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
合议制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9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92982篇;相关期刊74种,包括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届年会、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等;合议制的相关文献由97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守满、丁朋超、尹清菊等。
合议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2982篇
占比:99.90%
总计:93079篇
合议制
-研究学者
- 张守满
- 丁朋超
- 尹清菊
- 王晓
- 田飞
- 许忠河
- 陈余泓
- 丁武军
- 上官丕亮
- 乔颍
- 任懿
- 任珂磊
- 何军兵
- 余亮
- 余浪
- 冯泠
- 刘加良
- 刘春年
- 刘春松
- 刘树良
- 刘连义
- 史兴用
- 吕琳超
- 吴礼洪
- 周伟
- 周国朝
- 周彭年
- 周才良
- 周维培
- 周迎燕
- 周金燕
- 喻明建
- 姜梅
- 孔彬彬
- 孔维强
- 康天军1
- 张昂
- 张晋红
- 张永波
- 张研德
- 张陈铖
- 张雪纯
- 张革
- 徐来群
- 徐阳
- 易夕寒
- 晓波
- 曲枫
- 朱建根
- 李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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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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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审判组织形式的变革是民事诉讼在案件类型、审理程序与司法资源上的更精细化配置。真正理解这一变革需要澄清我们过去在合议制度问题上存在的某些误识与误解,矫正以往民事诉讼制度上的“错配”与“虚耗”,从而实现诉讼程序制度更加科学且不失正当性的优化。不宜将独任制扩张理解为解决“案多人少”的一时权宜之计,独任制的扩张符合当今时代司法发展的规律,且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路径完全相契合,独任制的适度扩张将有助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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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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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效率的要求迫使我们必须关注独任制在二审民事案件中适用的可能性.从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博弈等视角看,在民事诉讼二审中推进独任制是合理的.构建民事二审独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审判组织与审级功能相配合、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相平衡、审判放权与审判监督相统一、改革突破与诉讼体系相衔接.建议民事二审独任制的程序展开,应该从案件范围、启动条件、法官资格与期限要求四个层面进行,从而使其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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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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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是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对审判组织形式与审判程序、审级设置严格捆绑的传统模式进行了调整,对于推动司法资源与诉讼程序的精准匹配,更好地发挥独任制与合议制的制度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民事诉讼独任制改革的制度定位,一方面必须辩证看待独任制及合议制的价值功能,以多元价值匹配多元需求,另一方面必须辨析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的作用差异,精细化平衡公正与效率。应从审判组织、诉讼程序、审级制度3个维度考察独任制改革的目标路径,即以审判组织的决策质量为前提,确保审判资源与案件的适配性;以程序适用的繁简适当为原则,确保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性;准确把握审级制度功能定位,确保二审裁判的正当性。同时,要以改革的目标导向性、改革实施协同性、试点推进统一性确保民事诉讼独任制改革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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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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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审判组织形式实行以"合议为主,独任为辅"的原则,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存在不合理的机械捆绑现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张应当符合目的 与规律相统一的正当性要求,既要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符合费用相当性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又要符合客观规律.繁简分流改革中,独任制范围的扩大存在可操作性不足、部分规定或不符合客观规律、部分制度耦合不良等问题.我国普通程序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应当由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标的额、案件类型、审级、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等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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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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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临人案矛盾突出、适用合议制审理民事二审案件审判效率不高、独任制隐性扩张、集体裁决价值功能被削弱等困境,“形合实独”危害着司法公正的基石。在繁简分流大背景下,民事二审引入独任制审理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亦符合繁简分流的内在要求。繁简分流工作与独任制具有价值共性,因而民事二审引入独任制审理有其逻辑正当性。本文建议确定繁简案区分标准,切实解绑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明确民事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标准,改革诉讼收费制度,结合程序、权力、人员、环境、监督五方面构建标准化独任制体系,以期扩大并规范民事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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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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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前人案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适用合议制审理民事二审案件面临审判效率不高、独任制隐性扩张、集体裁决价值功能被削弱等困境,“形合实独”危害着司法公正的基石.在繁简分流大背景下,独任制因其有利于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工作,民事二审引入独任制审理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亦符合繁简分流的内在要求.通过回应民事二审引入独任制后可能面临的质疑,并分析繁简分流工作与独任制的价值共性,认为民事二审引入独任制审理有其逻辑正当性.提出确定繁简案区分标准破解繁简分流制约、切实解绑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明确民事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标准、进一步深化改革诉讼收费制度等政策建议,结合程序、权力、人员、环境、监督五方面构建标准化独任制体系,以期扩大并规范民事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的范围,更好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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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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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韦伯看来,现代国家的核心特征在于,它不再被看作某一位君主的“家产”,官职也不被视为官僚的俸禄或私有财产,而是被看作一个与特定人员——无论是君主、领袖,还是官僚——相分离的、中立化的经营机构.通过重构韦伯对现代国家的中立化过程所作的分析,我们得以逼近这种中立化所承载的理念:“就事论事性”.只有在这一制度条件之下,在政治斗争中获胜的政党及其领袖才有可能进入政府,去为其赋予一个目的,同时又受到议会或人民代表的监督.无视现代国家的上述特征,就无法区分传统的家产制君主、卡里斯玛领袖与现代国家领袖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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