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同判
同案同判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8篇、专利文献1847篇;相关期刊6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东方法学、法学家等;
同案同判的相关文献由95位作者贡献,包括孙海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张志铭等。
同案同判
-研究学者
- 孙海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张志铭
- 王昆
- 董家源
- 董邦俊
- 金泽刚
- 钱宁
- 丁奕萍
- 何栩栩
- 余洋
- 储陈城
- 兰荣杰
- 冉博
- 冯文杰
- 刘加良
- 刘双玉
- 刘然
- 刘英
- 单改改1
- 向准
- 吴保宏
- 吴叶乾
- 吴宝欣
- 周少华
- 姜晓倩
- 姜晓倩1
- 孙亚轩
- 孙光宁
- 孙潮1
- 安明
- 尚晓晓
- 广东财经大学矛与盾课题小组
- 张力源
- 张洪新
- 张润
- 张玉洁
- 张社军
- 张雨昕1
- 朱振
- 朱蕾
- 朱顺
- 李媛媛
- 李漫
- 李雅秋(摄影)
- 李鹏飞
- 杨知文
- 林清毅
- 欧阳庆芳
- 武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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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社军;
孙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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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实现同案同判是常常被忽略的一个独立问题,它并不等价于对何谓同案或同案同判是否为司法原则的探讨,也难以通过针对不同判现象的“微观管理”解决。如河南法院“类案指引”系统等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办案系统是一种解决此问题的整体方案,但需要在现实应用、理想实现两个层面不断升级迭代,理论上的类型化在此过程中当有裨益。以不同判的成因为切入点,根据某一不同判的成因是否内生于司法的理想模型当中,不同判现象可以分为“系统性不同判”与“偶然性不同判”。针对两类不同判现象,司法者将在革新后的同案推送、不同判预警、基于法官画像的裁量评价机制工具辅助下,给出不同的处理方案,以期同案同判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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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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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与司法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制度追求的终极目标。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为司法审判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机,也为同案同判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各地区法院对同案同判智能化实现的探索百花齐放,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根本原因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话语与法律话语尚未实现深度融合。要件事实审判思维是当前唯一能与同案同判智能化形成对接的最有效的方案。以民事司法为例,同案同判的智能化实现应以要件事实审判思维为基本遵循,促进裁判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实现判决书的格式化和形式化表达、设计同案的识别要素,在此基础上检索与发现同案、预测与监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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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凌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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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字面或严格意义上的“同案同判”是有关法律规范性判断必然性的模态命题。法官必须在事实相同的多个案件中作出相同判决构成这个模态命题的正面部分,而当法官在事实相同的多个案件中作出不同判决时,这个命题的反面部分认定这些判决中必然蕴涵错误。如此理解的“同案同判”意味着案件事实属性和法律属性或案件事实属性和司法判决之间的随附关系,它无关正义、平等等实质价值,中立于任何裁判理论,甚至无关理性或合理性的最低要求。在制定法背景下,同案同判要求只是“依法正确判决”的附带现象,在概念上并不包含“遵循先例”,也无法合乎逻辑地推论出“遵循先例”的要求。“遵循先例”必须依赖法治、平等等实质道德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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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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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案同判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是作为司法政策的同案同判;二是作为推理方式的同案同判。后一种具有概念上的独立价值,而不是仅成为司法政策的一种通俗表述。指导性案例在司法体制中的定位,既表明参照指导性案例是一项法律义务,又表明参照的内容可以是前案说理中体现的抽象法律理由。指导性案例本身的复杂性也提供了对同案同判原则进行更为抽象化理论建构的可能性,即从作为理由之治的司法裁判过程出发,实质性理由既是判断类案的依据,也构成待决案件裁判的核心理由。实质性的同案同判观不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能深化我们对平等原则的理解,而且在实践上也有助于引导指导性案例的更广泛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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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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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将建立和完善类案裁判机制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举措,注重的是司法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此举可能引发法官的卸责需求,导致"异案同判"的结果。学界在强调法律统一适用,纠正"同案异判"的同时,却忽视了"异案同判"的风险在随之增加。"异案同判"一样为"类似案件类似裁判"原则所不容,有损于司法公正和法秩序的统一,必须予以纠偏。今后改革的方向是回归"同案同判"最本质的功能,即司法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价值,削弱案件管理目标对类案裁判的影响。类案裁判机制的核心是裁判说理,其运作机制在于分配论证负担。未来改革路径应当从结果参照转向过程参照,从隐性援引转向明示援引,从问责为主转向激励为先,从智能决策转向智能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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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
荣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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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案判决一直是我国理论法学界颇为关注的话题,近年来,案例指导制度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归根结底都属于“同案判决”的指导标准的争论。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共同复杂作用,“同案不同判①”的情况亦是时有发生,不论是对于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来讲,都是对法律稳定性和客观性的巨大挑战。但我国理论界对于同案的认定尚未达成一致。通过对部分案例的关键事实进行分析对比后,不难发现同案不同判形成的共性原因,以及可能对我国司法系统造成的影响。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规范,正确认识同案同判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对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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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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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期性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德性,但充分的预期既不可能也不可欲。预期的适度性要求法理论必须回答预期性价值与法律究竟如何关联。传统法理论中法律与预期性主要存在两种结构性关联,即法现实主义者将预测作为法律界定性特征的“强预测”与自然法学者将预期作为法律的一项构成性条件的“弱构成”,对法律预期性价值的阐述,既非充分也不令人满意。从制度修辞视角看,法律的预期性价值并非旨在保护个人自治,而是创造使交互性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得以可能的制度性条件。只有满足权威性、争辩性与有效假定性等要求,预期性价值在法律上才能得到最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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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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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密资产因高价值而受到投资者热捧,但也因此成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基于对加密资产相关犯罪行为的担忧,我国陆续出台了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政策。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展现了涉及加密资产犯罪和刑事处理的现实情况。统计分析表明涉及加密资产的刑事案件体现了政策制定者的担忧,但也存在事实情况与担忧的偏差。加密资产所涉刑事案件处理中存在同案不同判、金额计算难和冻结资产处置困难等问题。应当基于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在国内全面禁止加密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只能采信国际市场加密资产交易数据作为涉案金额计算证据,并借助国外中介处置冻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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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保宏;
张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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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施类案检索制度,旨在通过类案检索加强对法官审理案件时参照在先案例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目前我国的类案检索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基础理论和综合配套实施方案等都尚未成熟。明确类案检索的对象和启动、类案检索的范围和顺序、类案的效力和法官的追责等问题,对于健全完善刑事审判工作中类案检索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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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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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的一般性这一法哲学的基本命题以及法律的社会事实基础在司法裁判领域具有重要体现,“同案同判”是贯彻法的一般性及其社会事实基础的重要路径。为深入解析“同案同判”中法的一般性与社会事实基础的关系,首先需要界定何为“同案同判”,弄清楚其与法的一般性的社会事实基础之间的关系形态如何,然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同案同判”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来论证法的一般性应以社会事实为基础这一重要命题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