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2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9篇、专利文献94421篇;相关期刊161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普通程序的相关文献由326位作者贡献,包括赵泽君、赵雁雨、丁卫强等。
普通程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4421篇
占比:99.68%
总计:94720篇
普通程序
-研究学者
- 赵泽君
- 赵雁雨
- 丁卫强
- 何翠玲
- 吴四江
- 喻海松
- 孙瑞
- 孟健
- 李寅旺
- 李晓光
- 李海苓
- 李阳
- 李霞
- 柯葛壮
- 王勇
- 王华玮
- 瓮怡洁
- 耿景仪
- 马媛
- 万毅
- 严少芳
- 乔国和
- 乔国立
- 于子舟
- 于帆
- 代立勤
- 任晓岗
- 何云
- 余强
- 余海燕
- 倪业群
- 倪靖
- 关木
- 冀宗儒
- 冀祥德
- 冯丽敏
- 冯振强
- 冯旭强
- 冯林林
- 冯波
- 冯祺尧
- 冯鹏玉
- 刘丰
- 刘亚林
- 刘佩
- 刘俊
- 刘冬京
- 刘凤霞
- 刘刚
- 刘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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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格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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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民事司法程序的分类存在程序分类导向设定偏差、不同程序的彼此高度同质化、程序匹配与切换不畅、非讼程序及特定类型案件程序发展不足的困境。未来民事程序类型化重构应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立足于完善的案件管理机制,兼顾民事诉讼结构的优化与升级,来配合实体法权利体系与民事程序的对接工作。民事程序类型化的逻辑重构可以从三个维度加以展开,重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边界,丰富与完善非讼程序及各类程序的匹配和转换机制,并设置类型化案件的特定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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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了《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贯彻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三保一维护"职责的落实。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明确了立案、调查、审批、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的标准和流程,同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普通程序的立案和调查可以同步开展,同时提交审批,提升了执法效率。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需要,新增了远程处罚的规定,体现了执法温度和力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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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清;
谢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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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回应了案件繁简分流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审判需求。回归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心证来源于法庭直接审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理,不难发现以“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作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的前提条件与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认定事实之间的逻辑悖论。因此,完善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需明确两点:一是以民事审级制度中一审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职能定位为基础,突破法院的层级限制,确立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以独任制审理为原则;二是在厘清审判组织形式与审判程序价值差异的基础上,以司法解决民事纠纷是否兼具有助于类案统一裁判规则、维护法律秩序等社会公共职能为标准明确普通程序适用合议制审理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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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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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诉讼程序作精细区分的前提下,"独任制+普通程序"组织模式下的案件类型为事实不易查清但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事实不易查清应界定为案件事实需要耗费较长时间经过调查、取证等程序性事项后即可查清的案件.此外,各类组织模式的衔接应以是否符合类型化案件为条件,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与"合议制+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审理期限上应有所区别.应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和健全法官责任机制的司法配套改革,以保障"独任制+普通程序"组织模式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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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第十五条﹐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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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丰;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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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即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试点工作启动后,北京市三级法院积极探索适用独任制审理部分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和二审案件,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规则,开局态势良好、稳妥有序。而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成功运行,必须以充分保障司法审判的权威和效益为前提。如何厘定扩大独任制审理的适用边界,构建完整的配套保障机制,是当前亟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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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慧;
冯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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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大力推进,越来越多的公民以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逐年增高。如何完善和整合既有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和正在试点的“普通程序独任审”以及电子送达等诉讼制度,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情况下,做好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如何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让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避免我国成为“诉讼大国”;如何完善诉讼费缴纳制度,既要通过诉讼费用分担惩治不诚信或恶意诉讼者,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又要保障确实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等问题,都需要我们研究解决。为给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言,本刊现征集有关问题研究文章,望大家踊跃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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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辉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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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确因送达困难而需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普通程序审理公告送达案件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弊端。随着案件量的不断上升,出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考虑,应当允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告送达案件。但简易程序亦存在着先天不足,因此需要为简易程序审理公告送达案件打上补丁,从而使简易程序不影响公告送达案件的程序正义及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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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
孙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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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认罚且确有认罪认罚表现的被告人,法院可以按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虽未程序从简,仍可实体从宽,从宽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但从宽幅度应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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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云;
及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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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来,各试点法院对开展二审案件独任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最高法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后续各地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对于二审独任制的案件识别手段、适用范围、审理方式以及程序转换等事项所作出的规定仍较为宽泛,有待进一步细化与明确.在二审独任审理案件的识别方式上,应将系统自动识别与繁简分流人工筛选相结合;确立适用的案件范围时,应依据一审程序的简易性以及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划定,并明确不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在审理方式上,应在二审独任审理情形下探索更好的实现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的程序价值;在程序转换上,应进一步明确转换的发起主体,发起时间,作出方式,审批与监督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