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法庭存在"司法三难困局"。创设国际法庭的国家和为国际法庭工作的法官必须在司法独立——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判案件的自由、司法责任制——尤为突出的是在重新任命和改选法官的过程中对国际法庭审判权的结构性制衡,以及司法透明度——识别法官个人立场的机制(例如通过个人意见和异议意见)这三个核心价值之间做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权衡取舍,即这三个价值中至多只有两个能够同时最大化。本文通过对主要国际法庭现任和前任法官的采访,揭示了司法三难困局的内在逻辑,并追溯了这种逻辑在国际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欧洲联盟法院和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设计和运作中的不同呈现方式。司法三难困局并不试图规定一种"理想的"法院设计,而是提供一个框架以供国际行为体理解国际法庭面临的不可避免的权衡,从而确保在审慎且充分理解其意涵的基础上有所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