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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摘要

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期间长度为六个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时间先后及制度功能上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分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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