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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辨识——从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系列公益诉讼案展开

         

摘要

在我国,能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公益性和专业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保证这两项本质特征的完备,并将其从抽象概念转化为具体规则,从而便于司法实践准确把握。然而,鉴于文字表达的有限性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在转化的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的情形。因此,对于这些具体的规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扩张,避免将适格的社会组织排除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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