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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理论视阈下的决议:类型归属与理论建构——兼论民法典法律行为理论之完善

摘要

私法自治在类型上包括个人自治和团体自治,而决议是团体自治的重要具.团体成员的表决构成决议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素,这些意思表示根据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吸收规则合成决议.以意思表示内容、方向和合成方式为要素的意思表示构造规则的差异决定了决议是与单方法律行为、契约、共同法律行为并列的独立法律行为类型.决议难以适用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皆因现行法以个体法上典型的具体法律行为为原型制定一般法律行为规范的立法模式和既有法律行为理论只重视作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意思表示而忽略意思表示之间的构造规则所致.对此,应该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改变一般法律行为规范的立法模式并将意思表示构造规则纳入到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之中,构建起适用于一切具体法律行为的一般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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