势儿童群体,事实孤儿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救助.文章针对事实孤儿的救助现状进行分析,从中剖析法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并从法律的层面对事实孤儿救助机制的完善提出参考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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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林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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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受市场竞争和中国宏观政策的刺激,中国商业银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金融业的繁荣,但感受到机遇和发展的同时,更应注意到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固有规律.对于经营管理不善,符合破产条件的商业银行,应该允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退出市场.中国《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均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但鉴于商业银行破产具有一系列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在具体的实务中,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大量金融机构仍然是采用行政性关闭方式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退出市场,这既不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自主竞争力.因此,不断完善中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实有必要.提出按照目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纳入《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并不意味着上述机构不需要破产,而正是因为其破产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更应注重其破产的实际效应,制定出符合其特点的专门立法。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国内实际情况来看,要求商业银行完全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模式来运行是行不通的,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加以解决,不能采取“国务院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的思路。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和金融基本制度的立法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民事和金融基本制度范畴。而且,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因此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不能与法律的内容相抵触,但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必然要求对普通破产法进行相应的修改,这就造成事实上的矛盾局面。故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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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林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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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受市场竞争和中国宏观政策的刺激,中国商业银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金融业的繁荣,但感受到机遇和发展的同时,更应注意到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固有规律.对于经营管理不善,符合破产条件的商业银行,应该允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退出市场.中国《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均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但鉴于商业银行破产具有一系列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在具体的实务中,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大量金融机构仍然是采用行政性关闭方式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退出市场,这既不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自主竞争力.因此,不断完善中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实有必要.提出按照目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纳入《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并不意味着上述机构不需要破产,而正是因为其破产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更应注重其破产的实际效应,制定出符合其特点的专门立法。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国内实际情况来看,要求商业银行完全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模式来运行是行不通的,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加以解决,不能采取“国务院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的思路。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和金融基本制度的立法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民事和金融基本制度范畴。而且,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因此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不能与法律的内容相抵触,但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必然要求对普通破产法进行相应的修改,这就造成事实上的矛盾局面。故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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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林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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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受市场竞争和中国宏观政策的刺激,中国商业银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金融业的繁荣,但感受到机遇和发展的同时,更应注意到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固有规律.对于经营管理不善,符合破产条件的商业银行,应该允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退出市场.中国《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均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但鉴于商业银行破产具有一系列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在具体的实务中,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大量金融机构仍然是采用行政性关闭方式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退出市场,这既不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自主竞争力.因此,不断完善中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实有必要.提出按照目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纳入《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并不意味着上述机构不需要破产,而正是因为其破产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更应注重其破产的实际效应,制定出符合其特点的专门立法。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国内实际情况来看,要求商业银行完全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模式来运行是行不通的,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加以解决,不能采取“国务院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的思路。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和金融基本制度的立法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民事和金融基本制度范畴。而且,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因此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不能与法律的内容相抵触,但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必然要求对普通破产法进行相应的修改,这就造成事实上的矛盾局面。故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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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林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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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受市场竞争和中国宏观政策的刺激,中国商业银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金融业的繁荣,但感受到机遇和发展的同时,更应注意到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固有规律.对于经营管理不善,符合破产条件的商业银行,应该允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退出市场.中国《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均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但鉴于商业银行破产具有一系列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在具体的实务中,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大量金融机构仍然是采用行政性关闭方式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退出市场,这既不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自主竞争力.因此,不断完善中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实有必要.提出按照目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纳入《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并不意味着上述机构不需要破产,而正是因为其破产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更应注重其破产的实际效应,制定出符合其特点的专门立法。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国内实际情况来看,要求商业银行完全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模式来运行是行不通的,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加以解决,不能采取“国务院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的思路。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和金融基本制度的立法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民事和金融基本制度范畴。而且,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因此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不能与法律的内容相抵触,但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必然要求对普通破产法进行相应的修改,这就造成事实上的矛盾局面。故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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