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研究表明,①股权分置在国内外资本市场都普遍存在,我国资本市场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股权分置"并没有影响资本市场的三大基本功能。我国《公司法》要求"同股同权同利",外国公司法则并无此要求,国外的法律限制全流通导致的敌意收购,这与我国"股权分置"的设计原理有吻合的趋势。②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存在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大股东出现"败德行为"、股价下跌等问题与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无必然的联系。③由于资本市场交易是预期的,这使得资本市场比其他市场更为复杂,因此,除了资本市场本身的制度外,会计制度、法律制度、人力资源制度、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等都必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才能使资本市场规范地发展。④世界各国不仅在资本市场上,而且在其他一些问题上的制度安排并没有统一的模式,由于我国固有的历史背景,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非流通股,这是资本市场的创新。仅就我国目前的科学发展原则来讲,"股权分置"的资本市场可能是一种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