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4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89篇、专利文献52928篇;相关期刊200种,包括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文献由357位作者贡献,包括戴和平、林清城、熊永义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2928篇
占比:99.08%
总计:53417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
-研究学者
- 戴和平
- 林清城
- 熊永义
- 马媛媛
- 梁书文
- 江伟
- 熊学军
- 翟晓清
- 薛海明
- 陈静
- 魏振瀛
- 龙翼飞
- 中国消费者协会
- 何向阳
- 季菲
- 张健
- 朱艳莹
- 李玲
- 李红
- 林思超
- 江帆
- 潘军锋
- 王林辉
- 王欢
- 王玉秀
- 王玉艳
- 祝睿
- 秦帅
- 窦权宏
- 罗平
- 蒋恒
- 解小平
- 钱俊
- 阮煜
- 陈月棋
- 陈菊
- 饶剑刚
- 丁国民
- 丁春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
- 于淼
- 付慧
- 仲伟丽
- 仵新忠1
- 任广章
- 任磊
- 伍芬艳
- 何悦
- 何欣荣
- 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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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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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20年2月,张三购买了B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房屋a(位于住宅楼b号楼一层),与B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A市住房保障局进行了备案。2020年12月,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b号楼分户办理了首次登记业务(包括a房屋)。2021年6月,张三以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地查看时应发现而未发现b号楼楼顶存在违法建筑,而办理了首次登记为由,向法院起诉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求判令撤销该局于2020年12月为B公司颁发的a房屋首次登记证书。本案中,张三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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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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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抖音吐槽引官司不久前,绩溪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抖音平台发布文字视频,因使用简称不当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2020年6月初,邵某与绩溪县乙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县城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居住一年多后发现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2021年8月,邵某使用个人账号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一篇内容为“绩溪县某房地产某小区房子质量太差”的贬损性文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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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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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当今社会的房子在人们心中拥有极高地位,商品房买卖几乎是许多人一生中最大的一次交易,然而,开发商往往与购房人签署蕴含大量格式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一些格式条款极不公平,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买卖双方对簿公堂的情形已成为家常便饭,开发商与商品房买受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律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格式条款也做了相关规定,但面对风云变化的市场经济,这些措施显得捉襟见肘,这时,买房人自身就有必要掌握商品房买卖的相关知识。该文结合相关概念、法律法规、实际争议表现,分析格式条款存在的原因、表现形式、效力,帮助消费者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免受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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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伟;
董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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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为例,首先对基本案件进行概述,其次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再次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立法目的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研究结论,担保贷款无法办理并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合同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应鼓励双方履行合同,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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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辰;
董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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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后,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人享有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对于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性购房人,就其所支付的购房款依法享有优先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案情2016年3月,温某与永城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日成公司开发的永城市某小区房屋一套,约定房屋总金额为28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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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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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逾期办证是出现纠纷最多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只有在举证证明逾期办证的原因并非自身导致才可免责.而转移登记中,业主应该是办证的主体,而开发商则是承担了协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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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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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本案中,律师认为:"收房对于买房人来说是权利而非义务,如果买房人已经支付全部房款,一般来说开发商无权仅因买房人迟延收房就解除合同。"L先生几年前在包邮区买了套期房进行投资,买房时交付所有购房款,取得购房发票并办理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临近,恰遇新冠疫情,L先生工作忙碌,一直未能关注该房产交付情况,也未能及时去现场收房;再过一年多,当地房价上涨,L先生收到开发商解除合同通知: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若干天内买房人不收房,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曾书面通知L先生收房,但L先生并未收房,因此开发商据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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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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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24日,天津市民张先生与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补充合同》。双方约定,张先生购买A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一号桥附近别墅一套,交房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除遇不可抗力外,A公司如未按照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张先生可依据逾期日期追究A公司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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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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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孩子与父母享有的房屋份额差异较大,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是否侵害了孩子的权益,应由人民法院确认,登记机构无权确认有这样一个案例,父母与5岁的孩子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申请转移登记时,提交的父母与孩子约定份额的材料载明:孩子占1%,父母各占49.5%。该材料上只有孩子的父母签名。对此件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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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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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借鉴香港按揭制度,逐渐形成了内地通行的商品房担保贷款交易。该交易模式中的两种法律关系,即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按揭贷款银行、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按揭借款担保合同关系,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后者从属于前者。因此在诉讼实务中,按揭借款担保合同关系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审理结果,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为防范银行债权受偿不确定性风险,本文在阐析涉及按揭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件的基础上,结合法院审理思路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