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资本的集中和垄断的产生,与之相伴随的是新型企业组织的出现——关联企业的诞生,这一现象在保险行业中同样得到了体现。在保险行业的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虽然在法律上保持了独立的地位,但其经济地位必然发生倾斜,关联公司内部各成员公司之间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平等的支配和从属关系,传统法律建构下所建立的平衡利益机制和公司权利结构已不能完全适用于与保险行业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公司。在现实生活中,保险行业关联公司相互之间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有可能产生交易的不平等、市场竞争行为的不正当和事实上的利益侵害,从而违背市场经济游戏的基本规则,客观上给社会交易安全造成了负面影响。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分工细化的关联各方赖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保险公司中发生的关联交易确实具有促进企业经营规模、扩宽投资渠道、降低交易费用和经营成本等功能。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存在对市场经济来说是利弊共存的。因此,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在于规范该关联交易中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防范不公平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在关联公司各方(包括广大的被保险人)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既是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所提供的公平和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运转效率和自由之间微妙平衡的需要。这是用法律规制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首先必须明确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