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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4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5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2997篇;相关期刊25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等;保证期间的相关文献由461位作者贡献,包括高圣平、孙晓红、唐宏川等。

保证期间—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53 占比:3.37%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12997 占比:96.62%

总计:13452篇

保证期间—发文趋势图

保证期间

-研究学者

  • 高圣平
  • 孙晓红
  • 唐宏川
  • 包晓丽
  • 司伟
  • 周艳茹
  • 柳芃
  • 于恒兵
  • 冯建平
  • 冯永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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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王锋
    • 摘要: 厘清主债务诉讼时效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效力,是分析连带式共同保证中各保证债务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诉讼时效从属原则下,连带债务中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规则被排除适用。《民法典》不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统一采诉讼时效独立原则,连带债务诉讼时效规则应当适用。连带债务中,相对效力事项为原则,(限制)绝对效力事项为例外。依反面解释,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的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六种事项外的其他事项应具有相对效力。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事项,均应具有相对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并不具有足够的正当性,且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存在冲突,应进行修正。
    • 龚莹
    • 摘要: 商业银行超诉讼时效风险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工作,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司法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国家法律对诉讼时效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商业银行发展的过程中受多个因素的影响仍然会出现丧失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人保证期间的问题。为此,文章在阐述诉讼时效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引起商业银行丧失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原因,对补救措施、日常维护、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思考研究。
    • 程啸
    • 摘要: 《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时都应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主动审查与保证期间相关的事实。债权人未依法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债权人不能仅以一般保证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不应当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
    • 崔建远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视情况分别适用职务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的保证合同,改无效旧制为可撤销模式;对于越权保证效力的认定,采取结合第50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的路径及方法;对于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规定连带负责和享有追偿权;不但承认国际贸易中的独立保证,而且有条件地认可国内贸易中的独立保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放弃了2年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方面放弃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则,只设置了起算规则;在主债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方面,大幅度地吸纳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一概否认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失之偏颇,应予修正;在无法识别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前提下适用关于保证的规定,有一定道理.
    • 包晓丽; 司伟
    • 摘要: 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期间长度为六个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时间先后及制度功能上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分别研究。
    • 杨永清
    • 摘要: 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前提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仍然不能确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内涵应增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其他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没有约定的,按照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是否均已届满来认定。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响保证人的权利,要分不同保证类型而定。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仍发挥作用。与保证期间有关的事实要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增信措施的性质可以概括为让与担保、保证、债务加入和合同四种类型。
    • 王叶刚
    • 摘要: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适用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规定,实际上是诉讼时效起算一般规则的具体化.在一般保证中,依据《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在债权人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情形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这一规定与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存在不合之处,也难以明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对一般保证而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债权人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后,保证人予以拒绝的,即可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保证债权受到了损害,自此可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王文军
    • 摘要: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有必要设置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时起算,其届满受制于主债务履行期.在一般保证中,代负履行责任的请求亦应向保证人提出.保证期间并非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债务转化为代负履行责任且保证人不履行时起算.不论一般或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受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
    • 张黎; 郝川
    • 摘要: 随着征信制度建设在我国快速发展,征信主体信息逐渐被重视,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金融机构报送形成的征信不良信息引起的诉讼案件渐增,信息主体对不良信息的理解及法院裁判也各有不同.金融机构不能将所有贷款逾期信息均视为征信不良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不同情境作具体分析;征信管理部门也须尽审查之责,以保证征信系统信息质量,使征信系统为金融市场良好运转保驾护航.
    • 高圣平
    • 摘要: 最高额保证是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交易.最高额保证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具体债权之间并无一一对应关系,产生某一具体债权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确定之前已发生的债权和已获清偿的债权之间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证确定时已到期的债权余额;最高债权额限度究竟是本金最高限额还是债权总额最高限额,可由当事人具体约定,未作约定的,推定为债权总额最高限额.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仅发生最高额保证转化为普通保证的效力,债权人此时才有权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并不发生使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丧失期限利益的效力,保证债权的行使仍然要受到纳入被担保范围的具体债权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的限制.在当事人未作约定的情形之下,就债权确定之时已经到期的债权,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开始计算;就债权确定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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