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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1年内共计44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学、伦理学(道德哲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44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254篇;相关期刊231种,包括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看世界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2009年生命法学伦理研究与教学研讨会、全国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同性婚姻的相关文献由422位作者贡献,包括周宏璐、何东平、刘炬等。

同性婚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44 占比:26.09%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24%

专利文献>

论文:1254 占比:73.68%

总计:1702篇

同性婚姻—发文趋势图

同性婚姻

-研究学者

  • 周宏璐
  • 何东平
  • 刘炬
  • 刘鎏
  • 申晨
  • 袁发强
  • 陈一滴
  • 严鸿基
  • 何剑
  • 何坦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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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毛弈友; 舒艺舟; 田尧; 卢叶; 李晗瑜; 刘莲; 刘晓珍; 刘艳红; 刘紫艳; 马景冲; 牟越丽
    • 摘要: 目的 了解当代重庆市在校大学生对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认知与态度,分析影响大学生情感倾向的内外因素,为开展大学生性心理健康教育和婚恋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性爱观与婚恋观等提供依据.方法 选取2019年4月重庆市大学城3所本科高校和3所专科高校(均为非医学院校,各50名)及2019年5月重庆市大学城1所本科医学院校(227名)的在校大学生作为研究对象.采用网络调查与线下调查,并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认知上,大学生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认知水平总体较低,互联网是主要了解途径,传统观念被认为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最大阻力;态度上,总体偏向积极,支持程度存在感情距离差异,性别、院校和专业是重要影响因素.结论 应当提升大学生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认知水平,正确引导大学生审视自身对同性婚姻及性少数群体的态度.
    • 许瀛彪
    • 摘要: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同性结合态度悬殊不一,从完全施加打击到全面予以保护的谱系中,我国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三法域落入中间区域,而台湾地区正朝加强保护的方向过渡.同性结合是否构成违法、应否进行立法保护及是否赋予婚姻权利,实质蕴含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序良俗标准有所迥异.尊重同性恋现象、尊重同性结合者权益以及尊重多元成家趋势,我国台湾地区选择修法.然而修法同时,传统伦常应被尊重,市民社会多数人生活方式应被尊重,民法概念及体系价值应被尊重.在尊重与被尊重之间,同性婚姻不宜一次性进入台湾地区"民法",立"同性伴侣法"乃是我国台湾地区保护同性结合权益的一个理想选项.对台湾地区修法争议的考察,是我国其他三法域思考同性结合利益保护问题的窗口.
    • 于珂
    • 摘要: 当代中国,同性恋群体仍面临沉重的枷锁。尽管非罪化非病化已经实现,社会主流观念还是难以接受这个群体,但同性恋群体自身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却不能被忽视。对于这种困境,法律不应该是毫无作为的。文章从同性恋庞大基数和严峻的现实问题论证同性婚姻必要性和正当性,而后比较参考域外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婚姻式立法为时过早,契约式立法亦不符合我国国情。采取民事伴侣式立法模式,既能保障同性恋群体的权益和解决社会问题,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传统婚姻,减少民众反对。
    • 摘要: 荷兰:为“王室同性婚姻”开绿灯近日,“荷兰首相给王室同性婚姻‘开了绿灯’”,多家欧洲媒体均报道了这则新闻,荷兰首相吕特也明确表示,荷兰王位继承人有权与同性结婚,且不必为此放弃继承王位的权利。早在2001年,荷兰就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 刘元元
    • 摘要: 为实现人才强国战略,吸引高层次人才,我国通过一系列的举措,逐步建立和完善永久居留制度.作为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必要手段,"夫妻团聚"是申请永久居留的情形之一,且实践中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作为申请永久居留证的前置条件,配偶的"婚姻证明"需要得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由于我国实体法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比较保守,目前我国尚无认证同性婚姻的先例,认证机构多以"与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为由拒绝.我国设立永久居留制度的目标在于吸引外国高层次人才,对申请永久居留的同性婚姻证明一律拒绝领事认证,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这一目标.因此,为实现新目标,与之配套的领事认证制度亦应有所创新,应当区分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同性婚姻,尔后决定是否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领事认证,避免滥用公共秩序保留.
    • 杨诗鉴
    • 摘要: 当今世界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同性婚姻的效力,因此在国际经济文化交往中,涉外同性婚姻关系相关问题很有可能是中国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避免不了的.但中国目前没有对同性婚姻有关问题的规定,解决涉外同性婚姻关系效力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尚处于学者的讨论之中.在此情况下,一概使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否认涉外同性婚姻关系效力略有不妥,可能会在该领域限制中国对外交往的发展,使中国与国际社会脱轨.因此,在处理涉外同性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上,应以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正确理解为基础,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类推适用现有法律或运用最密切原则,是目前立法下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法.
    • 杨诗鉴
    • 摘要: 当今世界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同性婚姻的效力,因此在国际经济文化交往中,涉外同性婚姻关系相关问题很有可能是中国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避免不了的。但中国目前没有对同性婚姻有关问题的规定,解决涉外同性婚姻关系效力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尚处于学者的讨论之中。在此情况下,一概使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否认涉外同性婚姻关系效力略有不妥,可能会在该领域限制中国对外交往的发展,使中国与国际社会脱轨。因此,在处理涉外同性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上,应以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正确理解为基础,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类推适用现有法律或运用最密切原则,是目前立法下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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