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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召开年:2015
  • 召开地:浙江绍兴
  • 出版时间: 2015-10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会议文集: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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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环境法治建设,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摆在广大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以无锡太湖水污染防治为视角,深入研究长三角地区的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征,针对其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加强法制协调,拓宽融资渠道,建立生态补偿,推进执法联动,完善维权方式等措施。
  • 摘要:工业园区污水治理是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由于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具有整体性与集中性、复杂性、固定性、资本多样性等特殊性,给监管带来诸多困难.本文在存量改革的基础上,以引入技术应用、推广PPP模式、构建企业污水排放信用档案、设立工业园区水环境保护公益金等为突破口,通过法律制度创新实现工业园区污水治理的法律增量改革,必须系统分析制度利弊,反复考量制度能力,从而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可操作的工业园区污水治理法律保障,更妥善地处理工业园区污水治理的问题。
  • 摘要: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农村建设的脚步加快,农村的生活污水日益增多,对农村、农业、农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由于生活污水的分散性、随意性等特征,以及农民环保意识淡薄,各级政府长期对农村生活污水的忽视,公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程度不高,立法的薄弱等,使得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难度加大.在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法律对策上,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农村环保公众参与制度,农村生活用水试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摘要: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对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纠纷却回应不力,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形势,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环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越来越高,对人民法院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司法公正审判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文通过梳理最高院选编的20个水污染典型案例,结合水污染纠纷司法审判的实践,厘清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纠纷审理国境,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适当拓宽水污染环境案件立案标准,强化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健全诉讼时效制度,保障水污染侵权民事青任有效实现等方面,以期对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审判有所裨益.
  • 摘要: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危害尤甚,水污染民事侵权案件、刑事犯罪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在环境类案件中最为常见,环境美的突发公共事件大多由水污染事件导致.当前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环保组织为原告主体、诉讼被告主体多元化、诉讼过程的多方支持等特点.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为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法并未明确环保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存在原告范围狭窄、诉讼前置程序缺失、法律操作困难等困境.检察机关参与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宪定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优势,有效地保护水环境,促进公共利益。
  • 摘要:环境污染的低犯罪率并非由于环境污染的社会危害性低难以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而是由于刑事司法在认定环境犯罪中束手无策。除了取证难、证据固定难等程序法原因外,环境污染类犯罪难以从正面直接准确地认定污染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使得很多环境犯罪行为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通过对水环境污染犯罪中因果关系认定的难点的分析,研究了疫学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分析了其出罪抗辩的基础和路径,并对其应用范围进行了探究,为其在水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应用提供了参考。
  • 摘要:水权转让规则是市场配置水资源的规范依据.理论界及实践中存在大量将水转让、水合同转让与水权转让相混淆的现象.水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低下是导致我国出现水资源危机的重要原因,而建立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水资源危机的严峻现实及水权作为私权的特性决定了对水权转让不应一味限制。水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应与现行物权变动模式相衔接。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在未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情况下,水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会对水权转让产生重大影响。水权转让并非允许水权人毫无限制地任意进行。当水权人将较高次序用水目的的水权转让给低位序用水目的之人时,需要行政权力的介人。水权转让的制度构建为突破单纯水资源行政管制禁锢,将水权纳人市场机制提供了平台,有助于实现运用私法手段应对水资源危机的效果。
  • 摘要: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就反映了执法主体忽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实施的问题.针对该案,法院的司法态度有二:一是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被告作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对水样的采样、送样程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要求承担证明责任.要确保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证据确凿,事实认定清楚,可以引入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实施与全过程制度引入中可能存在经济与技术的问题,可以灵活运用现代(环境)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制度.
  • 摘要:水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人类须臾离不开.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对环境犯罪提起诉讼、查办相关职务犯罪、探索公益诉讼制度、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发挥检察职能,参与水污染防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 摘要:海事法院是审理海事、海商纠纷的专门法院,以海洋生态司法保护为切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既为海事审判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供了新机遇,同时也是海事审判面临的新课题。本文拟以上海为地域背景,以海事审判为立足基点,从海洋经济对上海发展的特殊意义以及目前上海辐射区域内海洋生态形势分析人手,梳理海洋生态保护的司法需求与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海洋生态海事司法保护机制的思考和相关制度设计。
  • 摘要:水污染行为侵害的利益具有多元性,行政罚款不足以弥补这些利益的损失,因此附带民诉具有必要性.为维护国家利益,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可以提起附带民诉;为维护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受害主体可以提起附带民诉;为维护社会利益,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环保组织可以提起附带民诉.附带民诉的被告应当以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判断标准,而不限于刑事被告人.刑事证明不能免除附带民事证明,但附带民事证明的部分内容可简化.在具体赔偿方面,建议水污染公益诉讼实行"路线图"方案,通过设立赔付基金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摘要:暴雨来势汹汹,令人猝不及防,近些年来,关于暴雨导致洪涝灾害、引发城市内涝的新闻屡见报端,不仅给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失,甚至造成对局部环境的二次破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本文试图通过多维度分析城市内涝的成因,借鉴古代及域外成功经验,进而从法律监管视角提出破解该难题要更新理念,总结了立法的效率原则和科学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正在建设和完善的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手段,对妨碍排水、违法排水的行为进行及时、动态监测。多种监督提升监管效果。依托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能力,配合排水主管部门查处妨碍排水、违法排水行为。强化检察监督,发挥检察职能查处城市违法排水监管中的失职、读职案件,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 摘要:本文先厘清并总结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的水权以及由于水权的公物属性而导致水权转让时所受到的限制,同时也对我国现行有关水权转让的立法历程进行了概述,然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当前法律法规制度之中存在的与转让主体、转让方式、转让标的以及审批事项有关的问题.最后,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以期建立一个公平、透明并充满活力的水权交易制度.
  • 摘要:将水资源储备由"据有余而制不足"的一般储备提升至"重要资源战略储备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国内国际形势的考量.我国水资源储备存在着缺少可以适用的法规规章、管理模式较为混乱、储备模式较为单一、与生态保护并非同步同轨等问题.根据我国未来发展,结合水资源储备具有的储备方式多元、依托性强、较易受外界影响、技术性突出、安全保障较难实施等特征,提出我国水资源储备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建议,即确立水资源战略储备的立法理念,着手制定与实施《水资源储备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水资源储备管理体制,明确水资源储备方式的多元化,将生态环境保护列为重要考量要素,建立适用水资源储备特点的动用程序和创新安全保障措施与制度.
  •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日本下水道和下水道法法律体系,比较中国和日本的下水道基本范畴并针对我国面临的城市浸水和地下水污染等涉及生态文明的问题,提出借鉴日本的《下水道法》的立法以及法律体系的建设性倡议,有必要从国家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角度出发,在财政体制支援以及管理机构职能配置上作出涉及生态文明的下水道法立法与实施的顶层设计,并且以此为依托,颁布一部真正体现中国人民幸福的下水道法。建立中国的下水道法律体系。
  • 摘要:亚洲多条河流发源于我国,作为河流流经的上游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确保河水的质量安全,否则会影响与邻国的关系.然而,从现实层面看,我国的河水质量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大.通过对造成面源水污染的因素的分析,笔者以为,只有行政、经济、法治多管齐下,尤其突出法治方式,立法、执法、司法多措并举,只有各行政主体各司其职,认真担责而又相互配合,面源水污染的执法才会同向发力,形成真正的综合执法效应。
  • 摘要: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水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安全决定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影响粮食安全,关乎生态环境安全和国民安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加之气候变化影响,我国的水危机已然来临,水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我国必须从解决水危机、确保水安全的战略视角平衡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依法治水"是这种平衡的基本途径.由于水与经济、粮食、能源等的密切联结,我国需要同时对水法、相关经济法、能源法、农业法等进行立法修订,最好建立以水法为主体,水法与相关法律相互联结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以及相应的整体和综合管理机制;同时应当"主抓两手",它们分别是总量控制制制度和市场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实施.
  • 摘要: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中水污染物税目的税收收入将取代原有的水排污费成为政府行使水污染治理事权的主要财力保障.环境保护税的价值在于控制环境污染,税收价值的实现依赖哪一级政府的事权,税收收益权就应分配给哪一级政府.本文从法律既有规定、不足和变革等法律实践的多个角度考察水污染治理事权和财权分配的现实需求,结合水污染宏观治理加强的理论必要性分析,认为水污染环境保护税的收益权应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分成比例应在原排污费分成比例上提高.
  • 摘要:对不同类型水污染侵权责任一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问题,如加害人和受害人同为污染活动时,受害人行为本身违法时,加害行为属于公益活动时,对环境污染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并不妥当.从国外的司法实践看,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并非一概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为了保证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不被滥用,有必要限制无过错归责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发挥物权相邻关系的调整作用,在污染认定中引入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 摘要:我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主要是地方性法规,以保护城镇集中式供应饮用水水源为主,是一种典型的城乡二元化体制.这种立法模式不利于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也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整体思路相悖.在今后的立法中,应重视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在饮用水水源立法中明确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问题,特别是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规范和保护,确立政府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上的责任,促进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 摘要: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主要针对城镇饮用水源,这源于有限的环保资源优先配置于供水人口众多、环境风险高的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法律效率价值追求使然;工业化和城镇化使农村饮用水源污染告急,出现城乡环境保护严重差异和正义失衡,正义呼唤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统筹立法;在这种城乡统筹立法以矫正失衡的城乡正义过程中,不能忽视城乡的客观差异而纠枉过正,还是要以效率价值为衡平,使这种正义矫正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 摘要:水资源保护问题决不仅仅是单纯的水法治理问题,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水资源保护需要社会合力来进行治理,法治的力量,价值的力量,技术的力量,计划的力量,管理的力量等都是促成水资源得以保护的众力量.通过对水资源现状的分析,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指出水资源的保护需要集合法治之力、价值之力、技术之力、计划之力等社会合力,水资源需要成为人类水利的来源,但对水资源的开发不能过度,需要遵循开发与治理均衡发展。
  • 摘要:长三角区域的地理概念是指长江入海的地方,由于长江泥沙的淤积作用而形成的低平的大致成三角形的陆地.其核心区域包括苏、浙、沪等"二省一市",建成由15个地级以上市组成的都市群,本文试从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机制入手,探讨该区域深化流域水污染的治理问题,通过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法理进行分析,浙江省采取“自下而上”的探索方式,杭州、嘉兴、诸暨、桐乡等地先后颁行了主要污染物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江苏省则实行“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太湖流域和一些城市逐步推行排放交易政策,指出政府控制一级市场的手段主要是法律法规。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治理的组织机构,构建公平交易机制,同时必须始终强化监督管理,追求交易公平的价值。
  • 摘要:水污染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种,《环境保护法》第58条将其确立为一项诉讼制度.然而,水污染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并不具体、不便于适用和执行,而且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这无疑是立法一大缺憾.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应当包括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在社会组织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和自然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和个人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的,不得和解和撤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其诉讼费用应当免除,恶意诉讼的除外.
  •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了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的历史使命.而水污染公益诉讼类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但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水污染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为此,本文在检察机关参与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上做了一些思考,提出应加快《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正步伐,明确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法定地位和法定程序,为推进水环境保护、自然环境保护,乃至更多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扫清制度障碍,使检察机关参与各类公益诉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推动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多元化适格原告主体的框架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之一.本文在就检察机关与其他适格原告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模式,指出检察机关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急先锋”,起诉权也不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职权。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方式是多样的,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形,有针对性地运用恰当的手段,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获得最大的实效。
  • 摘要:生态环境承载力决定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走多远.绍兴作为传统纺织、印染产业比较发达和集中的区域,污染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绍兴把印染污水治理作为提升环境质量、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首要前提,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不断优化发展环境,走出一条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之路.笔者认为,绍兴在印染污水治理方面探索了有效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整个工业污水治理提供了样板.治理工业污水必须破解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完善的法治保障机制,开展依法治污,用法治推进污水治理,树立法治意识、传统产业定会迎来灿烂的明天。
  • 摘要:畜禽养殖污染是造成农村水体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是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进行规范,对于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场,在法律上规范却是空白,造成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导致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本文以宁波市象山县为例进行实证分析,立足通过科学、环保发展畜禽养殖业的角度,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入手,为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治保障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完善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的相关规定,对限养区内畜禽养殖行为规定相应的罚则,出台攻府规章完善相关污染防治的法治保障等建议。
  • 摘要:"治污水"是五水共治的重点.浦江县在推进"五水共治"过程中,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治水"工作,形成了污水治理的"浦江经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概括为:政府责任明确、司法保障得力、公众参与充分.这为建立完善"五水共治"法治体系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 摘要:根据《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市于2013年11月启动试点工作,计划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建设并投入运行.为全面、真实了解试点情况,给下一步实现"全覆盖"目标提供及时、有效的参考,通过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的介绍,总结了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指出试点工作不宜操之过急搞“一刀切”,务必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按照前松后紧的节奏,今年应突出抓好抓实试点工作,完成每个村的试点任务,通过试点找到成熟的技术、合适的方法,实事求是总结经验,在形成样板工程和模块化工程管理机制、工程管理样式以及治理类型、建设模式、后期维护模式的基础上,再广泛宣传发动全面推进,经过三年的努力,把这一实事、好事办实办好。
  • 摘要:PPP模式在水污染防治领域中具有很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私双方合作地位极其不平等,政府违约成本过低,企业维权困难等.规范化缺失是导致项目失败的重要原因.要使PPP模式健康发展必须走规范化路径,包括合作协议的规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化和程序的规范化.
  • 摘要:"河长制"是破解我国当前水污染治理困局的一种制度创新.然而,作为一种没有经过充分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的新生制度,其在浙江省水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由于自身的不完善而不可避免存在着法治与人治、集中与民主、临时与长治、统一与多元等矛盾问题.从法治视域着眼,应通过程序理性的引入和法治品质的提升,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之有效联接,目标责任制的法治化与内在化,以及结构优化与法律关系转换来平衡上述矛盾.惟其如此,水环境治理方可实现标本兼治、长治久安.
  • 摘要:流域跨界水污染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流域跨界水污染打破了各自为政的行政管理模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地方政府合作治理的制度安排需求.分析长三角地区流域跨界污染治理为地方政府合作行政治理的设计提供了一个现实依托——水污染治理的地方政府合作困境.可以发现制度创新是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府际合作治理的关键所在,然而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必须要有正当性依据,制度安排和合作规则等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才能促使长三角地区政府合作行政更为高效.
  • 摘要:在以工业和城市为中心的环保法制体系下,城乡环境保护问题被赋予了同质性,符合农村环保真实情况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农村环保管理的缺位,公共财政投入的忽视,使得农村水污染治理问题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重心,传统行政主导下的水污染治理模式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借助民事合同的形式,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关系,并明确水污染治理民事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自身的特征.在构建农村水污染治理过程中,通过权利义务一致的合同约定,构建合同当事人双方内部监督管理,社会公众、政府及法院外部监督管理的治理模式.
  • 摘要:通过对大批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可以发现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随时间渐进而数量愈加密集,多数被告人认罪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被判处监禁刑的比例较高等显著特点.同时刑罚适用的政策差异性明显,相近期间内监禁刑比例明显提升,因对司法解释规定认识不一致而导致污染物类型认定不清晰,具体法律条款适用不明确,关键证据效力认定把关不严等问题.对此,应依据污染环境案件的复杂性继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避免一概从严的处刑方针,审慎把握有毒物质的法律认定标准,准确理解并适用司法解释关于超标入罪和隐蔽性排污行为入罪的规定,同时注重全面查清案件事实,重点审核污染危害性监测证据,并逐步解决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侦查中的技术性障碍.
  •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修正案的调整不仅体现在犯罪罪名的变化,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水污染犯罪日益增多,新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水污染环境犯罪有了配套的具体法律适用依据,但由于司法解释出台及施行的时间并不长,水污染犯罪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着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提出要制定司法解释细化水污染犯罪的情形,确定环境监测数据的证据属性,加大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水污染的执法监管的法律建议。
  • 摘要:引入市场机制是克服水排污管理"政府失灵"的重要手段.在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一体化的整体视野下,水污染物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有待明确.明确水污染物排放权法律属性的意义在于:建构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规则体系,以保障水污染物排放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的协调运行及功能实现.基于对已有相关观点的分析批判,认为水污染物排放权既不是传统的物权,也不是什么环境权,而是一种新型的民事财产权,这种民事财产权与传统的物权、债权共同构成开放的民事财产权体系.从而构建一套以之相的规则体系以适应水污染物排放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污染防治体系,保障其制度功能的实现。
  • 摘要:近年来,由于洪泽湖周边地区无序开发,如周边工厂污水排放、非法采砂、非法围网、非法捕捞、过度开发及对破坏水域环境案件打击不力等导致其区域水环境受到污染日趋严重.要改变这种现状,要求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共同保护好洪泽湖周边的水域生态环境,坚决杜绝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大对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建立检察监督与社会综合治理、行政执法对接机制,从而形成对洪泽湖水域环境保护惩防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实现湖区水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摘要: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江苏生态环境法律治理的重要内容.为了在江苏省构建科学合理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必须对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律概念进行科学界定,并且结合江苏省省情和水情对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生态补偿的法治理念、基本框架、法制保障以及法定公共机构设立等方面提出该项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继而从这些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 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规模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水体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水问题已经成为全球亟需解决的难题.因为在水环境侵权中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到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而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构建.
  • 摘要:水不是江南独有的财富,却在社会的演变中成为南北发展差异的重要标杆.江南的多水也使苏中地区的水源文化处于尴尬的境地.本文旨在反思和展望"江河枯竭"这一全球现象,从老通扬运河的衰竭与整治出发,认为江河理想中的功能转型是在保证水资源污染有效控制和水源不存在枯竭状况下,综合考虑本地区各方面利益和因素,走出本地区具有特色的水资源利用发展道路。所提倡的制度建设在这件事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而水资源危机处理的核心问题应当是如何将广大人民的核心利益牵扯到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上。这就迫切需要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与时代发展进程相吻合,与这个世界相接轨。
  • 摘要:水污染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有技术层面的支撑,也要有行政层面的监管,更要有司法保障措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在水污染的治理过程中有所作为,有所担当,认真履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职责.检察机关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探索建立诉讼制度,应以支持民间机构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常态"压力",以提出环境行政检察建议和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高悬"利剑",以提起环境刑事诉讼为最终"杀手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使水污染治理获得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 摘要:江苏省地处长江下游,水系密集,污染环境犯罪后果很多表现为水污染.本文选取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江苏省办理的20件水污染犯罪案件为样本,分析特征,反映最直观的案件情况.随着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在实务工作中影响逐渐扩大,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受案数量明显增加,且大多案情复杂.由于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不多,无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都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也非常值得研究和注意.通过对已办理的多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法律规定作出实质合理的解释,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 摘要:在水资源价值逐渐凸显的今天,引入农村居民汲水权是针对水权研究少有涉及广大农村居民用水问题的有效弥补.为了尽早纳入制定法并获得法治保障,农村居民汲水权的概念需要廓清,法律属性也有待明确.考究权利正当性之渊源,即财产观学说和自然权利理论,农村居民汲水权是自然法赋予人类维持生存的固有人权,属于"财产"的范畴,人人得以享有.立足自然权利-法律权利的转化逻辑,农村居民汲水权的法律定位则成为相应制度性安排首要攻克的关隘.基于对已有相关学说观点的分析批判,农村居民汲水权是准物权,属于现行物、债二分财产权立法结构中的物权范畴,但是,不同于一般准物权乃用益物权的权利界定,农村居民汲水权应是权利内容受到限制的所有权.
  • 摘要: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可以说是保护海洋环境最终的、也是最具有强制力的救济途径。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引人公益诉讼制度,不难预见,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一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将面临更多的挑战。鉴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所占的核心地位,如何建立起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制度,是司法实践中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通过探究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法律基础与现实问题的分析,总结了其性质对举证责任的影响,并对法院的职能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公益与私益密不可分,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普通民事诉讼之外的新的诉讼类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普通民事诉讼中的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从法律解释论的角度上看没有根本区别。但同时,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需更加主动地行使职能,不能完全依赖当事人进行证据收集和事实调查。法院应根据维护公益的宗旨来主动确定查明事实的范围并主动调取证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无论是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还是对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均有重要影响。
  • 摘要: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开始施行.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污染者苛以重责不同,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制等,且需与海洋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一并参与基金分配,故在法律适用、索赔主体、赔偿机制等方面均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显著差异,研究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船舶漏油致海洋资源与生态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为切入点,着力分析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索赔主体、赔偿机制等特殊性问题,由此厘清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同异之处,以期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等法律法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问题,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充分发挥海事审判在国家海洋开发战略、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 摘要:开发利用再生水是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通过立法促进再生水的开发利用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分析各国对再生水利用的立法及其监管体制可知,对于再生水的开发利用要纳入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指出目前我国再生水利用多通过各部门的规章进行规范。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起一部综合的、能调节各方利益的再生水利用法规,部门规章碎片化严重,技术标准体系也存在不协调、不完善的问题,难以为推行再生水利用的发展提供规范、准绳与保障。随着再生水利用的不断展开,在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对缓解我国的水资源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 摘要: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无序开采将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等灾害,随着"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十条"的相继出台,作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的重要环节——地下水压采工作迫在眉睫.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以宝应县地下水压采工作为视角,通过分析当前压采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加强地下水压采管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为有效推动压采工作,强化行政管理、健全法律制度、落实经费保障等环节。
  • 摘要:构建水权交易制度是我国目前建立节水型社会,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已经选择部分省市作为水权交易的试点,并且有针对性的开展不同类型的交易.在此过程中仍然存在交易对象不明、范围模糊、主体资格瑕疵、当事人利益不平衡等方面的问题.由此,结合水权基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现有的水权交易平台以及试点省市案例进行分析,从完善权利登记制度、加强主体资格授予和审查力度、明确公权与私权在水权交易中的地位和利益关系等三个方面,对构架国家级水权交易所中涉及的问题提出初步完善建议.
  • 摘要:兰州水污染事件暴露出我国饮用水安全存在的隐患,更凸显了水环境安全的脆弱性.此次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法院的冷漠、民众的愤怒、政府的无奈、企业的逃避、监管的短板、责任的无着等不断在拷问饮用水安全这一民生问题,也不断在验证水环境安全问题的窘境:法院立案难、政府安抚难、民众自救难、责任追究难、事故监管难、政府分权难.通过对水环境诉讼存在的障碍进行了探究,指出保障水环境安全的前提是政府信息要透明、企业要讲商业道德、公民环境知情权要保证、监督管理要到位、环境意识要常在、司法解决要可靠、环境法制要健全。
  • 摘要:2015年,在PPP模式为国家层面大力推动之机,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特许经营与财政部主推的政府采购两种框架在立法上存在模糊和交叉.本文选择以供水行业为例,从理论基础、法律定义、项目选择以及合作者选择程序四个方面作一分析,笔者认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缺乏明确的标准,合作伙伴的选择程序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势必会给改革造成混乱。国家层面的立法应该进一步对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的概念、适用范围,竞争以及排除竞争的合作规则加以明确。
  • 摘要:本文综合回顾与探讨日本百年地下水权的法律、判例与学说.日本虽然没有全国性地下水综合立法,但是司法上经历了土地所有人的绝对所有权、适用权利滥用原则、社会公共资源和保护环境人格权四个阶段.地下水权逐渐不再依附于土地所有权,获得了独立性;地下水资源趋向公共物.基于地下水流动性、循环性的特点,地下水权的主体从土地所有人、相邻人延伸到了全流域居民.相应地,日本地下水权学说也经历了土地构成说和土地分离说两个阶段.日本地下水权已从绝对私权转向公私交错的权利,这对施行地下水国家所有的我国来说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 摘要:每到春夏之交,我国长江流域、珠江流域、淮河流域都会发生暴雨恶劣极端天气,短时间集中的强降暴雨导致不少城市"看海"、"捕鱼",加强对城市暴雨雨水的监管和治理形势和任务十分严峻.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科学构建对城市暴雨雨水的法律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科学构建对城市暴雨雨水的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为立法的价值宗旨和方向.科学构建对城市暴雨雨水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应当构建以下法律制度:依法监管和治理城市暴雨雨水的教育培训及动员法律制度;依法监管和治理城市暴雨雨水财政经费管理法律制度;监管和治理城市暴雨雨水的规划及基本的技术操作法律制度;明确监管和治理城市暴雨雨水的奖惩法律制度;促进城市暴雨雨水监管和治理科学技术进步的法律制度;监管和治理城市暴雨雨水危急时期的紧急征用法律制度.
  • 摘要:本文从现行排污费制度出发,分析其存在着公共预算管理错位及违反"一事不再罚"原理这两大弊端.在重构税收"三性"及税费关系的基础上,得出本次费改税的理论意义在于将原本具有税收属性的排污费正确归位.对本次费改税"平移立法"的局限性进行思考,认为其不仅无益于环保目的的达成,对现有"预算错位"及"一事多罚"这两大弊端也无法解决.最后,对环境保护税的未来进行展望,认为其作为直接税收还应与现存有关水污染治理的间接税收相互协调.
  •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6规定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推定,这种推定是法律上推论推定,受害人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初步关联性),基础事实证实之后,法官则根据推定的规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此时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移转给加害人,其需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才得以免责.受害人对因果关系证明的标准是一般盖然性,法官在内心确认可能存在关联性即可.为了减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类型化的处理,在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类型中采取疫学四要件来认定因果关系,在侵害财产权益案件类型中采一般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认定方式.
  • 摘要:饮用水保护立法的逻辑基础应当是饮用水安全权,而不是饮用水安全或生命健康权.饮用水安全权是指作为主体的城乡居民或民众依法享有的清洁水质、安全稳定水源、便捷取水、合理价格等权利要求以及政府为保障民众上述权利的职责的统一.确立饮用水安全权为饮用水保护立法的逻辑基础,有利于务实饮用水保护立法基础和底蕴;有利于构建以权利为本位的饮用水法律保护新体系;有利于调动公众防治水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居民进行饮用水安全维权,特别是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有法可依.
  • 摘要:本文结合长丰县地理、水文水系情况,分析了长丰县历史上对合肥市居民生活饮用水的两大水库——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存在的六点问题,阐述了长丰县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所采取的八条措施,接着探析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当前存在的五点问题,最后提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加强资金的投入,运用科技手段,保护好饮用水源地;加强生态工程建设;加强生态农业、发展生态工业、旅游业等生态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水污染防治,垃圾收集系统、整治工业污染源等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建设;加强环保知识宣传,提升群众环保意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配合,增强打击力度。
  • 摘要:流域是指河流或水系的集水区域,也就是受到河流影响的面积.可见流域是一个整体性较强的概念,这决定了流域上下游之间具有很强的整体性和关联性.流域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但流域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紧迫的政治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需要持续地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仅仅依靠财政收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流域环境的保护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流域生态补偿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集全社会各方的力量来共同推动.如何发挥政府和市场在流域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是一个需要迫切研究的问题.本文在研究当前国内流域生态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当前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原因分析.进而根据新的政策形势,并结合经济学理论探析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只有顺应规律,把握形势,把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路径统一起来,才能够在涛涛的时代洪流中蓄积更多的力量,把跨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向纵深推进,为建成美丽中国提供现实基础。
  • 摘要:水资源保护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问题,它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中国是一个富水大国,但同时也是一个水资源极度紧张的国家.不断恶化的水环境,频发的水污染案件,背后除了排污企业经济利益的追逐、公民环保意识的淡化等原因外,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思想、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的不履行、不到位等也是重要的因素.本文即从水资源保护为切入点,分析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职权划分,加大对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政府环境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的对策建议。
  • 摘要:生态权是生态法律关系主体遵循生态规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正当性.针对我国当前水污染法治效益不高的现状,遏制我国水污染违法事件的高发态势,需要从确立公平生态权的角度建立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具体行动方案包括:通过宪法确立生态权,为实施水环境生态法治提供宪法依据;通过基本立法设立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原告的范围、权利、义务以及诉讼程序、证据获取、救济形式;通过实施水污染法治精细化使得水污染司法具有可操作性;坚持罪因溯源与罪责相当原则以提高水污染法律成本;建立水资源公共信托体系保障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实施.
  • 摘要:水资源污染已成为当前我国重大的社会公害.立法有空白,行政不担当,司法难作为,单一制的环境管理体制无法承担保护环境的重任.我国有必要建立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从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完整性,以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等方面来看,检察机关充当国家公诉人的角色较为适当.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的展开,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真正开启.要进一步解决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及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要细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规则,增强操作性,并注意处理公益诉讼案件方式的灵活性;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来保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
  • 摘要:水污染公益诉讼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题中之义,对该制度相关内容进行研究探讨有利于水污染的治理.本文将结合有关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实例,探究该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水污染公益诉讼相关概念解析其原告主体资格,着重探讨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的确定、管辖、取证责任、诉讼利益承担、我国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等内容,以期对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良好发展有所裨益.
  • 摘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措施之一,本文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阐述了在水资源的配置领域引入市场机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了水资源配置领域完全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水资源配置中存在问题要完善水资源民事法律制度,满足水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特别是加强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法律监管,完善涉水法律体系的建议。
  • 摘要:养殖业污染已经成为了农村最主要的污染源,而养殖业是微利产业,污水处理投资大、养殖者收益小,强行治理会影响畜禽产品供给和社会稳定,如何防治规模化养殖污水是各级政府都在思考的问题.在设置防治制度时,必须适当考虑养殖者的顾忌和利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增加补偿方式,建立规模化养殖污水治理专项资金并统筹使用,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区)污水处理的监管力度,借助公众力量督促养殖者和政府切实做好污水防治工作,建立农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对制度设置进行优化选择,保证规模化养殖污水的治理效果,为"五水共治"提供可行的制度保障.
  • 摘要: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的转型升级,"五水共治"实践的推进,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浙江舟山市群岛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由于地缘特征、生活方式、行为习惯、传统观念、利益关系等因素使其具有独特性.通过对群岛型渔农村生活污水来源及其治理现状的分析,总结了其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全面培育治理主体的法治自觉,切实提高渔农衬生活污水治理理念,完善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法律机制,提高渔农村水资源保护利用效率,填补海岛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立法空白,重典遏制污染主体的违法行为,还应充分发挥渔农民的自组织和渔农户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村、渔农户主体,社会参与”,共同构建渔农村水资源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 摘要:本课题以湖州市污水治理的实际为视角,分析经济发展GDP崇拜与水环境恶化的困局,系统梳理了我国"治污水"现有的法律依据,总结我市在水污染防治过程中已经取得的好的机制,针对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展开法理分析,以治污水为突破口,探索服务和保障"五水共治"法律对策."治污水"这些问题的提出,其价值不仅限于"治水",而是对整个环境治理及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经过一定实践检验,在时机成熟之际,"治水"相关法律制度可扩展到大气、土壤、海洋、森林、生物资源等各个领域,从而真正实现以点带面,推动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升.
  • 摘要: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如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由此凸显.浙江省由此提出了"五水共治"的战略.从"五水共治"分析入手,可得知监督制度对于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特点和现状,认为这一监督制度必须呈现"非政府"和"立体化"的特点.根据这些特点,本文探索了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监督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摘要:"河长制"作为解决水环境污染的措施,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显效并得以在各地推广,然而对于该项制度存在许多争议,究其实质,"河长制"应属于行政协调机制的一种具体形式,能够有效解决传统行政监管中职能分散、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等问题,但同时"河长制"也存在着监管非制度化、问责机制不明晰、外部约束缺失等问题,有的问题是我国行政监管体制内生的问题,有的是行政监管权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河长制"本身具有实践价值,同时应予以制度化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常规机制,提出在各地实践的基拙上,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河长制”制度化,进一步细化行政问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的建议。
  • 摘要:通过引入公众参与来限制公权力的行使是规范行政裁量权研究的新议题.传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较为宽泛,为部分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提供了空间.嘉兴市在推进水环境执法公开方面形成了一些具有实践意义的创新经验,其探索出的"公众评审团"模式,通过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执法过程中,确保了水环境执法的公众参与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文在社会治理的视角下对这一实践进行研究与阐发,考察其在引入和促进公众参与行政处罚的具体做法、特点以及所面临的问题,探索其在实现水环境执法裁量权规制方面具有的意义.本研究倡导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转变,并认为嘉兴经验从特定的角度展示了未来中国水环境执法裁量权控制模式的发展方向.
  • 摘要:浙江省委、省政府2013年底作出全省开展"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决定,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长远性、战略性工程,是最大实事的民生工程,并把治污水作为"五水共治"的首位.治理三河(垃圾河、黑河、臭河)工程最大,投入资金最多,更需严格的行政监管.本文从行政监管在水污染治理中的特殊地位、行政监管在水污染治理中的问题以及建立健全水污染治理中行政监管机制的构想提出了建立健全保洁水防污染的宣传教育机制,建立健全水污染治理行政监管责任机制,建立健全水污染治理中行政处罚机制,建立健全水污染治理中资金使用监管机制等方面。
  • 摘要:笔者采用实证分析方式对丽水全市法院司法介入“治污水”的工作与效果进行系统的分析,期能在保障法院工作的司法特性前提下,分析当前司法介入“治污水”的困境,并寻找突破的路径,以助推司法能合理有效地介入污水治理工作。
  • 摘要:污染环境犯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时刑法所进行干预的一种犯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保障浙江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和绍兴市委、市政府"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的决策部署,需要以惩治水污染犯罪为重点,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构建立体的环境犯罪惩防体系,包括产密法网,从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地方立法三个层次完善立法体系,惩防并举,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民行等检察职能,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犯罪防控机制等建议,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
  • 摘要:日益提高的水资源稀缺化程度促使水权交易应运而生.然而分析总结我国当前水权交易实践,其中普遍存在着水权产权不明晰,水权交易法律依据及交易规则缺乏等诸多问题.因此,根据当前我国水权交易的具体实践情况结合国外水权交易相关经验,提出明确水权概念,明晰水权产权、确定水权优先权、构建水权交易平台、规范水权定价制度、完善相关部门法支持水权交易,完善政府职能等建议,为完善我国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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