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39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6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2474篇;相关期刊275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华北电力大学第五届研究生学术交流年会、2016中国房地产估价年会等;委托合同的相关文献由392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利明、王增勤、胡林龙等。
委托合同
-研究学者
- 王利明
- 王增勤
- 胡林龙
- 马志
- 何红锋
- 卢炼
- 吕鑫玲
- 吴通俊
- 唐晋伟
- 姚黎黎
- 宋超
- 居永和
- 崔起凡
- 张兆利
- 张小雷
- 张桂春
- 张谷
- 张象明
- 柏立团
- 段宝林
- 江平
- 王晓芹
- 章法
- 袁智亮
- 陆晨方
- 陈诚
- 高富平
- 高旭男
- 高景芳
- 鲍伊帆
- 黄舒扬
- 一润
- 乔安丽
- 于新疆
- 于海英
- 于海英1
- 仲伟珩
- 任兆祥
- 伟
- 何丹
- 何静
- 余承文
- 侯圣和
- 俞子森
- 俞祺
- 倪学伟
- 倪益民
- 冯凯
- 冯大同
-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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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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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933条对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作了不同划分,是对任意解除权行使的间接限制,双方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也是限制方式之一。承认有偿委托合同意定抛弃任意解除权有效,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从法理层面而言,任意解除权属于权益,这种权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就解释论层面而言,有偿委托合同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属于格式条款。通常有偿委托一方为民事主体、另一方为商事主体,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的,此条款一般为无效;有偿委托双方均为商事主体,此条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反公序良俗。有偿委托合同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能够阻却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一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后承担违约责任。就立法论层面而言,由于商事委托多是经济性的托付,重信誉和经营能力,所以商事委托合同不宜规定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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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韶;
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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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委托关系的构建是商事代理关系的重要前提,现行《民法典》第933条调整了《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则,但仍存在商事委托中任意解除权适用范围不明、法院对约定抛弃解除权的内容效力判定不一,以及合同终止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清等问题。为此,完善商事代理中委托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则成为一种现实需求。区分民商事委托合同下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承认双方约定抛弃解除权的效力、允许可得利益的赔偿请求,以及发挥合同意思自治弥补法律缺位等应是可行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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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11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危房经翻建、重建可申请加装电梯根据《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危险住房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应由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与危险房屋所在地区属国有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区属国有公司作为危险住房处置工作实施主体。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可由企事业单位作为危险住房处置工作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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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晶;
裴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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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针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根据有偿、无偿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未就特殊类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作出限制,亦未表明当事人放弃解除权的约定是否有效。解释上应区分民事委托与商事委托、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就特殊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作出目的性限缩,并分别确认各类委托合同放弃特约的效力。民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不应受到限制,但商事委托合同不得任意解除,即便是商事无偿委托合同也不得解除。商事委托合同中的放弃特约有效,有偿民事委托放弃特约为有效;无偿民事委托放弃特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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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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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托租赁合同纠纷频现商业地产,司法实务中对委托租赁合同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类案不相鉴。其裁判分歧主要在于对委托租赁合同定性有租赁合同说、委托合同说和非典型合同说三种观点,对前两种观点进行功能主义视角的检视与批判,拟采非典型合同中的混合合同证成委托租赁中的给付关系,进而推知委托租赁合同为混合合同中的类型联合合同。《民法典》对混合合同适用第467条的参照规则,委托租赁合同可参照适用最相似的合同即类型联合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依结合说可知委托租赁合同法律适用分两步走,其一,房屋交付、租金给付采用租赁的规定,商铺经营、收益分配采用委托的规定;其二,租赁与委托之法律效果相冲突时,适用委托合同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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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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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问世以来,对其的法律属性并未予以明确,资管新规颁布前,学界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主要是基于对保本、非保本理财的分类而进行的,资管新规颁布后保本理财不再属于银行理财范畴,在过渡期内明确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显得尤为必要。文章从监管当局对理财产品的定义及分类入手,对学界持有的委托代理关系说、信托关系说、合同关系说进行评析,并结合法院判例,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界定为“由委托代理合同、信托合同、行纪合同的部分特征耦合而成的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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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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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某小区使用的电梯由A房地产公司建设并以A房地产公司为使用单位办理了使用登记证,该小区物业及电梯委托B物业公司管理,委托合同中未明确电梯管理责任,但实际日常管理由B物业公司负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为B物业公司管理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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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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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系于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是中介合同还是委托合同,进而确定可得类推适用的规范.这一定性的关键在于保险经纪合同所约定的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和业务范围.相关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经纪人的义务属于根据保险经纪人的特殊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都有进一步予以解释和完善的空间,即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有关适当性义务的规范并不适用于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推荐非投资型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应向投保人披露其收费标准且禁止保险经纪人获取额外收益的管制措施应予变通;保险经纪人不能从代收的保险费中先行扣抵佣金;保险经纪人违反了其所负的报告重要信息的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对义务的强度分类来说,保险经纪人的义务在性质上应评价为适当性义务,且为一般原则;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行为致使保险消费者产生了高度信赖时,保险经纪人应秉持善意,例外负有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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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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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也是一种民事活动,鉴定机构在《民法典》具有非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相关办案机构与鉴定机构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分编及委托合同章的规定,同时也要遵守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双方的约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开展鉴定活动,鉴定项目和内容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鉴定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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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少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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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典》时代,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越发凸显,主要体现于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我国《保险法》中针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做出了相应解释,但仍有较多的完善空间,因此文章主要围绕《民法典》时代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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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煜
- 《2016中国房地产估价年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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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颁布实施后,势必导致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出现新情况,需要从法的角度不断审视,特别是对以往做法的总结和完善.法律是行为的准绳,合同是行为的规范.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是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要件之一,估价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贯穿其中.本文就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问题进行探讨和法理梳理,以便更好的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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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学伟
- 《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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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无船承运人制度后,货运代理的身份愈加扑朔迷离.正确识别货运代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货代业务的规范操作,且对有关理论研究亦有促进.当事人之间合同的名称与内容、是否签发提单、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是识别货运代理的重要标准.货运代理合同是货运代理为货方提供海上货物运输相关服务的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的一种形式.货运代理是约定俗成的称谓,将货运代理合同改称为货运委托合同,可能更切合其法律属性.货运代理有收取约定报酬、留置相应货物或提单、转委托等权利,同时应承担交付单据、货损赔偿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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