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
遗失物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5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3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85篇;相关期刊313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与生活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遗失物的相关文献由625位作者贡献,包括华吉红、潘倩、周俊生等。
遗失物
-研究学者
- 华吉红
- 潘倩
- 周俊生
- 李满枝
- 郁龙
- 全永波
- 刘玉伟
- 刘耀东
- 周小雯
- 姜瑜
- 娄仲俊
- 孙千卉
- 张守波
- 张建
- 张树阳
- 张波
- 张翔
- 曹琴
- 曹路明
- 朱久兵
- 李梦尘
- 李逸岳
- 杨会
- 杨善长
- 杨景乔
- 杨来运
- 江旻哲
- 潘庸鲁
- 熊刚
- 王飞跃
- 田秋常
- 石景春
- 祝高峰
- 缪军
- 胡斌
- 董玉庭
- 蒋剑
- 谢小超
- 贾云飞
- 赵媛媛
- 赵金伟
- 辛贺
- 邓斌
- 邓晓庚
- 闫静
- 阿峻
- 陈文昊
- 陈鹏
- 韩莹
- 马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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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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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湖南长沙高铁保洁员甘女士在打扫车厢时,捡到了一枚价值万元的一克拉钻戒,上交之后却被保洁公司罚款五百元,理由是:交晚了。拾得他人遗失物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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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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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受益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对高度危险物尽到高度注意、安全管理和控制危险的义务,因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捡拾到来源不明的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主动报告、上缴有关国家机关,这既是法定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拾而不缴者,应当根据过错严重程度适当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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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在出租车上遗失了一部电脑,里面存有我公司很重要的商业资料,当我联系出租车司机向他表明电脑的重要性,希望他尽快返还时,司机却要求我支付5万元,否则不会将电脑返还给我请问司机的这种行为是否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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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在路上丢失了一部手机,当找到捡手机的人后却发现手机已经被他拿去转卖,联系买家归还时,买家却表示他是善意取得,拒绝向我归还手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可以追回手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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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买了一批鱼苗后遗忘在养殖市场,等到想起来时鱼苗已经不见了。因为这批鱼苗对我的生意特别重要,为寻回鱼苗,我就在本地多个微信群发布悬赏广告,过了一段时间拾得人根据悬赏广告将鱼苗送回给我,但同时对方也要求我支付他这段时间因保管鱼苗产生的相关费用,并要求我根据悬赏广告支付报酬请问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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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嵩;
王烁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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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路不拾遗、拾金不昧"本是中华民族历代相传的优秀品德,而在近日,来自浙江省湖州市的陆先生却因"拾金不昧"惹来事端,陆先生不禁苦恼,自己明明是做好人行好事,主动将遗失物归还失主,为何后续又会引发纠纷?本文将以该事件为切入点,从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出发,通过法律视角对该事件进行评析,以期让大家进一步认识"遗失物"背后隐藏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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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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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同时,刑法又规定了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就使得侵占罪在普法意识不高的我国处于极其尴尬的地位.一方面,侵占罪成为法定的犯罪,而另一方面,公诉机关无法接触到侵占罪,对侵占罪的概念有所模糊,因此可能将原本属于侵占罪的行为混淆定为别的罪名以便公诉.为了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本文从便于实务的角度出发,探索实务中如何对侵占罪中的财物进行认定,区分罪与非罪,以及其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罪的不同,尤其是认定方法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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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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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为民法学界争论和研究的重要焦点,对于深入了解我国遗失物的取得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深入剖析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对于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我国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但是条文规定的较为简洁,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较为有限.通过国内外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分析条文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可行性见解,以此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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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啟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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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法律制度愈发规范,完善法律制度能够保证社会公平性,促使社会变得更加和谐.法律制度完善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需要在不断实践过程中对不足之处进行补充.遗失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一直都是我国法学界重点研究的问题,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因为遗失物而造成的纠纷.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遗失物善意取得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处理一些纠纷的过程中也显得较为困难.由此可见,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进行深入研究十分重要.本文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从遗失物的概述入手,分析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不足,并且根据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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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宁
- 《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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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对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条文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分析,遗失物应当可以被善意取得.在买受人善意取得遗失物后,为平衡买受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了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是一种法定之债请求权,并不能优先于买受人所负担的其他请求权得到优先实现.针对该请求权设定的二年期限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因为起算点的不确定容易造成社会关系的不稳定,因此立法上有必要以遗失物遗失之日为起算点再设定一个最长期间,经过该期限遗失物权利人不能再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便固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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