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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选择模式

         

摘要

在涉外惩罚性赔偿现有的三种法律选择模式中,公共秩序保留模式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对惩罚性赔偿的否定态度,双重可诉模式体现了张弛有度的限制性立场,而美国特有的分割方法模式则凸显了其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功能的认同.我国应采用混合式的法律选择体系,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除了强调公共秩序保留这一兜底模式外,有必要特别突出双重可诉模式的针对性作用,同时在涉外司法实践中适当地借鉴分割方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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