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微腐败”是妨碍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因素。农村“微腐败”发生领域相对集中,主要体现在征地拆迁、精准扶贫、村级公共资金、国家专项补贴、救济救助、乡村小型工程等领域,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农村“微腐败”主要表现为乡村干部“一把手”成为主要涉案群体,涉案金额普遍不大,单个乡村干部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案发领域相对集中,公共资金成为主要侵害对象,腐败手段相对单一,共同作案是主要腐败形式,涉案罪名相对集中,涉案处罚相对较轻,等等。农村“微腐败”发生的原因主要为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不力,基层党政职能部门监督不严,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缺陷,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不健全,乡村干部待遇偏低,等等。治理农村“微腐败”,要从完善乡村管党治党制度体系、提升管党治党能力入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实现三者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全面提升防治腐败的整体效能。具体地说,就是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创新基层治理,健全“不能腐”的制度体系;加强教育管理,增强“不想腐”的政治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