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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理论下数据持有者权的建构

         

摘要

数据财产权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才能得以法定化和正当化。数据持有者权的认定需要以现行法为依据。数据的控制与物的占有具有同质性,数据控制就是数据持有者对数据的事实支配状态。占有保护规范可以为数据持有者提供保护。数据收集的合法性是数据持有者获得占有事实状态的前提条件。占有状态表现为对数据的任意调取能力和对数据的占有意思。在数据流通的过程中,侵占表现为对数据接口的侵入、共享和规避。数据持有者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从而保护了数据控制的事实状态,为未来数据交易创设了可能性。数据持有者权的占有定性既保护了数据持有者的利益,也有效促进了数据的合理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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