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8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67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5178篇;相关期刊450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等;破产重整的相关文献由85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世君、栾甫贵、丁燕等。
破产重整
-研究学者
- 张世君
- 栾甫贵
- 丁燕
- 王欣新
- 齐明
- 尹秀超
- 胡利玲
- 陈英
- 刘玉民
- 刘诚
- 张思明
- 王忠波
- 王永东
- 贺丹
- 韩长印
- 丁一鹤
- 丁林
- 万良勇
- 严学锋
- 乐斌旺
- 于春露
- 余艺
- 俞蔚
- 冉文江
- 刘志军
- 刘沂江
- 刘源
- 刘潇龙
- 刘玉莲
- 刘红
- 刘茁
- 原诗萌
- 叶明丽
- 叶炳坤
- 吕江涛
- 周子元
- 周子旋
- 周洪荣
- 周海岭
- 唐卫华
- 孙红丽
- 宋清华
- 尹业君
- 左一凡
- 张俊果
- 张勇健
- 张善斌
- 张建军
- 张建文
- 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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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
黄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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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利益平衡和公共利益考察的视角出发,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限制银行担保债权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在我国破产法修订当下,立法仍存在对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暂停行使范围不明、自动中止条款过于僵化、自动中止与恢复的程序性条款缺位以及担保物估值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使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得到有效保障。对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如美国破产重整程序在权利中止、估值、保障等方面的成熟机制,在我国破产法中进一步细化自动中止及其救济条款,明确自动中止适用的“为重整必需”条件,并增设“充分保护”为兜底条款,合理分配债权债务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同时设置合理审限;确立“谈判估值方法为主,谈判与第三人中立评估相结合为辅”的担保财产估值机制与信用投标权,并着力搭建以银行担保债权人为主导的发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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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小杰;
高超民;
邢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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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重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但破产重整也是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的上市公司走向新生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债务重整和资产重组两个环节,在法院受理时需要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无异议函,部分上市公司由于未取得无异议函而未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那么,上市公司如何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无异议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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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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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问题企业破产重整是业界和学术界的热点研究问题。本文从共同治理理论出发并结合实践,总结归纳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介入破产重整领域的五种模式。其中,传统模式包括收购归集不良债权介入模式、共益债务介入模式和破产投资介入模式;创新模式包括受托清偿介入模式和预重整阶段介入模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运用不同介入模式过程中,应增强与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合作,预判各类风险并夯实尽调工作;努力争取破产管理人身份,积极联合优质产业投资者作为重整投资人,盘活破产重整企业低效无效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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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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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人的组织和行为直接涉及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再处于正常的持续经营状态而进入破产重整状态时,《企业破产法》则提供了相关的重整活动规则。从法条法理的辩析而言,处于重整状态下的企业与正常经营的企业,其法人治理、会计假设、业务核算等都显示出不同的导向和结果。文章在对比分析相关法条法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司破产重整框架下的法理特色与会计核算特殊性,从而提出专设重整会计主体(SPE),通过这种“平台”或“通道”来承载债务人企业重整企业的资产接收与处置、负债接受与兑现,以及重整活动的损益。文章构建了“接管建账——资产处置——债务清偿——损益结算——归还关账”的基本核算环节,对破产重整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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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琪沛;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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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信息化时代,企业为应对时代发展,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但在竞争白热化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经营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资不抵债、破产等问题。因此企业做出相应的制度改革和安排成为解决这一危机的关键。破产重整作为一种“速效救心丸”给企业提供了一次涅槃重生的机会,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选择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的破产重整事件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破产重整的原因,从不同视角对华晨集团此次破产重整事件的利弊进行分析;最后基于前文的分析和总结,提出由“破”转为“产”的相关建议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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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闻2地素时尚有意收购寺库公司。求证:不属实。近日,有投资者向地素时尚(603587)提问:“有传闻贵公司将要收购寺库公司,贵司董事马艺芯也曾经在该公司担任过重要职务,请问是否属实?”对此,地素时尚进行了否认。地素时尚回复称,该传闻不属实。被称为国内“奢侈品电商第一股”的美股上市公司寺库集团(SECO)于今年年初曾被传申请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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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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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重整优先规则对于实现破产重整程序中各利益相关者权益平衡至关重要。在具体案件的重整实践中,某些根据破产法规则排序在后位的利益相关者会得到比清偿顺位在先的利益相关者更为优先的权益安排。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特征,公共政策考量、重整价值估值难题与重整中的控制权争夺是产生这种突破的因素。法律应对此作出回应,增加优先权调整的规则,为司法裁量提供参照,从而达到重整法律规则在效率和公平方面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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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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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的决策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破产重整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会威胁到破产重整目的的实现。信息披露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虽然我国《证券法》规定了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规则,但适用主体具有局限性,无法涵盖所有类型的企业,故无法替代破产法上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地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立法经验,通过实现多元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全方位的信息披露制内容,细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完我国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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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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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面临各种各样的营业风险,破产重整成为解决企业危机的有效手段,注册会计师逐渐显示出其在企业破产重整项目中的显著优势。文章基于破产重整的特点,分析破产重整中对注册会计师能力的要求,以《破产法》为依托,总结出在破产重整中,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担任管理人、实施清产核资审计、开展管理人财务咨询、外部投资者并购财务咨询、债务人重组财务咨询、不良资产收购处置财税咨询等服务实现业务创新,并简述破产重整的成效和启示,旨在为相关从业者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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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
- 《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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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市场经济时代,商业信用危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腾飞的重大障碍.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不同于常态下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由于其信息的极不对称性、"壳"资源的稀缺性,常常引发大量证券违法交易,侵犯投资者利益,破坏金融秩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此构成各国重整立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对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问题的关注较晚,对于如何规制因破产重整引发的违法交易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实务界亦难成定论.本文欲选取沪市深市一些破产重整中发生违法披露的公司为代表,从信息披露的时机、范围、监管等方面剖析我国法律制度的现状,最终落脚于寻求法律上的利益平衡点,既维护好投资者利益也要促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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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太仁;
黄睿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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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第一顺序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条文本身并不存在歧义.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性强、地域性强,相关规定分散,加之职工可能因破产或重整而丧失生活来源,生存权面临着挑战,因此,在确定职工安置补偿方案时,常常引发争议,成为破产案件处理的难点.其中,又以国有企业的情况最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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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秀超
-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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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国政府增发4万亿元人民币的货币政策刺激了新一轮基础投资建设,但也进一步推高了中国房地产市场价格指数,掩盖了房地产企业日益严重的行业危机.2012年中国房地产市场危机从江浙一带开始显现,并迅速传导到内蒙古,陕西甚至中国东北等地,中国房地产企业破产现象已经由单一案例衍变为行业现象.分析了律师在处理中国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律师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要准确把握房地产企业的重整价值,律师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要注意全面组建管理人团队,律师处理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要坚持收缴企业原有公章。同时要调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和在建工程,已售房产,应收房款等,责成房地产企业安排好行政、财务、工程、预算、工地等部门部分人员作为留守人员,要求留守人员在破产重整期间配合管理人工作,做到资产不流失。律师处理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要大胆请求否定受理重整前后突击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律师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要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内部职工集资款问题,律师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注意保护中小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