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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789篇;相关期刊119种,包括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当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恶意串通的相关文献由177位作者贡献,包括冉克平、郑博涵、侯书钊等。

恶意串通—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4 占比:3.51%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4789 占比:96.47%

总计:4964篇

恶意串通—发文趋势图

恶意串通

-研究学者

  • 冉克平
  • 郑博涵
  • 侯书钊
  • 刘烨
  • 叶文轩
  • 席佩军
  • 张道旗
  • 李天娇
  • 李涛
  • 潘家永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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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承晨
    • 摘要: 适逢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之际,我国《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明确列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从而维护弱势群体基本居住权益,为“住有所居”政策性指导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托。然而,新兴权利的出现可能导致旧有权利格局的失衡。例如,同一处住宅上同时存在居住权与抵押权,则两者易发生权利冲突。此外,由于居住权登记制度的不明晰与抵押房产执行条件的复杂性,居住权设立使住房抵押贷款的审批产生了较大风险。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完善居住权登记方式及内容,增加抵押人必要的承诺义务与通知义务,重点打击居住权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情形,尽可能地削弱居住权对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波及程度。
    • 张玉来
    • 摘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恶意抵押”条文被《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撤销权条文所涵盖、修改. 涵盖之处为恶意抵押撤销须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结果要件.修改之处有三:一是恶意抵押的撤销不再以债权 到期为要件;二是不再需要以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为要件;三是债务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的行为一 般不得被撤销.相应的,债务人仅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撤销权.
    • 林晓静
    • 摘要: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获得的股权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导致了对单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性质认定的不同.商事思维认为单方转让股权应属有效,民事思维认为应属无效.夫妻共有股权问题的成因在于该问题涉及?公司法?和?婚姻法?的双重调整,二者存在价值导向的冲突.股权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应当认定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不能享有股东资格,只能享有股权所对应的部分财产利益.原则上应当以商事法律规则调整单方转让夫妻股权的行为.当一方恶意转让股权,应明确恶意串通的要素,配偶可以请求相应救济,同时,可以借鉴比较法中的制度赋予配偶对单方处分财产的撤销权.
    • 周钰童; 贾宏斌
    • 摘要: 负债买受人因未按约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通过诉讼解除抵押担保合同,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后,通过诉讼途径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合同依法解除后,开发商就房屋享有的原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买受人也不再享有房屋物权期待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买受人或其他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共同损害一般金钱债权人民事权益的情况下。
    • 刘懿德
    • 摘要: 一场司法拍卖,法院一错再错,给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被拍卖资产评估不完整,法官认为拍卖无效,分管副院长要求确认有效;竞买人恶意串通,受害企业家信访10多年,检察机关建议再审,法院却怠于启动相关程序……2007年10月9日,内蒙古包头市中院依法查封了蒙正公司资产,并计划以拍卖所得价款抵偿债务。但拍卖环节出了问题,司法拍卖变成了任性拍卖。
    • 雷逸飞
    • 摘要: 长期以来,学界对恶意串通行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不一,实务中对其适用范围的把握也有欠精准。在今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当中,恶意串通行为规则在当下民法体系当中继续保留。当下,为其厘清概念、划定边界、明确其使用空间就显得更为重要。恶意串通不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体系,而更接近法律行为悖俗的定位。其行为形态是以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为积极追求的目的,与行为相对人串通实施的行为,且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在实务运用中,不应将其作为处理法律行为无效的"万能钥匙"。在商品房"一物数卖"适用恶意串通规则的场合,要注意对"恶意"的评判,谨慎适用,避免影响自由市场的竞争交易。
    • 邓星; 饶学兵; 饶勇
    • 摘要: 民事虚假调解,是指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法院的调解程序,骗取生效调解书,侵犯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加强调解监督。2020年7月,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并把治理虚假调解案件作为检察建议的重点内容提出。本文对检察机关如何加大对虚假调解案件的监督力度,提几点建议。
    • 雷逸飞
    • 摘要: 长期以来,学界对恶意串通行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不一,实务中对其适用范围的把握也有欠精准.在今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当中,恶意串通行为规则在当下民法体系当中继续保留.当下,为其厘清概念、划定边界、明确其使用空间就显得更为重要.恶意串通不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体系,而更接近法律行为悖俗的定位.其行为形态是以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为积极追求的目的,与行为相对人串通实施的行为,且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在实务运用中,不应将其作为处理法律行为无效的"万能钥匙".在商品房"一物数卖"适用恶意串通规则的场合,要注意对"恶意"的评判,谨慎适用,避免影响自由市场的竞争交易.
    • 摘要: 近年,民间借贷纠纷中利用过桥账户流转资金呈多发态势,由此引发职业放贷、“套路贷”、非法经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等司法审查,致使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应予以重视。该类案件引发“四难”:1.基本事实认定难。诉讼中债务人以借款未实际交付或指示交付,主张借贷关系不生效,或以其系名义借款人、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或恶意串通及欺诈导致借贷合同无效为由提出抗辩,增加法院查明基本事实的难度。
    • 李国宝
    • 摘要: ―、民事虚假诉讼对精准监督的迫切需求民事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合法形式,规避法律法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存在诸多难点,亟需精准化办理方式予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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