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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公正理性引领下法治变革的价值取向r——以韦伯形式理性法治模式为分析框架

         

摘要

马克斯·韦伯经典的形式理性法治观以理性行为理论和正当支配理论为基础.理性行为观以人的行动取向为视角,把社会行为分为工具理性的行为和价值理性的行为,为法律思想的分类提供理论依据.正当支配理论提出三种正当支配类型,即官僚制、家产制和超凡魅力统制,为形式理性法的构建提供制度基础.通过阐释两大经典理论对形式理性法治形成的影响,韦伯肯定形式理性法对现代国家的独特价值.形式理性法具有可计算性和可预测性,且离不开理性教育培养的非人格性官员从内部维护法律体系的理性程度.韦伯的形式理性法治观对受实质非理性的传统社会影响的现代中国法治变革具有启发价值,但绝对的形式理性法也存在弊端.因此,我国法治建设既应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也应充分汲取形式理性法治的合理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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