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护
人权保护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7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37篇、会议论文45篇、专利文献372333篇;相关期刊433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28种,包括2013年“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等;人权保护的相关文献由827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旭、白泉民、茅于轼等。
人权保护—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2333篇
占比:99.79%
总计:373115篇
人权保护
-研究学者
- 张旭
- 白泉民
- 茅于轼
- 陈华
- 于晓川
- 吴天昊
- 张晓明
- 李春林
- 李泽慧
- 杜社会
- 杨红文
- 杨芳
- 蔡高强
- 赵洲
- 高心满
- 黎尔平
- 于丹
- 于绍元
- 何文凯
- 何静
- 吴娟梅
- 吴晓林
- 吴涛
- 周慧
- 周立波
- 周萱
- 夏新华
- 姚艳虹
- 孙晋峰
- 孙红军
- 岳光辉
- 张广浩
- 张晓玲
- 张海峰
- 张紫千
- 张绍彦
- 张绍谦
- 曹坚
- 朱菊霞
- 朱陆民
- 李果
- 李步云
- 李红丽
- 李越强
- 杜少尉
- 梁媛媛
- 梁福庆
- 段明学
- 毛建平
- 江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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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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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人权是以数字和信息为载体,展现人的数字化生存样态和发展需求的基本权利。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中国社会全面步入数字人权时代,对数字化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成为时代的必须。然而当前,对于数字人权地位的确立尚缺乏理论证成。本文以人权法律观的重塑、数字化社会关系变革等思想和社会基础作为其地位确立的法理基础予以论证。同时,数字人权还面临着算法歧视、信息壁垒、数据隐私等问题的威胁和挑战。为应对数字人权面临的现实挑战,通过采取场景化的算法规制路径、推进政府数据有序开放共享、强化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等路径加强对数字人权的保护是全面实现数字人权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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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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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并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然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具体是指罪名还是指罪行并不明确。罪行说的证成基础在于强化社会危害性理论,突出刑法的社会防卫机能。而突出人权保护,还正罪行法定原则是罪名说的证成逻辑。应当以实质刑法观为贯穿逻辑,确立法律规范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以后果考察二阶证立反制目的解释,实现实质合理性的融惯性证成。在形式合理性层面,首先限制刑罚权的扩张,之后以刑罚法规适当性实质侧面对已证成的实质合理性进行“需罚性”判断,以“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立体逻辑重塑罪名说证成基础,为未成年人划定刑事责任红线,从而实现法律规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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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丽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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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权领域日益专业化的背景下,儿童、移徙工人、残疾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需要均以联合国专门性人权公约的方式得以确认,但老年人在历史上一直被人权法所忽视。目前,老年人的权利仍然被解构嵌套于其他人权条约项下进行保护,而不是被独立确认。无论在规范内容还是实施机制上,都无法为老年人提供周延的保护。老年人所面临的独特问题包括身体和精神的虐待、年龄歧视、社会忽视和数字化参与难题等,现有的人权法在上述重要议题上基本保持沉默。有必要以自成一体的方式,通过有拘束力的人权条约为老年人的权利提供量身定制的、全面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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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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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高级别会议上,部分西方国家重拾所谓“种族灭绝”牌,对我国新疆地区的人权状况凭空捏造与污蔑。这是对人权理事会这一世界人民人权保护促进与人权发展交流的国际公共资源的极大滥用,也是部分西方国家长期以来从其自身地缘政治利益出发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内政粗暴干涉的再次体现,所谓人权借口的实质,是赤裸裸的霸权行径,这种霸权行径,恰恰是世界人权发展的最大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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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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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人姓名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2020年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为自然人姓名问题提供了最新的实体法保护规则.早在11年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就已对自然人姓名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国际私法中,个人姓名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地国应适用何种连结点以确定涉外个人姓名的准据法.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分别对涉外姓名确定和变更问题、涉外姓名侵权问题规定了法律选择规则,同时第5条对涉外姓名法律选择设立了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最低界限.然而,我国对姓名国际私法规则采取“归并”的立法模式,没有对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和其他涉外人格权法律选择进行区别处理,未回应我国《民法典》姓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特殊性,而且忽略了《民法典》第1056条婚后夫妻姓名的平等价值和第1112条允许灵活选择被收养儿童姓名的立法意旨.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与《民法典》姓名实体法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互为补充.我国《法律适用法》有必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对涉外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予以相应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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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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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未成年人,儿童兵受到特别保护,但其难民地位仍然可因犯有严重的罪行而被认定为不适格.《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基本建立了可适用于界定儿童兵难民地位的国际法框架.联合国难民署在这一基础上向国际社会提供了实践模板,试图通过弹性解释平衡人权保护和安全利益两方面的需求,但这种妥协有其局限性.中国应在充分借鉴国际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本国需要制定具体的儿童兵难民政策,建构中国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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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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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现代女性逐渐和男性一样平等地参与社会分工.但目前女性在社会上多处于弱势地位,她们的人权保护应当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同时为了避免女性陷入"我是弱势群体你得让着我"等错误的世界观中,预防女性犯罪以及犯罪后的人权保护问题尤为重要,应从完善刑事诉讼方面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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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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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人权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现阶段公众对人权保护的不断关注,研究其应用现状有着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介绍了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的应用现状和问题,并详细阐述了如何从多个角度提高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的应用,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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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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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引发的针对我国及我国公民的歧视行为,由于传统国际人权法缺乏理论支撑、WHO和国际医疗卫生法的机制有局限,以及现行之争端解决及权利补救的机制存在空白,现有国际法无法作出有效的回应.鉴此,应通过专门界定"因疫情而引发的歧视行为"、丰富和完善国际医疗卫生法制、开发混合式权利救济途径等方式,从国际法的层面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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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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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道原则、区分原则、比例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体现出对于平民保护的重视.国际人道法虽然可以极大扩展平民的范围,但是在实际中存在模糊难以操作的状况.此外,国际人道法只是通过条约的形式来约束各个国家,不具有威慑力.改善国际人道法中对于平民的保护应加强立法建设,明确平民的概念内涵,修正"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构成要件;从在缔约国建立和完善国际人道法实施组织等三个方面完善实施机制,并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新型大规模杀伤武器防御技术及新型精确性战争技术或武器,促使国际人道法真正发挥其作用,更好地维护平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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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四林;
王贵贤
- 《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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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总的说来,人权问题主要应该从两个角度予以考察,一是人权的实质性内容,二是人权的程序性内容.毋庸置疑,人权的实质性内容是人权保护的基础,但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时代,人权的程序性内容更值得关注.博客、微博以及各种论坛等网络平台已经极大的丰富了人权保护的程序性内容.本文将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出发,分析当代信息技术对人权保护的革命性影响,并且认为,只有通过哈贝马斯的过程模型的检验,网络公共领域中的人权保护吁求才能够获得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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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恩凤
- 《北京师范大学第十届世界史研究生冬季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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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外学术界对于英国大宪章的评价研究日益深入,主要有人权说、议会说、宪政说等等观点.本文认为,大宪章是英国议会形成的驱动器.大宪章不仅使以前形同虚设的大会议开始向具有实权的议会过渡,也为英国议会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大宪章开了近代人权保护的先河,在世界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大宪章在英国宪政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为后来英国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大宪章固然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不可把大宪章神话化.大宪章不仅仅是一份文件,它更是一种精神,即宪政精神.所以,在评价大宪章时,更应该看重大宪章精神对当今世界的作用,并积极去发扬这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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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靖;
孔祥雨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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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原则,还对排除程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它标志着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基本法律层面的确立,它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对人权保护的一个标志性进步.本文首先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进程进行分析,然后从证据范围、主体及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对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及特点进行总结,最后论述了月眼派据排除规侧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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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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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了保证党的主张及时转化为国家意志,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依法推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由于《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试行)》)等未曾规定"留置",而《决定》又未明确其适用条件、实施程序等问题,以至于留置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作为一项新的特殊措施引起人们无限猜想与满腹疑惑.尽管这一"神秘"措施随着试点地区的监察实践不断从神秘模糊走向清晰公开.然因实施过程中的地方党委对此措施的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增添了认识上的难度与理解上的困惑.正在制定的《监察法》应当如何科学合理地规范留置调查措施?如何保障这一涉及到人身自由权利的措施与宪法规定的"尊重保障人权"不出现紧张关系,特别是如何防止其不被滥用,无疑成为理论讨论与立法关注的热点与焦点.本文从我国留置措施的立法规制出发,透过留置措施在实践中遇到的实施情况,对《监察法》制定中的留置措施性质、条件、程序、监督与救济等关键性问题予以探索, 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与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在适用度一项上具有类似性,因此安排留置措施在实体上需要考虑“双规”适用条件,同时也应当按照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要求进行规范,进而与刑事诉讼的逮捕措施保持衔接,实现办案程序的相互衔接以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对留置之所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因为它目前还是三个省试点采用的措施,将总结吸取‘双规’的经验教训,结合现实的反腐斗争的实际情况加以扬弃。”留置作为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活动所使用的带有人身强制的约束措施,监察委员会依照程序的规定可以适用此措施,但纪委查办违纪案件不可借监察委员会的名义适用留置。纪委对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组织谈话、约谈时,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时应当移交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只有案件进行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且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才能启动留置程序。同时,监察委员会应当确定或建立专门实施留置的机构,负责留置措施的执行,实行留置的决定与执行相分离的制度,不可基于效率而将决定、执行机构合二为一,使之失去应有制约功能,再次出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在程序安排上的质疑与话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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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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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了保证党的主张及时转化为国家意志,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依法推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由于《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试行)》)等未曾规定"留置",而《决定》又未明确其适用条件、实施程序等问题,以至于留置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作为一项新的特殊措施引起人们无限猜想与满腹疑惑.尽管这一"神秘"措施随着试点地区的监察实践不断从神秘模糊走向清晰公开.然因实施过程中的地方党委对此措施的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增添了认识上的难度与理解上的困惑.正在制定的《监察法》应当如何科学合理地规范留置调查措施?如何保障这一涉及到人身自由权利的措施与宪法规定的"尊重保障人权"不出现紧张关系,特别是如何防止其不被滥用,无疑成为理论讨论与立法关注的热点与焦点.本文从我国留置措施的立法规制出发,透过留置措施在实践中遇到的实施情况,对《监察法》制定中的留置措施性质、条件、程序、监督与救济等关键性问题予以探索, 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与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在适用度一项上具有类似性,因此安排留置措施在实体上需要考虑“双规”适用条件,同时也应当按照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要求进行规范,进而与刑事诉讼的逮捕措施保持衔接,实现办案程序的相互衔接以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对留置之所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因为它目前还是三个省试点采用的措施,将总结吸取‘双规’的经验教训,结合现实的反腐斗争的实际情况加以扬弃。”留置作为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活动所使用的带有人身强制的约束措施,监察委员会依照程序的规定可以适用此措施,但纪委查办违纪案件不可借监察委员会的名义适用留置。纪委对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组织谈话、约谈时,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时应当移交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只有案件进行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且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才能启动留置程序。同时,监察委员会应当确定或建立专门实施留置的机构,负责留置措施的执行,实行留置的决定与执行相分离的制度,不可基于效率而将决定、执行机构合二为一,使之失去应有制约功能,再次出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在程序安排上的质疑与话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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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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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了保证党的主张及时转化为国家意志,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依法推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由于《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试行)》)等未曾规定"留置",而《决定》又未明确其适用条件、实施程序等问题,以至于留置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作为一项新的特殊措施引起人们无限猜想与满腹疑惑.尽管这一"神秘"措施随着试点地区的监察实践不断从神秘模糊走向清晰公开.然因实施过程中的地方党委对此措施的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增添了认识上的难度与理解上的困惑.正在制定的《监察法》应当如何科学合理地规范留置调查措施?如何保障这一涉及到人身自由权利的措施与宪法规定的"尊重保障人权"不出现紧张关系,特别是如何防止其不被滥用,无疑成为理论讨论与立法关注的热点与焦点.本文从我国留置措施的立法规制出发,透过留置措施在实践中遇到的实施情况,对《监察法》制定中的留置措施性质、条件、程序、监督与救济等关键性问题予以探索, 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与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在适用度一项上具有类似性,因此安排留置措施在实体上需要考虑“双规”适用条件,同时也应当按照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要求进行规范,进而与刑事诉讼的逮捕措施保持衔接,实现办案程序的相互衔接以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对留置之所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因为它目前还是三个省试点采用的措施,将总结吸取‘双规’的经验教训,结合现实的反腐斗争的实际情况加以扬弃。”留置作为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活动所使用的带有人身强制的约束措施,监察委员会依照程序的规定可以适用此措施,但纪委查办违纪案件不可借监察委员会的名义适用留置。纪委对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组织谈话、约谈时,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时应当移交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只有案件进行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且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才能启动留置程序。同时,监察委员会应当确定或建立专门实施留置的机构,负责留置措施的执行,实行留置的决定与执行相分离的制度,不可基于效率而将决定、执行机构合二为一,使之失去应有制约功能,再次出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在程序安排上的质疑与话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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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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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了保证党的主张及时转化为国家意志,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依法推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由于《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试行)》)等未曾规定"留置",而《决定》又未明确其适用条件、实施程序等问题,以至于留置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作为一项新的特殊措施引起人们无限猜想与满腹疑惑.尽管这一"神秘"措施随着试点地区的监察实践不断从神秘模糊走向清晰公开.然因实施过程中的地方党委对此措施的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增添了认识上的难度与理解上的困惑.正在制定的《监察法》应当如何科学合理地规范留置调查措施?如何保障这一涉及到人身自由权利的措施与宪法规定的"尊重保障人权"不出现紧张关系,特别是如何防止其不被滥用,无疑成为理论讨论与立法关注的热点与焦点.本文从我国留置措施的立法规制出发,透过留置措施在实践中遇到的实施情况,对《监察法》制定中的留置措施性质、条件、程序、监督与救济等关键性问题予以探索, 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与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在适用度一项上具有类似性,因此安排留置措施在实体上需要考虑“双规”适用条件,同时也应当按照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要求进行规范,进而与刑事诉讼的逮捕措施保持衔接,实现办案程序的相互衔接以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对留置之所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因为它目前还是三个省试点采用的措施,将总结吸取‘双规’的经验教训,结合现实的反腐斗争的实际情况加以扬弃。”留置作为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活动所使用的带有人身强制的约束措施,监察委员会依照程序的规定可以适用此措施,但纪委查办违纪案件不可借监察委员会的名义适用留置。纪委对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组织谈话、约谈时,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时应当移交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只有案件进行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且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才能启动留置程序。同时,监察委员会应当确定或建立专门实施留置的机构,负责留置措施的执行,实行留置的决定与执行相分离的制度,不可基于效率而将决定、执行机构合二为一,使之失去应有制约功能,再次出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在程序安排上的质疑与话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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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依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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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意味着规则之治与程序正义.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逮捕制度突出表现为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摇摆不定".逮捕是我国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却长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导致刑事诉讼审前羁押普遍化和超期羁押等问题严重.不仅威胁着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如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使逮捕制度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形成良好的平衡,推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法治化和现代化是当下改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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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依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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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意味着规则之治与程序正义.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逮捕制度突出表现为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摇摆不定".逮捕是我国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却长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导致刑事诉讼审前羁押普遍化和超期羁押等问题严重.不仅威胁着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如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使逮捕制度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形成良好的平衡,推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法治化和现代化是当下改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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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华辰智控技术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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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生物识别认证的智能家居机器人权限管理系统,包括机器人本体,机器人本体连接有平顶帽,平顶帽设置有指纹扫描仪、密码输入器及显示屏,机器人本体两个眼球内分别设置有人脸识别摄像头和虹膜传感器,机器人本体鼻孔内设置有拾音器,机器人本体嘴部内设置有语音播放器,机器人本体还设置有机器人权限管理模组,机器人权限管理模组通过连线机构与机器人本体的控制系统信号连接,指纹扫描仪、密码输入器及显示屏、人脸识别摄像头、虹膜传感器、拾音器及语音播放器均与所述机器人权限管理模组信号连接。本发明可根据不同用户的生物特征开启不同的权限,避免部分人群开启误操作造成事故,从而提高了智能家居机器人的使用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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