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86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60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773285篇;相关期刊539种,包括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对接京津——新时代奠基 国体法治论坛、湖北行政管理论坛2011、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能力建设理论研讨会暨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2011年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国家机构的相关文献由788位作者贡献,包括赵承、林晖、霍小光等。
国家机构—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773285篇
占比:99.89%
总计:774153篇
国家机构
-研究学者
- 赵承
- 林晖
- 霍小光
- 项淳一
- 刘芳
- 包心鉴
- 张扬
- 张晓松
- 本刊评论员
- 李伯钧
- 李颖
- 潘念之
- 程辑雍
- 邓亦武
- 钱丹丹
- 上官丕亮
- 任喜荣1
- 余毛毛
- 刁田丁
- 刘丰
- 刘传琛
- 刘扬情
- 吴振国
- 吴漱玉
- 周昱今
- 周良书
- 孙学政
- 季美君
- 宋世叶
- 宋识径
- 尤俊意
- 张尚鷟
- 张瑞萍
- 张翔
- 徐向玲
- 本刊编辑部
- 朱孟光
- 李希光
- 李步云
- 李红婷
- 杨承训
- 杨百揆
- 武西锋
- 沈洪满
- 潘伯文
- 焦洪昌
- 王伟
- 王培英
- 王建华
- 肖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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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王雨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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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二宪法”40载,国家权力布局结构不断演进。其中,“党的领导”被明确写入宪法总纲,较为完备的“党的领导”规范体系初步建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赋权”到“扩权”,呈现出能动行权的态势;合宪性审查机制从“隐性”到“显性”,逐渐实现规范化与制度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实践”到“入宪”,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监察法律体系;地方立法权从“恢复”到“扩容”,力在达成收权与放权之间的平衡。“八二宪法”发展的40年,不断往返于规范与现实之间,充分展现根植中国文化,依赖中国经验,采行中国眼光,兼顾效率与公平、贯彻民主和自治的宪法实践精神。然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我们应逐渐转变为以创制法律来推动全方位改革的范式,主要依靠法律建构来确认权力结构和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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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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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二宪法制定时,对如何规定国家机构出现了各种意见分歧。中央决定以五四年宪法为基础,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恢复和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构体系。四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各项制度、首创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四个机关”学说重大理论等方面,有重要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需要创新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完善民主选举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制度,进一步发挥代表大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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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娜;
孙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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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经济政策实施后,苏俄面临的世情、国情、党情均发生重大变化,列宁认为恢复和完善民主政治、进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列宁晚期留下的八篇"政治遗嘱"为切入点,从列宁晚期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前提和基础、科学设计等方面探究其政治体制改革思想,对于当前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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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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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当赋予监察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限,这是监察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以及被监察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要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必须解决法律规定上的缺失问题、澄清对监察机关性质以及与纪委合署办公所带来的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难以满足立法赋权的需要,必须通过修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要明确行使立法权的监察机关层级,只有国家监察委员会才能行使监察立法权;要规定监察机关立法权行使的范围,即对监察职权、监察对象范围、监察程序、监察与司法衔接、监察机关内部管理等问题做出细化或规定;要明确监察立法权行使的方式,包括制定监察法规和做出监察解释;要厘清监察立法的监督问题,监察立法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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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基本国情等各有不同,所以现代国家的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但从宏观上看,按照管辖区域范围划分,国家机构基本上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部分。我国现行《宪法》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规定了我国的各类国家机构,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二节)、国务院(第三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四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六节)、监察委员会(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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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逸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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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核心在于"于宪有据",基础命题在于为重大改革适时提供宪法依据.然而,静态讨论改革措施是否违宪彰显了宪法的规范性却忽略了其社会适应性,同时"良性违宪论"迁就了社会适应性却搁置了规范性.这就需要提炼新型修宪理论:由事后性"确认"转变为事前性"赋予",发展内容集中在国家机构版块,发展途径应转向"赋予性"修宪和释宪.上述分别构成国家治理型修宪理论的时间理路、内容逻辑和权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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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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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机构的职权设计是国家机构组织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的一项核心议题.长久以来,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在职权条款的概念使用、模式设计和职权划分方式上相对混乱,没有注意到不同国家机构职权设计的内在差异,以致对国家机关的职权性质和职权范围产生认知偏差和实践偏差.任务、职能、职权和职责是我国组织法中最为常见的职权设计概念;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是我国组织法上职权设计的两种基本模式;权力性质、事务类型、管辖范围或层级以及职权的重要性是我国组织法细化职权的主要标准.我国未来国家组织法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灵活运用职权相关概念,根据情况采用概括主义或列举主义模式,并且尽可能地采用职责与职权相分离的模式设计国家机构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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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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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制度功能角度出发,对传统宪法学所采用的"国家机构"一词在履行宪法制度功能上存在的制度缺陷作了较为详细的理论分析,指出只有使用宪法机构概念才能很好地解释宪法文本中所出现的各类履行公共权力职能的机构的性质,才能有利于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强化对各类依据宪法履行职权职责的机构的制度约束.对现行宪法文本所确立的各类宪法机构进行了种类划分,并指出不同宪法机构的制度功能.与此同时,结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所设立的党政混合的机构的性质和功能,指出可以运用宪法机构的制度功能来表述这些党政混合的机构的宪法性质,从而把这些机构有效地纳入宪法的合宪性控制之下.以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性质为例,详细地探讨了监察委员会作为现行宪法文本明确规定的国家机构其制度功能上存在着需要运用宪法机构概念进行表述才能加以弥补的价值缺陷,进而指出在宪法学理论上引进宪法机构的概念,可以有效地推动宪法实施,充分发挥各类机构在履行宪法职权职责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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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松
-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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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应该在启动机制、程序机制、协调机制、责任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启动机制中应加强公益性规范性文件启动机制,例如对于涉及城市规划、环保等公共利益和社会保障等集体性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允许相关利害关系人或者特定的组织机构向人民代表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启动审查机制.程序机制中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机制,例如在受理环节和审查结果上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均应对社会予以主动公开.协调机制应在地方人民代表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法制部门)之间设立法定的协调沟通机制,在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机构之间也应建立一种协调沟通机制,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疑难问题,各个国家机构审查组织之间可以通过法定的渠道来进行协调沟通.责任机制中应加强首次审查组织的责任追究和规范制定机关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那些严重违法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再次审查发现严重违法问题,即需要对相关责任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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