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商业利用

商业利用

商业利用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9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298416篇;相关期刊61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法学论坛、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三届设计教育高层论坛、2013中国城市规划年会、第二届中国湿地文化节暨亚洲湿地论坛等;商业利用的相关文献由88位作者贡献,包括于晓、张鑫、伍向东等。

商业利用—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9 占比:0.02%

会议论文>

论文:6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298416 占比:99.97%

总计:298491篇

商业利用—发文趋势图

商业利用

-研究学者

  • 于晓
  • 张鑫
  • 伍向东
  • 叶敏
  • 张琳琳
  • 徐旭
  • 李威
  • 李林启
  • 王亚楠
  • 王勉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方志伟; 王建文
    • 摘要: 个人信息作为数据要素的组成颗粒在规模化的商业利用中爆发出巨大经济价值,但也产生信息主体、企业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既有理论主要通过赋予个人信息财产权或个人信息社会控制等路径平衡各方利益冲突,但却可能阻滞数据流通或忽视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根本特性。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混同是造成理论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明确个人信息处理一般规则及处理过程中的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在数据红利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未来应在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的制度前提下,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与使用方式,明确个人数据的权属及商业流通规则,从而实现个人信息商业利用中的多方利益平衡。
    • 王亚楠; 张琳琳
    • 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引发了人们对人脸信息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人脸信息被用于商业领域后,商业主体利用人脸信息可能会侵犯个人权利。人脸信息作为最敏感乃至最重要的个人信息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脸信息在商业利用中的权益保护在立法上具有正当性。我国保护人脸信息的相关法律存在无专门保护条款、人脸信息主体无明确权利、未设置统一保护机关和缺乏有效侵权救济机制等问题,需要在《民法典》中制定专门保护条款、构建人脸信息主体权利体系、设置统一保护机关和完善侵权救济机制,以有效保护人脸信息权益。
    • 王亚楠; 张琳琳
    • 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引发了人们对人脸信息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人脸信息被用于商业领域后,商业主体利用人脸信息可能会侵犯个人权利.人脸信息作为最敏感乃至最重要的个人信息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脸信息在商业利用中的权益保护在立法上具有正当性.我国保护人脸信息的相关法律存在无专门保护条款、人脸信息主体无明确权利、未设置统一保护机关和缺乏有效侵权救济机制等问题,需要在《民法典》中制定专门保护条款、构建人脸信息主体权利体系、设置统一保护机关和完善侵权救济机制,以有效保护人脸信息权益.
    • 陆海娜; 赵赓
    • 摘要: 随着生物识别技术在商业领域迅速推广,其伦理风险和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但我国法律对生物识别信息商业利用的规范存在严重不足。目前,美国共有三个州通过了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专门立法,并采取了不同进路,其各自的优点和缺陷及不同的实践效果都对我国颇具参考意义。伊利诺伊州通过了《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对生物识别信息采用严格的保护标准;德克萨斯州通过了内容非常相似的《生物特征符获取或使用法》。这两个州采取了严格保护的进路。但是,过于严格的保护产生了限制表达自由、阻碍信息利用的问题。华盛顿州的《生物识别隐私法》则采取了对商业利用比较友好的进路,但存在着对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不足的风险。美国法的经验反映了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一定的公共性特征。我国在立法时,需充分考虑到生物识别信息的双重属性,既要保护好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也要照顾到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公共性以及正当的商业利用需求。本文建议可以通过完善信息区分、场景化行为主义规制以及公私结合的救济途径来实现对生物识别信息双重属性的兼顾。
    • 郭如愿
    • 摘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无力阻却个人信息的流转,数据企业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顺应了分享型经济发展共识.个人信息财产权理论旨在强化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实现个人信息的个人财产权益.然而,个人信息财产权理论在逻辑上难以自恰,主张的财产权益分配模式不利于信息产业发展,且不易于维护个人人格权益.个人信息实质体现着人格利益,形式是人格利益载体,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对象是人格利益载体而非人格利益.在“商业利用”与“人格保护”利益冲突、协商中合理分类个人信息,妥切安排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是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商业利用之道.
    • 易莉
    • 摘要: 个人信息是具有个体识别性的符号总和,是自然人社会关系的折射和缩影,它承载着主体人格独立、尊严和自由等利益,是一种重要的人格要素.然而,随着大数据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部分人格要素逐渐独立于主体而存在,具有了财产属性,个人信息蕴含的商业价值被充分挖掘.通过构建个人信息流动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机制,在对方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有限许可他人合理利用部分个人信息,促使信息主体对人格权益所体现的伦理价值进行控制和支配,可以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主体因利益减损而成为信息产业利益链条的末端.
    • 周亮; 刘剑锋
    • 摘要: 商业资源中环境资源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年来缺少合理利用导致大量资源浪费,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研究了环境资源商业合理利用的有效手段,分析了从众心理在其中的应用.建立从众心理——环境资源理论模型,模型中自变量为不同时期投资者对环境资源的投资力度,因变量为环境资源的利用率.实证研究表明:在对其他一系列自变量进行控制后,投资者的投资力度对环境资源的利用率有很大影响,投资人越多、投资力度越大,环境资源利用率越高.
    • 于晓
    • 摘要: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产生的是财产利益,目前我国民事立法缺失这方面的规定.国外对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已经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两种模式,即美国的设权模式和德国的扩权模式.我国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应立足本国实际,借鉴美国设权模式的有益经验,就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的权利本体制度、权利许可制度、权利流转制度和权利保护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 叶敏
    • 摘要: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学界已基本形成共识,但信息的收集与利用者也应享有基于自身的劳动与智力付出而形成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并不必然带来个体权益的损害,两者可以产生双赢的效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认识到从单个主体角度进行信息保护的局限,将立法规制的重点放到信息利用行为上来.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应减少对"同意规则"的倚重,强调对个人信息的去身份化处理与审慎利用,通过知识产权、人格权、债权、民事责任等规则的设计互相配合,实现信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
    • 秦醒醒
    • 摘要: 传统民法一般认为人格权是以人格为内容的权利,其保护客体是体现人的尊严的精神利益,而该精神利益因不具财产的属性,故而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是,在实践中,大量名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未经允许被运用于商业活动中,其为不法侵权人带来大笔财富,然而按照传统理论,权利被侵害人却不能名正言顺地要求返还与其不法得利相当的财产.文章以案例反映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保护现状,分析其性质和被非法利用的赔偿标准,提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保护的是相对于精神性权益而言的财产性权益,该权利的创设能够很好地解决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问题.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