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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徐州
  • 出版时间: 2012-10

主办单位:江苏省法学会

会议文集: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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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结合本院2003年至2010年办理的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发现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新金融新产品和新金融业务被不断推出,并经常被不法分子借用,发展为新类型的非法金融活动.如地下金融期货、非法证券咨询、非法发放高利贷等形形色色的非法金融活动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并影响社会稳定.常见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件有非法集资、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股权、地下金融期货交易、非法经营证券咨询业务等犯罪形态。rn 此类案件形态各异,分属于银行、证券、期货、外汇等各个金融领域,表面上并无相同之处,但在刑事违法性层面却具有共同的行为特征,以牟取不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市场准入制度、欺诈(诈骗)行为普遍、针对不特定公众。预防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案件建议依靠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和金融机构营网点双重防控,建立由下而上的防范体制,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建立完善与经济改革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者的培训与学习,提高执法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投资风险意识、重视受害人诉求,尝试新的和解途径,增加被害人救济渠道。
  • 摘要:备受世人关注的"保荐人内交易第一案"——中信证券高管、保荐人谢某及其妻安某内幕交易案,于2011年10月25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浦东法院于11月28日开庭审理,并于2012年1月6日做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均以内幕交易罪获刑.此案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存在争议: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关于内幕信息的认定。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衔接?rn 内幕信息的构成特征之一应为真实性而非确定性。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点应结合个案实质判断。内幕信息的公开应以形式公布并考虑必要的消解时间。相较于证券犯罪查处,证券行政执法相关案例更充实、规范依据也更丰富。rn 鉴于这类案件的专业门槛较高,司法机关查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大量参考甚至是依据了行政机关的规章、规定及认定结论,但其中涉及的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和转换闯题值得关注:正监会的认定函应属于书证而非鉴定结论。《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不宜直接适用于司法程序。今后的司法实践应淡化“价格敏感期”的概念,而以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等概念取代之。
  • 摘要:从上海银监局提供的以上数据来看,在上海地区,银行类金融消费着在维权内容上主要集中在信用卡、存贷款、银行收费、代理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等方面,并以信用卡纠纷为最为集中;在投诉途径上,消费者主要以电话信访为主,信件和来访为辅。rn 目前我国对银行消费者的投诉管理机构及相关制度主要由金融机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专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四部分构成。金融消费者的非诉讼救济方式和救济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方面的角色、金融消费者投诉途径的信息公开要求等进行了比较。改善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制度建议金融机构应及时建立并公布制定的投诉管理制度、银行业自律组织应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消费者投诉要求。从上海开始试点构建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利用网络、媒体等公开渠道推动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教育工作。
  •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不少地区滋生了专门组织非法发放贷款的职业团伙,这些团伙成员为获取高额利息,向涉赌人员发放贷款,或者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向其发放高利贷,以此为业,还往往伴随着暴力讨债等,诱发了多种违法犯罪.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是否应介入此类高利贷行为,以及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存在较大争议.rn 所谓民间个人借贷,是指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人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入一般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rn 涉赌型高利贷行为是指放贷人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吸收资金后,以发放高利贷为业,以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涉赌人员发放贷款,或者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向其发放高利贷,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则组织专人或雇佣打手等从事暴力、恐吓、威胁等违法讨债的行为。rn 对于涉赌型高利贷行为是否可以作为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持赞同意见,理由如下:涉赌型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涉赌型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属于合法范畴内的扩大解释、涉赌型高利贷行为适用非法经营罪之立法完善。
  • 摘要:私募股权融资是相对于首次公开募股(IPO)和再融资等公开市场融资而言的,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股权资本.通常由私募基金发行,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他们与发行者往往具有特定关系,募集到的资金主要投向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房地产、外汇、艺术品、高科技等高风险领域.,鉴于良好的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没有固定的模式,江苏在建设地方金融中心的过程中,必须深入研究各地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变动的动因、实质、趋势和影响,进行必要的立法创新,在调研制定《江苏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对下列内容做出详细规定:rn 其一,基金的基本宗旨。明确基金投资活动遵循的原则、运作方式;基金的财产和债务与基金当事人的关系;从业人员的资格规定;基金活动的监管以及同业协会的作用;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以及核准程序;管理人重大事项的批准程序;从业人员的禁入规定;基金管理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审核程序等。rn 其二,基金运作和基金资金的筹集。明确私募股权融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合适投资人的资格、投资范围、税收优惠、运作原则、监管规范的具体规定。同时,规定鼓励养老金、保险基金、银行资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原则、监管规范,规范鼓励民间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渠道和保障、税收优惠原则等。rn 其三,股权交易的法规。规定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要以公开的市场方式进行,禁止私下、幕后交易,并规定不进场交易应承担的责任等,使股权交易有法可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根据江苏的实际情况,制定股权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定,对股权交易要从立项申请到完成股权交割等交易裎序和步骤逐步进行规范。
  • 摘要: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R.J.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ow)提出了著名的"金融自由化"理论,放贷人在世界范围内的组织形式与体系结构日趋多元化、层次化,蓬勃发展、形态各异的商业放贷行为成为现代各国尤其是众多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金融发展的重要实践.rn 我国非吸储类放贷人完整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市场准入的门槛设置过高、监管制度针对性有待加强、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制度。除上述四个主要方面以外,我国现行的非吸储类放贷人法律制度还缺少有关放贷人组织的内部治理与自律监管方面的重要内容,担保、信用、财税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也亟须系统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均使得大量的商业放贷行为无规可循。域外各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的非吸储类放贷人法律制度,既有暗相契合的共性规律,也有异态纷呈的差别内容。域外非吸储类放贷人法律制度启示我国要立足国情合理构建放贷人法律制度体系、适当降低准入门槛以回应经济发展需求、针对不同层次放贷人进行差异化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放贷人市场退出机制。
  • 摘要:金融作为市场经济的中枢神经系统,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是否安全有序,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稳定和谐.特别是我国金融业正处于市场新兴阶段,伴随着金融创新与制度转轨,所面临的风险环境日益复杂. 在传统金融领域,金融机构存在高风险放贷、掩盖借款人逾期信息、对担保信息审查不严、增收放贷费用等违规操作行为,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银根紧缩背景下的传统金融受限,推动了民间金融的市场繁荣,然而与市场繁荣相伴而生的风险失控,又通过对融资企业的作用力,反向危及了传统金融的安全。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金融秩序建议构筑行政与司法互动衔接的双重监管机制。行政层面: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市场信用,构建规范稳健便捷严格的金融体系。司法层面:立足审判职能、延伸社会管理,强化司法审查、司法强制、司法服务、司法宣传对金融市场的规范治理与风险预警。
  • 摘要:民间融资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已经成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其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巨大的份额,在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对民间融资长期来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但由于对民间融资尚缺乏系统性的监管设计,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民间融资处于隐蔽性、分散性状态,导致国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现实需要,怎样使民间融资合法化、阳光化和规范化成为国内民间融资研究的热点和基点,如何有效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rn 民间融资本身是一种以货币资金标的私人交易的中性行为,但由于选择的交易对象、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不同,履行的程序和采取的交易手段不同,有些民间融资符合合法属性,有些符合非法、违法属性,因此,民间融资概念中应当包含可能出现的非法融资形式,只有符合规范要求的民间融资才是合法受保护的。民间融资存在主管机关缺位、信息监测体系缺乏、放债组织规范欠缺、融资服务中介或“金融掮客”缺乏管理等问题。rn 面对目前民间融资规模巨大、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国家调整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民间融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确立,建立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民间融资备案制度,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民间融资预警干预机制,规范民间融资放债组织与融资广告,推进民间融资阳光化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与引导民间融资资金流向,打击非法集资与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等等一系列措施的采取,尤其是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的落实,民间融资的规范化与阳光化是可以期待的。
  •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日渐增多,特别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频发.此类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危害后果严重,在金融危机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下,其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破坏性更呈放大效应.概括而言,刑事政策是国家在特定社会背景下,针对犯罪活动所作出的评价和策略。刑事政策是一种国家权力支配下的公共政策,是专门作为社会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必要的手段,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n 我国处理经济犯罪的主流基调是从严打击,倾向于制订应急性的刑事法规来应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针对遏制集资犯罪活动,树立什么样的刑事政策理念,采取何种刑事政策定位,是有效遏制、预防集资类犯罪的关键。当前我国集资类犯罪刑事政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完善:转变重刑主义的理念,确立社会综合治理的定位。采取适度的轻刑化政策。采取以预防为主的刑事政策。建立健全综合性治理工作模式。建立民生优先的案件处理机制。
  • 摘要:温州作为民营经济的始发地,民间资金保有量约为6000亿人民币,占浙江省全省近一半的份额,在巨额民间资金无适当投资渠道的大环境下,必然导致大量资金选择进入民间金融系统循环.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2011年上半年的调查数据,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800亿,有90%的家庭个人和59.6%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个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温州民间借贷纠纷愈演愈烈,大量案件进入司法领域。rn 本文主要对2007年1月~2011年12月温州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抗诉工作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特点、成因,进行类型化总结,以期对全市民间借贷纠纷抗诉工作有所裨益。温州市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高发主要有民间借贷异常活跃,隐患暗藏、国际和国内不稳定金融环境的影响、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缺失、民间借贷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目前,民间借贷抗诉案件形成了不少固定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债务、利息计算、保证担保、虚假诉讼以及缺席判决几大类。具体分析了以上几类抗诉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审查要点。
  • 摘要: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存在有一定的历史性、合理性和必然性.民间借贷的普遍存在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rn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大量资金“脱媒”,不利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企业经营负担、诱发民间纠纷和违法活动,影响社会全局稳定等问题。构建登记制度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路径要遵循确立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合法借贷、民间借贷登记应坚持自愿原则,应有利于借贷双方、民间借贷具有公示效力,经登记的民间借贷受偿顺序优先于未登记的同类借贷等民间借贷登记制度的原则。民间借贷登记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登记机构、登记内容与登记程序。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借贷双方信息对称、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监测统计和分析、有利于信用征信管理、有利于反洗钱管理、有利于税收管理。
  • 摘要:自2010年第四季度以来,受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趋紧、财政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以及国家为调控房价过快上涨、抑制通胀压力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缩流动性和信贷额度,加上原材料、用工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大批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资金和经营困难,只能转而深度介入民间金融市场,导致资金借贷异常活跃. 临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势迅猛,已成商事审判的“大户”、涉案金额持续攀升,借贷规模明显扩大。民间借贷高发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社会稳定问题。冲击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控,影响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干扰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rn 面对持续高发的案件态势及其带来的复杂影响和问题,临安法院积极转变办案理念,强化大局意识和能动司法观念,加强职权调查和探知,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延伸审判职能,回应小微企业的司法需求,努力实现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行“法官进综治中心”工作,构建诉讼内外紧密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将矛盾纠纷预防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送法进企业,回应小微企业的司法需求。加强审查和释明,密切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规制民间融资建议转变观念,加强宣传,正确对待民间融资的发展。部门联动,强化综合监管。加快金融创新,构建多元融资服务体系。拓宽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民间融资生态环境。
  • 摘要:在中国,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普遍的社会现象,作为社会信用形式和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尤其是在民营企业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所谓的民间借贷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公民之间的普通借款关系,而成为一门新兴的、获利丰厚的行业,相当数量的民间借贷流入了实体和虚拟经济领域,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越来越大.rn 民间借贷民事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相关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鉴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民间借贷情况的千变万化,仅对单一现象确定处理方式已不能满足司法的需要,但可以通过利益平衡保护为基点确定一定执行原则,从而为不同情况下的案件处理提供一条可以反复运用的道路。建议慎重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尊重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调解事实、坚持公平对待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原则、做好债权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加强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及相关刑事犯罪的事先预防。rn 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生因素和发展方式非常复杂,不胜枚举,仅对个案、个例提出方案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应该从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产生原因入手,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智慧和能力,确立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让民间借贷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而不再成为人们谈之色变的怪象。
  • 摘要:考察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政府融资平台是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作用下产生的.尤其是本轮政府融资平台及平台贷款的大规模扩张,更是在我国为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而采取"四万亿"经济刺激政策后所产生的.rn 政府融资平台是国家对市场干预的重要载体,理应成为经济法的重要研究对象。而研究的起点,则应首先在于对政府融资平台经济法主体定位的准确界定,这也将为进一步梳理并理解政府融资平台运行中所出现的各种缺陷与问题提供基础。然而,也应看到,对政府融资平台经济法主体定位问题的研究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政府融资平台所存在问题的根源,暴露其先天缺陷,但并不能够直接使这些问题得以解决。要真正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将政府融资行为纳入更为科学、合理的法制化轨道,在根本上还是需要依靠匹配、完善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理顺财政预算机制等制度性安排予以解决。这也为继续深入研究政府融资平台法律问题提供了广阔空间。
  • 摘要: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大企业无法替代的特殊的战略地位.2011年以来,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局势,广大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深受影响.在各种制约性因素中,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尤为突出.如何通过法治途径,为中小微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切实拓展和改善它们的生存空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近年来针对中小微企业发展困难的局面,从中央到地方,都给予了高度重视,除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外,还密集出台了众多的金融政策和措施,但从执行情况看,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主要有缺少完善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主要依赖相关政策,缺乏必要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等原因。rn 治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要加快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健全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建立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优化金融服务,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引导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强化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良好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 摘要:提起民间融资,吴英案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这位来自浙江金华的80后姑娘,以令人瞠目结舌的速度缔造了"本色王国",成为亿万富姐,一夜之间又因集资诈骗身陷囹圄.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纷纷扰扰争论3年之久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历经一审、二审、最高院复核和再审,终于落下帷幕.在我国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并存。我国的民事立法肯定和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刑事司法功能被过度放大、罪名设置逻辑错误、偏离罪行法定原则、刑罚梯度设置不合理。对待民间融资难题,司法部门亦在努力争取厘清混沌的法律关系,在国家相关金融改革施行前夕,对待民间融资将采取“审慎”司法态度。刑事司法政策必须抛弃对民间融资围追堵截的思路,而是充分发挥谦抑精神。rn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面广,关系一方稳定,司法政策性很强。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确保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归罪原则。防止舍本逐末机械适用法条。rn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存在许多共通之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胃泾渭不甚分明,导致个案定性出现差异。因此,厘清两者的内涵和外延,纠正认识偏差,有利于刑事司法活动有效、准确打击非法集资。
  • 摘要:涉金融机构侵财犯罪的基本特点1.涉及罪名较多、以信用卡诈骗罪为主以上海某一基层法院为例,从2005年至2011年6月,涉及金融机构侵财犯罪案件403件,主要涉及刑法第三、五、八章的罪名,以信用卡诈骗案件为主,其次为贷款诈骗罪案件.其中信用卡诈骗犯罪占涉金融机构侵财犯罪案件总数的86%.涉金融机构侵财犯罪具有涉及罪名较多、以信用卡诈骗罪为主、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数整体态势平稳、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特别复杂的变化趋势等特征。该类案件中典型犯罪类型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通过金融机构实施侵财犯罪:二是针对金融机构实施侵财犯罪。在审理此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审判的基本思路主要分为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被害人;其次,明确犯罪行为的基本犯罪类型;最后,就是确定犯罪行为和罪名等。涉金融机构侵财犯罪案件中,界定犯罪行为类型较为困难,且意义重大。法官在司法断案过程中,要发挥能动性,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司法建议就是审理该类案件中扩展审判效果的重要举措。
  • 摘要: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制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渐深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便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通过相关法律发展轨迹的梳理可以发现,法律始终没有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界定,而是选择予以原则性概括,产生了主观任意认定的隐患.从笔者与中小企业企业主的访谈中可以反映出目前民间融资正游走于罪与非罪之间的状态,而数据库资料的实证分析则体现出了法院实践过程中对认定问题的忽视,印证了上述隐患的存在。为了维护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划清“高压线”、赋予正常融资合法性与安定性乃是当务之急。rn 对于本文的关注点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一个1995年即进入公众眼帘的词汇,从《商业银行法》到《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到最终《刑法》的落实,又经历了多部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详细解释,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虽然第二道门槛,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何种程度应予立案追诉”已逐渐明了,但最为重要的第一道门槛,即“什么才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处于一种法院参照原则性法条“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状态。在实证分析中,可以看到,几位中小企业企业主由于筹资规模较小,尚且不必担忧受到《刑法》惩戒。但其从其选择面不多的筹资方式来看,若是放大经营规模,不可否认会埋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隐患。而从2009年至2011年法院审结的此罪案例来看,法院亦不重视第一道门槛,仿佛说是“不特定”便是“不特定”了。而被告人使用的集资方式,又常常难以排除亲友帮助口口相传的启动模式。罪与非罪界限的模糊,将太多的人置于了随时可能垮塌的悬崖之上。rn 正确的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必须划清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坚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辅以行政违法处罚与民事层面不予保护等手段,建立阶梯式的责任体系。对于刑事制裁而言,为民间融资指明“高压线”之所在,给其带来安全感与合法性,才是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正确出路。
  • 摘要:高利贷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利贷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渐活跃,在我国很多地方高利贷又死灰复燃,并有日趋蔓延之势.本文民间高利贷是指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来发放高利贷。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不存在对纯粹民间高利贷定罪的显性规定。笔者认为,民间高利贷是指个人或者单位通过协商利用自有资金(非信贷资金)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借贷他人从而牟利的情况。从实然的角度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将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论无法律依据可言。高利贷不违反国家规定,有违立法的本意,违反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违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民间高利贷也应当非罪化,而不能通过修改刑法等方式来把它规定为犯罪。民间高利贷犯罪化有违契约精神、民间高利贷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派生犯罪不是入罪的理由。
  • 摘要: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现的民间融资"乱象"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从检察机关工作实践看,由民间借贷引起的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并进而引发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对民间借贷违法犯罪的有效治理是一项需要多方面参与的系统工程,当前有一系列理论实践难题亟待破解.本文立足检察视野和已有工作经验,分析民间借贷违法犯罪的基本特征,厘清法律规制的薄弱环节,探讨检察机关遏制民间借贷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是当前有效规制民间借贷违法犯罪、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民间借贷市场混乱,容易诱发违法犯罪、监管失位,难以预防违法犯罪、民间借贷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实施违法犯罪。当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民间借贷相关制度分散多元,缺少系统规范、民间借贷违法犯罪在司法认定中界限不清、执法工作遭遇瓶颈,缺少打击力度等问题。扼制民间借贷违法犯罪要优化民间金融生态环境,消除违法犯罪土壤、清理修订相关法规,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惩治水平扼制和预防民间借贷违法犯罪。
  • 摘要: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的持续不景气,特别是欧债危机的持续发酵,加之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不断深化,很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偿债危机,使得原来隐藏着的非法集资问题暴露出来.根据苏州检察机关的统计,2012年1至6月,苏州检察机关已经办理非法集资案件3件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9件11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200%和35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构罪条件,失之宽泛的困惑。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一定要把握适度,否则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定罪量刑取证难、案件处理难的问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立法上,要严格限制其构罪条件、司法上,要慎重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理念上,要掌握适度原则。
  • 摘要: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地方融资平台成为经济学界、社会学界探讨的热点,但法学界对此的探讨尚嫌薄弱,或许这是缘于法律调整一向较为滞后的特性,但地方融资平台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凸显了许多现实的风险,原有的政策调整手段已难以对相关风险进行有效的制约,基于对于法律调整手段的信心,寻求法律规制相关风险的路径已经成为现实而必然的选择.笔者以为基于地方融资平台目前发展的规模和运行现状,予以政策引导固然是必要选择,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已经显现,这主要是基于对控制现实风险的考虑以及对法律调整手段的信心。据有债务、管理和金融方面的现实风险。rn 法律规制地方融资平台建设要界定地方融资平台的法律地位、明确地方融资平台建设运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框定地方融资平台建设的基本运行机制。在地方融资平台建设的法律规制中,实际还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是国家财税制度的调整变化,因此在法律的总体设计中应当为此预留空间,总体而言,将地方融资平台的建设运营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将为其今后有序、良性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
  • 摘要:2012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生命线",认真落实"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等各项任务.长三角地区作为中国民营经济发源地,是我国民间融资和资本运营最响亮的代名词.当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主要为两种:一是以保障央行日常业务顺利进行为目的的监管,本文称之为功能性监管。二是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的的监管,本文称之为金融稳定监管。制约基层央行金融监管能力主要有理念、法律、考核、人员、机制等因素。提升基层央行金融监管能力建议:重塑监管理念,扭转“重服务轻监管”的实践理念,树立将“服务寓于监管之中”的理念。完善法律法规,修改《人民银行法》以及修订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调整考核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监管权的行使、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 摘要: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一直饱受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争议.否定者的一个主要理由在于资金借贷行为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行为,而我国是一个对参与金融产业的实体实行严格核准制的国家.作为资金出借主体的一方没有获得国家立法的许可即为违法.对此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民间资金需求巨大,而合法的金融机构又无法充分供给,因此应当适度放开民间资金的借贷渠道.通过实践分析对照金融功能观理论,商业性民间借贷在资金配置、激励机制方面较好地体现了金融的功能,而在信息提供、支付手段和管理风险方面则几乎无所作为。根据前文的分析特别是民间借贷在金融功能上主要欠缺的方面,立法规制宜包括以下几个重点:借贷主体的准入条件、借贷利率、法律责任以及借贷行业自律等。
  • 摘要: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在金融制度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这个问题尤其突出.金融危机之后,人民币对外升值、对内贬值,我国许多民营企业都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难以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以及中小企业,被迫转向民间金融求助.到2008年年底,我国民间资本沉淀金额高达数十万亿元,其中浙江的民间资本沉淀达到了8300亿元.rn 合会融资是民间融资的重要形式,法律规范的长期缺位,已经导致我国在合会融资司法实践的混乱。为了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保护合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必须选择一种法律规制模式,规范和引导合会融资。比较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印度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限制的自由主义模式是最为合适的。该模式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合会的存在和发展适应社会的需求。限制的自由主义模式以民法规范为基础,以有名合同的形式规范合会,同时适当设置强制性条款,限制合会的规模、期限、会息等。刑法和地方性法规在这种模式中,发挥约束和配合的作用。
  • 摘要:快速行进中的集合票据发行与尚未匹配的法律之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下简称集合票据)随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应运而生,2009年11月,北京顺义、山东诸城、山东寿光三只首批集合票据发行流通,总发行价额达12.65亿元.本文系在浙江金融改革的语境下做相关探讨,加之毗邻的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与浙江有诸多相似之处,故将集合票据诞生以来浙江省、江苏省已经发行的集合票据详细状况做特别说明,以兹对浙江省集合票据的发行有所裨益。rn 本文所探讨的“法律风险缓释”,是指通过有效的措施或机制对集合票据发行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救济,避免或降低因集合票据发行人的信用或其他机构的道德风险、违约等造成对投资人利益的损失。集合票据发行中的多种法律关系与法律风险对投资者利益存在危害。馈券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亟待有效的法律风险缓释机制。建立法律风险缓释机制建议有针对性地制订特别法,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在公司治理层面,完善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与信托、保险制度相结合,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建立内化的“穆迪”、“标准普尔公司”评级机构、建立债权人介入制度。
  • 摘要:在分析民间借贷利率规制时,首先应厘清民间借贷的范畴.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存在一定的混乱,这不仅仅表现在众多学者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更在于在使用民间借贷展开分析时出现前后范畴冲突的问题.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否应该予以限制,以及如果需要予以限制,应该将其限制在何种水平。rn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已经呈现出以商事借贷为主的发展趋势,民事借贷在整个民间借贷所占的比例较少。基于如上分析,笔者以为,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不需以区分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为前提,应统一按商事借贷对待。至于其中涉及民事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低息贷款的责任,或者通过税法、社会救助等方式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提出,对民间借贷利率应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在民间借贷双方发生利率争议时,应主要考虑以民法作为主要解决工具。rn 民间借贷的市场性决定了其利率政策也必然对私法制度充分依赖,适用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其被诟病的原因之一。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过分干预容易导致民间借贷转向地下,或者趋于沉寂,从而导致民间借贷成本加大与供求关系趋紧,反而使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飙升。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低是纯粹的市场经济行为,没有必要另以规制,至于其对社会经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国家可能通过现有的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放松或收紧,从而调节借贷资金的供求关系,进而降低民间利率水平。就目前而言,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化路径,首先应去刑法化,消除不必要的刑法威慑效果,其次应以民法作为调整民事借贷利率的主要手段,突出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从而促进民间借贷的繁荣,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金融秩序的稳定。
  •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迅速,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客观反映当前法院有关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防范民间借贷的市场风险,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维护良好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至2011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分析.rn 该类案件收案数量有所下降,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二审案件中,郊区法院受理涉企业借贷案件较多,市区法院受理自然人借贷案件较多、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占总案件数比例较高。该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反映出以下特点和问题:涉案企业行业特征明显,中小企业、私营企业涉案率高已成常态。夫妻个人债务认定存在困难。高额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约定普遍存在。送达问题凸显,被告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较多。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建议搭建民间借贷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降低民间借贷交易风险和成本、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提高企业管理透明度、完善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妥处的多部门配合衔接机制。
  • 摘要: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及信贷政策趋紧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异常活跃的景象.在此背景下,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也呈现出迅猛增长的态势,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蕴含的矛盾日益复杂,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巨大影响.江苏省法院组成调研组进行专题调研,分析全省有关数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较为突出地区召开专门座谈会,与相关法院的法官进行了座谈交流,复查了1200多件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走访咨询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当前江苏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三高”、“一低”的基本态势。借贷主体多元化,违规借贷现象严重。民间借贷的投机性突出,呈现职业化特征。民间借贷案件事实审查认定难度大。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建议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妥善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完善民间借贷相关立法,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降低保护利息程度,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进一步放开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社会资金回归正规金融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特别是公检法之间的协作。
  • 摘要:随着国家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提高,央行数次加息,大型商业银行惜贷,中小企业资金匮乏,民间借贷火爆.为分析研究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涉诉情况,不断完善对该类案件的审理,规范小额贷款和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健康发展,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湖州市中级法院成立课题组,通过查阅2008年以来全部涉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案件,召开座谈会,走访相关职能部门等方式,对该问题开展了深入调研.rn 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担保公司超范围经营现象较为普遍、公司以个人名义放贷、担保较多、出现社会资金借道担保公司介入高利贷现象、金融风险较大,追偿手段时有违法的问题。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裁判依据有待明确、违法放贷隐蔽性强,客观事实审查困难案件执行效果差,司法权威受损的问题。法院审理涉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案件中存在案由确定不当、裁判文书制作简单、裁判结果不统一等问题。促进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建议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加大扶植力度,促进有序发展、建立沟通机制,强化互动交流。妥善审理涉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案件建议正确确定案由,准确适用法律、支持金融创新,审慎认定担保公司放贷行为效力、强化利益衡量,合理确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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