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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的西藏问题与《中华民国宪法》有关条文的制定及实施

         

摘要

抗战胜利前后,英国制造西藏"自治",中国再一次面临着严重的边疆危机。国民政府调整边疆民族政策,同意赋予西藏"高度自治",强调中华民族的团结与统一。制宪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西藏为中国固有疆域之一,将"高度自治"具体化为中央政府指导下的地方自治,明确西藏及省属藏区参加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的名额。西藏地方按照规定选举国大代表、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当选者向有关机关报到。西藏的政治地位在宪法上再次得到确认,再次向世界表明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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