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立法
反垄断立法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32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22篇、专利文献30篇;相关期刊21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法人、合作经济与科技等;
反垄断立法的相关文献由318位作者贡献,包括阿计、邓保同、吕明瑜等。
反垄断立法
-研究学者
- 阿计
- 邓保同
- 吕明瑜
- 王晓晔
- 黄欣
- 任伟涛
- 伍静
- 余松林
- 刘元
- 刘孝达
- 叶卫平
- 吴卉芳
- 吴玉岭
- 唐棣
- 孙宏涛1
- 张德霖
- 张瑞萍
- 徐士英
- 徐立军
- 李剑
- 李琳
- 杨丽媪
- 杨超
- 林志远
- 汪新宇
- 王伟同
- 王先林
- 王天习
- 王瑛
- 简海燕
- 董佺
- 谢丽乔
- 郑海燕
- 郭利华
- 陈兵
- 颜运秋
- OUYANG
- Ren-gen
- 丁南
- 丁西峰
- 万广亮
- 于大伟
- 于忠龙
- 付志飞
- 任海涛
- 何忠洲
- 何敏
- 何榕晖
- 何毓婕
- 侯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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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姆·科瓦契奇;
罗丹睿(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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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对历史的了解通常会为有关美国联邦反垄断执法的讨论提供参考。在许多令人难忘的场合,基于历史的叙事改变了美国的竞争政策体系,例如,通过对反垄断立法的目标1或政府执法机构的工作质量发表意见。2有关执法政策的重要教训源于这段经历:塑造对过去的理解,您会影响对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未来应采取的行动的看法。美国反垄断历史的一个共同叙事将自1960年以来的联邦执法政策描述为摇摆不定的钟摆。在这种叙事中,联邦反垄断执法分三个阶段进行: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过于活跃,在1980年代过于消极,在1990年代适度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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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紫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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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屡见不鲜,但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已14年,部分条款无法满足复杂的社会需求。从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出发,探讨规制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必要性,指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建议在反垄断立法时考虑多重因素界定相关市场、综合评价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行为“个案分析”、强化监管与处罚,从而营造更健康的互联网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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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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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键词《反垄断法》条款点击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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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久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以“我们需要数字市场的新竞争工具吗——欧盟委员会的新竞争工具构想“为主题的讲座。讲座邀请德国曼海姆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托马斯.费策教授与中国学者进行线上学术交流。数字经济的诞生与崛起,可能会改变世界经济体系,重塑传统产业发展方向,重构全球产业发展格局,也会给反垄断法的规则带来挑战。反垄断立法与实践如何回应这些挑战,哪些需要改变,哪些其实不会发生变化,需要反垄断理论研究的学术支撑,也需要中外学者进行更深入的探究和更广泛的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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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由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19中国竞争政策与法律年会暨新时期中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研讨会"在对外经贸大学召开,来自政府执法机构、科研院校和实务界人士共计160余人参加会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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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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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反垄断法对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并与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落实一同构成了推动我国在市场经济领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双轮驱动。《反垄断法》颁布施行十余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也显现出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集中体现在法律文本的解释与实施层面。本文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实需要出发,对《反垄断法》立法中细化法律规范、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等当前问题最集中的几个方面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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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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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反垄断法对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并与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落实一同构成了推动我国在市场经济领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双轮驱动.《反垄断法》颁布施行十余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也显现出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集中体现在法律文本的解释与实施层面.本文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实需要出发,对《反垄断法》立法中细化法律规范、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等当前问题最集中的几个方面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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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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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禁止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参考新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种:1.不公平价格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不公平高价或不公平低价,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平台在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二)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该平台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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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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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我国反垄断立法时间远远晚于美国等国家,但我国近年来互联网产业发展中,反垄断执法案件从数量到难度都有很大增加.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整个反垄断执法的起点和关键.为了更加科学、有效的界定互联网反垄断执法中的相关市场并进行进一步研究,必须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及未来出路等问题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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