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益
私益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6篇、相关期刊77种,包括甘肃行政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辽宁行政学院学报等;
私益的相关文献由87位作者贡献,包括吴东民、王海祥、椿桦等。
私益
-研究学者
- 吴东民
- 王海祥
- 椿桦
- 王青斌
- 吕晓彤
- 吴艳艳
- 周佑勇
- 杨科雄
- 江必新
- 王盛军
- 郑传东
- 郭俊芳
- 何郝炬
- 侯正煌1
- 傅敏
- 傅敏1
- 冯建平
- 刘正泉
- 司徒伟智
- 吕艳辉
- 周尚全
- 唐小兵
- 夏维
- 姜南
- 孙继承
- 宋敏
- 崔卓兰
- 巫家荣
- 张丛卓
- 徐七一
- 徐逢祺
- 戚建刚
- 戚道孟
- 敖双红
- 曾楠
- 曾继友
- 朱辉艳
- 李亮
- 李关胜
- 李可欣
- 李湘
- 李绍章
- 杨亚军
- 杨俊华
- 杨咪芳
- 林静洁
- 林鹏程1
- 毛颖颖
- 焦海洋1
-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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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关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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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绿色原则不应只是一种宣示性条款,应转化为物权编的具体规则,成为民事主体行使物权的行为规范。但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具体规则尚未体现绿色原则的要求,无法实现对私人环境利益的保护。基于物权制度保护私人财产的主要功能,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应以环境利益的私益化和生态价值的经济化为主要实现依据,达到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实现摆脱困境,保护私人环境利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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竇海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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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234條和第1235條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及其救濟,因與民法所秉持的私益認定及救消體系存在一定抵牾曾引發了諸多爭論。現在法典條文既定,理論研究轉向了適用细節的解釋,但在觀點上仍存諸多差異。與此同時,正在進行的生態環境法典编纂研究,其中也有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課題。寶際上,這兩條中對生態環境損害及救濟規定了什麼,在適用中是否需要更為細繳的内容.决定了生熊環境損害責任在《民法典》基礎上未來完善要展開的具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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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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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这既是对"绿色原则"要求的落实,又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举措.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引入,有助于实现对大规模生态环境侵权的救济,以及提升侵权机制应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效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应为故意,行为需具有违法性,损害结果应限于私益损害.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可进一步明确为: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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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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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除外责任具体内容的设计应考虑公益和私益的平衡,确保其在及时、有效分散与移转风险,削减社会管理成本的同时兼顾承保人、投保人、受害人三方的私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犯罪"的除外责任限定于"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不妥,保险公司不应为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将"环境污染犯罪""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的除外责任限定于"直接导致的损害"具有合理性.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犯罪"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应作限缩解释,使除外责任仅限于"致使第三者直接遭受的损害或生态环境损害",除纯粹经济损失外,其他参与救援中遭受的间接损失均可通过"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归入保险公司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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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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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侵害结果的多样性对应环境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模式.以公共利益与私益为理论基础划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过于理想化.在同一环境侵害造成公共利益与私益损害并存的情况下,这两类诉讼的并行运行导致诸多司法困境.环境民事公益和私益救济的融合应建立在诉的合并的基础之上,同时引入中间判决制度实现两类诉讼请求的分别裁判.这种诉讼构造是建立在既有的民事诉讼体系之上的,其有助于相关的环境民事纠纷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得以解决.然而,这种环境救济诉讼构造模式还需要更为详细的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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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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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与"私"的论争是贯穿利益问题的主线.政治认同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考察其变迁历程,归根结底离不开"公"与"私"之变的历史探究.揆诸东西方的"公"与"私"之变,大致呈现"私益充公"→"公益化私"→"公私确证"的变迁历程.考量政治认同在自我特性认可、他者世界归属、权力权威遵从向度的表征,得出政治认同相应呈现附魅与蛰伏→祛魅与虚妄→理性与自觉的存续形态.从"谁之认同"的主体性哲学视界澄明,可以得出,"自在的群体形态"→"自为的个体形态"→"自由的类形态"是其认同表征下相应主体样态的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